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于調整〈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筑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范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征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科研、教學和消防監督等單位意見,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2 章和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筑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工業與民用建筑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木結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設置的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風、空氣調節和電氣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并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準間不 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筑統一按照建筑高度進行分類;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筑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定了木結 構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筑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對消防設施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并完善了有關內容;有關消防給水系統、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準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補充了有頂商業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利用該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家具、燈飾商店營業廳和展覽廳的設計疏散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于本規范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建議和問題,請徑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 號,郵政編碼:100054),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和組織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審查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天津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陜西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福建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杜蘭萍 馬 恒 倪照鵬 盧國建 沈 紋 王宗存 黃德祥 邱培芳 張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鄭晉麗 周 詳 宋曉勇 趙克偉 晁海鷗
李引擎 曾 杰 劉祖玲 郭樹林 丁宏軍 沈友弟 陳云玉 謝樹俊 鄭 實
劉建華 黃曉家 李向東 張鳳新 宋孝春 寇九貴 鄭鐵一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張耀澤 趙 鋰 劉躍紅 張樹平 張福麟 何任飛 金鴻祥 王慶生
吳 華 潘一平 蘇 丹 夏衛平 江 剛 黨 杰 郭 景 范 瓏 楊西偉
胡小媛 朱冬青 龍衛國 黃小坤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總 則
1.0.1 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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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條規定了制定本規范的目的。
在建筑設計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來預防建筑火災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是建筑設計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標。在設計中,設計師既要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間與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員的特點,采取提高本質安全的工藝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也要合理確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進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設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設施與有效的滅火、報警與防排煙等設施,以控制和撲滅火災,實現保護人身安全,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1.0.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 可燃材料堆場;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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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所規定的建筑設計的防火技術要求,適用于各類廠房、 倉庫及其輔助設施等工業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儲罐或儲罐區、各類可燃材料堆場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隧道及其輔助建筑。根據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區簡稱“建成區”,是指城市行政區內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對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氣、石油化工、酒廠、紡織、鋼鐵、冶金、煤化工和電力等工程,專業性較強、有些要求比較特殊,特別是其中的工藝防火和生產過程中的本質安全要求部分與一般工業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規范只對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設計做了原則要求,但難以更詳盡地確定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設計中的相關防火要求可以按照這些工程的專項防火規范執行。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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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對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 、花炮廠房(倉庫),由于這些建筑內的物質以劇烈的化學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關建筑設計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 等規范中有專門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不包括這些建筑或工程。
1.0.4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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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條規定了在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的防火設計原則。
當在同一建筑物內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使用功能的場所時,如住宅與商店的上下組合建造,幼兒園、托兒所與辦公建筑或電影院、劇場與商業設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區或場所之間需要進行防火分隔, 以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相關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規范及國家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當同一建筑內,可能會存在多種用途的房間或場所,如辦公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室、餐廳、鍋爐房等,屬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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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本條規定要求設計師在確定建筑設計的防火要求時,須遵循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經濟技術政策和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從全局出發,針對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點和防火、滅火需要,結合具體工程及當地的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人文背景、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在設計中,不僅要積極采用先進、成熟的防火技術和措施,更要正確處理好生產或建筑功能要求與消防安全的關系。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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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高層建筑火災具有火勢蔓延快、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大的特點,高層建筑的設計,在防火上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國近年來建筑高度超過 250m 的建筑越來越多,盡管本規范對高層建筑以及超高層建筑作了相關規定,但為了進一步增強建筑高度超過250m 的高層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條規定要通過專題論證的方式,在本規范現有規定的基礎上提出更嚴格的防火措施,有關論證的程序和組織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關更嚴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慮提高建筑主要構件的耐火性能、加強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設施、提高消防設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適應超高層建筑的消防救援裝備,設置適用于滿足超高層建筑的滅火救援場地、消防站等。
1.0.7 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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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規范雖涉及面廣,但也很難把各類建筑、設備的防火內容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僅對普遍性的建筑防火問題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規定。設計采用的產品、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產品和材料標準的規定,采取的防火技術和措施還要符合國家其他有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
2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 術語
2.1.1 高層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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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明確了高層建筑的含義,確定了高層民用建筑和高層工業建筑的劃分標準。建筑的高度、體積和占地面積等直接影響到建筑內的人員疏散、滅火救援的難易程度和火災的后果。本規范在確定高層及單、多層建筑的高度劃分標準時,既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實際工程情況,也與現行標準保持一致。
本規范以建筑高度為 27m 作為劃分單、多層住宅建筑與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便于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區別對待,有利于處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關系。
對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高層與單、多層建筑的劃分標準是24m。但對于有些單層建筑,如體育館、高大的單層廠房等,由于具有相對方便的疏散和撲救條件,雖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劃分為高層建筑。有關建筑高度的確定方法,本規范附錄 A 作了詳細規定,涉及本規范有關建筑高度的計算,應按照該附錄的規定進行。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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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裙房的特點是其結構與高層建筑的主體直接相連,作為高層建筑主體的附屬建筑而構成同一座建筑。為便于規定,本規范規定裙房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與其相連的高層建筑主體對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這部分建筑;其他情況的高層建筑的附屬建筑,不能按裙房考慮。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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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對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區的情況不盡相同,難以定量規定。本條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多年的火災情況,從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后果和影響作了定性規定。一般包括黨政機關辦公樓,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會場所,較大規模的中小學校教學樓、宿舍樓,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廣播電視建筑,醫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設施、主要的電力設施等涉及城市或區域生命線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商業服務網點 commercial facilities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
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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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本術語解釋中的“建筑面積”是指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一層及二層,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個小型商業用房的總建筑面積。比如,一個上、下兩層室內直接相通的商業服務網點,該“建筑面積”為該商業服務網點一層和二層商業用房的建筑面積之和。商業服務網點包括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洗衣店、藥店、洗車店、餐飲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2.1.5 高架倉庫 high rack storage
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
2.1.8 明火地點 open flame 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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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本條術語解釋中將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與其他室內外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區別對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時間相對集中、短暫,并具有間隔性,同時又易于封閉或切斷。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2.1.9 散發火花地點 sparking site
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
2.1.10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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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標準耐火試驗條件”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耐火試驗條件。對于升溫條件,不同使用性質和功能的建筑,火災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構配件的標準耐火性能測定過程中,受火條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的火災類型確定不同標準的升溫條件。目前,我國對于以纖維類火災為主的建筑構件耐火試驗主要參照 ISO 834標準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試驗;對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車輛的隧道等以烴類為主的場所,結構的耐火極限需采用碳氫時間-溫度曲線等相適應的升溫曲線進行試驗測定。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也不一樣,比如非承重墻體,其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而柱的耐火極限測定則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定性能。因此,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也不完全一致,詳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9978.1~GB/T 9978.9。
2.1.11 防火隔墻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
2.1.12 防火墻 fire wall
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墻體。
2.1.13 避難層(間)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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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室內安全區域”包括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 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盡管本規范將避難走道視為室內安全區,但其 安全性能仍要有別于室外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到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2.1.15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6 防煙樓梯間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2.1.17 避難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閃點 flash point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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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本條術語解釋中的“規定的試驗條件”為按照現行國家有關閃點測試方法標準,如國家標準《閃點的測定 賓斯基-馬丁閉口杯法》GB/T 261 等標準中規定的試驗條件。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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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 可燃蒸氣和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為可燃蒸氣或可燃氣體與其和空氣混合氣體的體積百分比。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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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 對于沸溢性油品,不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須具有熱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燒產生的熱量從液面逐漸向液下傳遞。當液下的溫度高于 100℃時,熱量傳遞過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體積膨脹,從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見的沸溢性油品 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2.1.21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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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防火間距是不同建筑間的空間間隔,既是防止火災在建筑之間發生蔓延的間隔,也是一個保證滅火救援行動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間。有關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見本規范附錄 B。
2.1.22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
2.1.23 充實水柱 full water spout
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 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2.2 符號
2.2 符號
A——泄壓面積
C——泄壓比
D——儲罐的直徑
DN——管道的公稱直徑
Δ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閉段長度
N——人數
n——座位數
K——爆炸特征指數
V——建筑物、堆場的體積,儲罐、瓶組的容積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場或糧食筒倉、席穴囤、土圓倉的儲量
3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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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根據物質的火災危險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規定了生產和儲存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醫藥等有關行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1 的規定。
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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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條規定了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 表 3.1.1 中生產中使用的物質主要指所用物質為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對較多或需對其進行加工等。
(2) 劃分甲、乙、丙類液體閃點的基準。
為了比較切合實際地確定劃分液體物質的閃點標準,本規范 1987 年版編制組曾對 596 種易燃、可燃液體的閃點進行了統計和分析,情況如下:
1)常見易燃液體的閃點多數小于 28℃;
2)國產煤油的閃點在 28℃~40℃之間;
3)國產 16 種規格的柴油閃點大多數為 60℃~90℃(其中僅“-35#”柴油為 50℃);
4)閃點在 60℃~120℃的 73 個品種的可燃液體,絕大多數火災危險性不大;
5)常見的煤焦油閃點為 65℃~100℃。
據此認為:凡是在常溫環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閃燃的液體屬于易燃液體,可列入甲類火災危險性范圍。我國南方城市的最熱月平均氣溫在 28℃左右,而廠房的設計溫度在冬季一般采用 12℃~25℃。
根據上述情況,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液體閃點標準確定為小于 28℃;乙類,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 60℃;丙類,為大于等于 60℃。
(3) 火災危險性分類中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確定基準。
由于絕大多數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 一旦設備泄漏,在空氣中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氣體劃為甲類;少數氣體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氣中較難達到爆炸濃度,所以將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氣體劃為乙類。但任何一種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不僅與其爆炸下限有關,而且與其爆炸極限范圍值、點火能量、混合氣體的相對濕度等有關,在實際設計時要加注意。
(4) 火災危險性分類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分析整個生產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是否有引起火災的可能性。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險的物質確定,通常可根據生產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質、生產中操作條件的變化是否會改變物質的性質、生產中產生的全部中間產物的性質、生產的最終產品及其副產品的性質和生產過程中的自然通風、氣溫、濕度等環境條件等因素分析確定。當然,要同時兼顧生產的實際使用量或產出量。
在實際中,一些產品可能有若干種不同工藝的生產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產條件也可能不盡相同,因而不同生產方法所具有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有所差異,分類時要注意區別對待。
2)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甲類”第 1 項和第 2 項參見前述說明。
“甲類”第 3 項:生產中的物質在常溫下可以逐漸分解,釋放出大量的可燃氣體并且迅速放熱引起燃燒,或者物質與空氣接觸后能發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時放出大量的熱。溫度越高,氧化反應速度越快,產生的熱越多,使溫度升高越快,如此互為因果而引起燃燒或爆炸,如硝化棉、賽璐珞、黃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 4 項:生產中的物質遇水或空氣中的水蒸氣會發生劇烈的反應,產生氫氣或其它可燃氣體,同時產生熱量引起燃燒或爆炸。該類物質遇酸或氧化劑也能發生劇烈反應,發生燃燒爆炸的火災危險性比遇水或水蒸氣時更大,如金屬鉀、鈉、氧化鈉、氫化鈣、碳化 鈣、磷化鈣等的生產。
“甲類”第 5 項:生產中的物質有較強的氧化性。有些過氧化物中含有過氧基(-O-O-) ,性質極不穩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強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質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熱量而發生燃燒爆炸。該類物質對于酸、堿、熱,撞擊、摩擦、催化或與易燃品、還原劑等接觸后能迅速分解,極易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氯酸鈉、氯酸鉀、過氧化氫、過氧化鈉等的生產。
“甲類”第 6 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易燃燒,受熱、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劇烈燃燒或爆炸,燃燒速度快,燃燒產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產。
“甲類”第 7 項:生產中操作溫度較高,物質被加熱到自燃點以上。此類生產必須是在密閉設備內進行,因設備內沒有助燃氣體,所以設備內的物質不能燃燒。但是,一旦設備或管道泄漏,即使沒有其它火源,該類物質也會在空氣中立即著火燃燒。這類生產在化工、煉油、生物制藥等企業中常見,火災的事故也不少,應引起重視。
3)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乙類”第 1 項和第 2 項參見前述說明。
“乙類”第 3 項中所指的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是二級氧化劑,即非強氧化劑。特性是:比甲類第 5 項的性質穩定些,生產過程中的物質遇熱、還原劑、酸、堿等也能分解產生高熱,遇其它氧化劑也能分解發生燃燒甚至爆炸,如過二硫酸鈉、高碘酸、重鉻酸鈉、過醋酸 等的生產。
“乙類”第 4 項:生產中的物質燃點較低、較易燃燒或爆炸,燃燒性能比甲類易燃固體差,燃燒速度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氣體,如硫磺、樟腦或松香等的生產。
“乙類”第 5 項:生產中的助燃氣體本身不能燃燒(如氧氣),但在有火源的情況下,如遇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或不燃固體也會迅速燃燒。
“乙類”第 6 項:生產中可燃物質的粉塵、纖維、霧滴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濃度時,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表面吸附包圍了氧氣,當溫度升高時,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應,反應中放出的熱促使其燃燒。這些細小的可燃物質比原來塊狀固體或較大量的液體具有較低的自燃點,在適當的條件下,著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燒。另外,鋁、鋅等有些金屬在塊狀時并不燃燒,但在粉塵狀態時則能夠爆炸燃燒。
研究表明,可燃液體的霧滴也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將“丙類液體的霧滴”的火災危險性列入乙類。 有關信息可參見 《石油化工生產防火手冊》、《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的安全技術參數手冊》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資料。
4)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丙類”第 1 項參見前述說明。可熔化的可燃固體應視為丙類液體,如石蠟、瀝青等。
“丙類”第 2 項:生產中物質的燃點較高,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能夠著火或微燃,當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續燃燒或微燃,如對木料、棉花加工、橡膠等的加工和生產。
5)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丁類”第 1 項:生產中被加工的物質不燃燒,且建筑物內可燃物很少,或生產中雖有赤熱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災,如煉鋼、煉鐵、熱軋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產。
“丁類”第 2 項:雖然利用氣體、液體或固體為原料進行燃燒,是明火生產,但均在固定設備內燃燒,不易造成事故。雖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屬于物理性爆炸,如鍋爐、石灰焙燒、高爐車間等的生產。
“丁類”第 3 項: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質(原料、成品)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難微燃、難碳化,當火源移走后燃燒或微燃立即停止。廠房內為常溫環境,設備通常處于敞開狀態。這類生產一般為熱壓成型的生產,如難燃的鋁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產。
6)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特性
生產中使用或加工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在空氣中受到火燒時,不著火、不微燃、不碳化,不會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災,且廠房內為常溫環境,如制磚、石棉加工、機械裝配等的生產。
(5)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受眾多因素的影響,設計時還需要根據生產工藝、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火災危險性以及生產時的實際環境條件等情況確定。為便于使用,表 1 列舉了部分常見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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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廠房或廠房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時,該建筑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確定原則。
(1) 在一座廠房中或一個防火分區內存在甲、乙類等多種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如果甲類生產著火后,可燃物質足以構成爆炸或燃燒危險,則該建筑物中的生產類別應按甲類劃分;如果該廠房面積很大,其中甲類生產所占用的面積比例小,并采取了相應的工藝保護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將甲類生產部位與其他區域完全隔開,即使發生火災也不會蔓延到其它區域時,該廠房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者確定。如:在一座汽車總裝廠房中,噴漆工段占總裝廠房的面積比例不足 10%,并將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動滅火設施保護時,廠房的生產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近年來,噴漆工藝有了很大的改進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護措施,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害減少。本條同時考慮了國內現有工業建筑中同類廠房噴漆工段所占面積的比例,規定了在同時滿足本文規定的三個條件時,其面積比例最大可為 20%。
另外,有的生產過程中雖然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質,但是數量少,當氣體全部逸出或可燃液體全部氣化也不會在同一時間內使廠房內任何部位的混合氣體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險、可燃物全部燃燒也不可能使建筑物著火而造成災害。如:機械修配廠或修理車間,雖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類溶劑清洗零件,但不會因此而發生爆炸。所以,該廠房的火災危險性仍可劃分為戊類。又如,某場所內同時具有甲、乙類和丙、丁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物質,當其中產生或使用的甲、乙類物質的量很小,不足以導致爆炸時,該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類或丁類火災危險性確定。
2 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參見表 2。
表2 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

表 2 列出了部分生產中常見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最大允許量。本表僅供使用本條文時參考。現將其計算方法和數值確定的原則及應用本表應注意的事項說明如下:
1)廠房或實驗室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
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是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兩個控制指標之一。實驗室或非甲、乙類廠房內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總量同其室內容積之比應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氣、液、固態甲、乙類危險物品分別說明該數值的確定。
①氣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一般,可燃氣體濃度探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控制值采用該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 25%。因此,當室內使用的可燃氣體同空氣所形成的混合性氣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時,可不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劃分。本條采用 5%這個數值還考慮到,在一個面積或容積較大的場所內,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擴散不均勻,會形成局部高濃度而引發爆炸的危險。
由于實際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甲、乙類可燃氣體的種類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對于爆炸下限小于 10%的甲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采用幾種甲類可燃氣體計算結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計算結果是 0.75L/m3 ,甲烷的計算結果為 2.5L/m3 ) ,取 1L/m3 。對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乙類可燃氣體,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取 5L/m3 。
②液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在室內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要考慮這些物品全部揮發并彌漫在整個室內空間后,同空氣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5%。如低于該值,可以不確定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某種甲、乙類火災危險性液體單位體積(L)全部揮發后的氣體體積,參考美國消防協會《美國防火手冊》 (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 ,可以按下式進行計算:
式中:V—氣體體積(L) ;:
B—液體的相對密度;:
M—揮發性氣體的相對密度。:
③固態(包括粉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對于金屬鉀、金屬鈉,黃磷、赤磷、賽璐珞板等固態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和鎂粉、鋁粉等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參照了國外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2)廠房或實驗室等室內空間最多允許存放的總量:
對于容積較大的空間,單憑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一個指標來控制是不夠的。有時,盡管這些空間內單位容積的最大允許量不大于規定,也可能會相對集中放置較大量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而這些物品著火后常難以控制。:
3)在應用本條進行計算時,如空間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原則上要以其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兩項控制指標要求較嚴格的物品為基礎進行計算。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3 的規定。
表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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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本條規定了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
(1) 本規范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分別列出,是因為生產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區別。如甲、乙、丙類液體在高溫、高壓生產過程中,實際使用時的溫度往往高于液體本身的自燃點,當設備或管道損壞時,液體噴出就會著火。有些生產的原料、成品的火災危險性較低, 但當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經化學反應后產生了中間產物, 則可能增加火災危險性。例如,可燃粉塵靜止時的火災危險性較小,但在生產過程中,粉塵懸浮在空氣中并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則可能爆炸著火,而這類物品在儲存時就不存在這種情況。與此相反,桐油織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風不良地點,受到一定溫度作用時,則會緩慢氧化、積熱不散而自燃著火,因而在儲存時其火災危險性較大,而在生產過程中則不存在此種情形。
儲存物品的分類方法主要依據物品本身的火災危險性,參照本規范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并吸取倉庫儲存管理經驗和參考我國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1)甲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Ⅰ級易燃固體、Ⅰ級易燃液體、Ⅰ級氧化劑、Ⅰ級自燃物品、Ⅰ級遇水燃燒物品和可燃氣體的特性。這類物品易燃、易爆,燃燒時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有的遇水發生劇烈反應,產生氫氣或其它可燃氣體,遇火燃燒爆炸;有的具有強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機物或無機物極易燃燒爆炸;有的因受熱、撞擊、催化或氣體膨脹而可能發生爆炸,或與空氣混合容易達到爆炸濃度,遇火而發生爆炸。
2)乙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我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確定的Ⅱ級易燃固體、Ⅱ級易燃燒物質、Ⅱ級氧化劑、助燃氣體、Ⅱ級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劃分,主要依據有關倉庫調查和儲存管理情況。
丙類儲存物品包括可燃固體物質和閃點大于或等于 60℃的可燃液體,特性是液體閃點較高、不易揮發。可燃固體在空氣中受到火焰和高溫作用時能發生燃燒,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繼續燃燒。
對于粒徑大于或等于 2mm 的工業成型硫磺(如球狀、顆粒狀、團狀、錠狀或片狀) ,根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與中國石化工程建設公司等單位共同開展的“散裝硫磺儲存與消防關鍵技術研究”成果,其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固體。
丁類儲存物品指難燃燒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難著火、 難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燒即可停止。
戊類儲存物品指不會燃燒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氣中受到火焰或高溫作用時,不著火、 不微燃、不碳化。
(2) 表 3 列舉了一些常見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供設計參考。
3.1.4 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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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區內存在多種火災危險性的物質時,確定該建筑或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原則。
一個防火分區內存放多種可燃物時,火災危險性分類原則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大的確定。當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時,建筑的耐火等級、允許層數和允許面積均要求按最危險者的要求確定。如:同一座倉庫存放有甲、乙、丙三類物品,倉庫就需要按甲類儲存物品倉庫的要求設計。
此外,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因此,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倉庫或其中同一個防火分區內,要盡量儲存一種物品。如有困難需將數種物品存放在一座倉庫或同一個防火分區內時,存儲過程中要采取分區域布置,但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許存放在一起。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 時,應按丙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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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丁、戊類物品本身雖屬難燃燒或不燃燒物質,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裝是可燃的木箱、紙盒、泡沫塑料等。據調查,有些倉庫內的可燃包裝物,多者在 100 kg/m2 ~300kg/m2 ,少者也有 30 kg/m2 ~50kg/m2 。因此,這兩類倉庫,除考慮物品本身的燃燒性能外,還要考慮可燃包裝的數量,在防火要求上應較丁、戊類倉庫嚴格。
在執行本條時,要注意有些包裝物與被包裝物品的重量比雖然小于 1/4,但包裝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單位體積重量較小,極易燃燒且初期燃燒速率較快、釋熱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類倉庫來確定則可能出現與實際火災危險性不符的情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當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 1/2 時,要相應提高該庫房的火災危險性類別。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3.2.1 的規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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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本條規定了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級及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1) 本規范第 3.2.1 條表 3.2.1 中有關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確定,參考了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建筑規范和相關消防標準的規定,詳見表 4~表 6。
表 4 前蘇聯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類及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注:1 譯自 1985 年前蘇聯《防火標準》СНиП2.01.02。
2 在括號中給出了豎直結構段和傾斜結構段的火焰傳播極限。
3 縮寫“H.H”表示指標沒有標準化。

表 6 美國消防協會標準《建筑結構類型標準》NFPA220(1996 年版)中
關于Ⅰ型~Ⅴ型結構的耐火極限(h)

(2) 柱的受力和受火條件更苛刻,耐火極限至少不應低于承重墻的要求。但這種規定未充分考慮設計區域內的火災荷載情況和空間的通風條件等因素,設計需以此規定為最低要求,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耐火極限,而不能僅為片面滿足規范規定。
(3) 由于同一類構件在不同施工工藝和不同截面、不同組分、不同受力條件以及不同升溫曲線等情況下的耐火極限是不一樣的。本條文說明附錄中給出了一些構件的耐火極限試驗數據,設計時,對于與表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實際構件的構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與附錄中所列試驗數據不同,對于該構件的耐火極限需要通過試驗測定,難以通過試驗確定時,一般應根據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定。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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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由于高層廠房和甲、乙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后果嚴重,應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但是,發生火災后對周圍建筑的危害較小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 3002 的甲、乙類廠房,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 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 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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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及丁類生產中的某些工段,如煉鋼爐出鋼水噴出鋼火花,從加熱爐內取出赤熱的鋼件進行鍛打,鋼件在熱處理油池中進行淬火處理,使油池內油溫升高,都容易發生火災。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如屋頂承重構件采用木構件或鋼構件,難以承受經常的高溫烘烤。這些廠房雖屬丙、丁類生產,也要嚴格控制,除建筑面積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對于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建筑面積小于 5002 的單層丙類廠房和生產過程中有火花、赤熱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積小于 1000 2 的單層丁類廠房,仍可以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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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為價格昂貴、稀缺設備、物品或影響生產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設施、設備,其所在建筑應具有較高的耐火性能,故確定為強制性條文。特殊貴重的設備或物品主要有:
1 價格昂貴、損失大的設備。
2 影響工廠或地區生產全局或影響城市生命線供給的關鍵設施,如熱電廠、燃氣供給站、水
廠、發電廠、化工廠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響大、損失大、修復時間長,也應認為是“特殊貴重”的設備。
3 特殊貴重物品,如貨幣、金銀、郵票、重要文物、資料、檔案庫以及價值較高的其它物品。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 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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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鍋爐房屬于使用明火的丁類廠房。燃油、燃氣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于燃煤鍋爐房,火災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損失嚴重的火災中絕大多數是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故本條規定鍋爐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
每小時總蒸發量不大于 4t 的燃煤鍋爐房,一般為規模不大的企業或非采暖地區的工廠,專為廠房生產用汽而設置的、規模較小的鍋爐房,建筑面積一般為 3502 ~4002 ,故這些建筑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等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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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油浸變壓器是一種多油電器設備。油浸變壓器易因油溫過高而著火或產生電弧使油劇烈氣化,使變壓器外殼爆裂釀成火災事故。實際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對于干式或非燃液體的變壓器,因其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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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具有儲存物資集中、價值高、火災危險性大、滅火和物資搶救困難等特點。甲、乙類物品倉庫起火后,燃速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險性高、危害大。因此,對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和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要求要更高。
高架倉庫是貨架高度超過 7m 的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其共同特點是貨架密集、貨架間距小、貨物存放高度高、儲存物品數量大和疏散撲救困難。為了保障火災時不會很快倒塌,并為撲救贏得時間,盡量減少火災損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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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糧食庫中儲存的糧食屬于丙類儲存物品,火災的表現以陰燃和產生大量熱量為主。對于大型糧食儲備庫和筒倉,目前主要采用鋼結構和鋼筋混泥土結構,而糧食庫的高度較低,糧食火災對結構的危害作用與其他物質的作用有所區別,因此,規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庫可采用全鋼或半鋼結構。其他有關防火設計要求, 除本規范規定外,更詳細的要求執行現行國家標準 《糧食平房倉設計規范》GB 50320 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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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一旦著火,其燃燒時間較長和(或)燃燒過程中釋放的熱量巨大,有必要適當提高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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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鋼結構在高溫條件下存在強度降低和蠕變現象。對建筑用鋼而言,在 260℃以下強度不變,260℃~280℃開始下降;達到 400℃時,屈服現象消失,強度明顯降低;達到 450℃~500℃時,鋼材內部再結晶使強度快速下降;隨著溫度的進一步升高,鋼結構的承載力將會逐漸喪失。蠕變在較低溫度時也會發生,但溫度越高蠕變越明顯。近年來,未采取有效防火保護措施的鋼結構建筑在火災中,出現大面積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員和消防救援人員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火災事故教訓表明,鋼結構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耐火性能較差,因此,在規范修訂時取消了鋼結構等金屬結構構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
鋼結構或其他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措施,一般包括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噴涂等方式,考慮到磚石、砂漿、防火板等無機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應優先采用。對這些部位的金屬結構的防火保護,要求能夠達到本規范第 3.2.1 條規定的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對該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
4 層及4 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 862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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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本條規定了非承重外墻采用不同燃燒性能材料時的要求。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發生火災時,極易蔓延且難以撲救,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了非承重外墻此阿勇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的要求,其中,金屬夾芯板材的規定見第3.2.17條,其他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如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條執行。
采用金屬板、砂漿面鋼絲夾芯板、鋼龍骨水泥刨花板、鋼龍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外墻,具有投資較省、施工期限短的優點。該類板材難以達到本規范第3.2.1條表3.2.1中相應構件的要求,如金屬板的耐火極限約為 15min;夾芯材料為非泡沫塑料的難燃性墻體,耐火極限約為30min,考慮到該類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對較高且多用于工業建筑中主要起保溫隔熱和防風、防雨的作用,本條對該類板材的使用范圍及燃燒性能分別作了規定。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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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目前,國內外均開發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類建筑中。為規范這些材料的使用,同時又滿足人員疏散與撲救的需要,本著燃燒性能與耐火極限協調平衡的原則,在降低構件燃燒性能的同時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但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多為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較大或為了滿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建筑,因此本條僅允許適當調整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房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 和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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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可用于火災時的臨時避難場所,符合要求
的上人平屋面可作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點。為確保安全,參照相應耐火等級樓板的耐火極限,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頂的屋面板耐火極限作了規定。在此情況下,相應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極限。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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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本條對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對于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規定,但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以防止火災通過屋頂蔓延。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有關要求見第3.2.17條。
為降低屋頂的火災荷載,其防水材料要盡量采用不燃、難燃材料,但考慮到現有反水材料多為瀝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據防水材料鋪設的構造做法采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該類防水材料厚度一般為3mm~5mm,火災荷載相對較小,如果鋪設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護層。當鋪設在難燃、可燃保溫材料上時,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與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之間,從而使得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不裸露。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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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筑火災多發,短時間內即造成大面積蔓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導致金屬夾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僅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不利于滅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員及消防救援人員的傷亡。為了吸取火災事故教訓,此次修訂提高了金屬夾芯板材芯材燃燒性能的要求,即對于按本規范允許采用的難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及屋面板,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采用不燃夾芯材料。
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建筑構件需要滿足相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要求,因此,當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筑中的防火墻、承重墻、樓梯間的墻、疏散走道隔墻、電梯井的墻以及樓板等構件,本規范均要求具有較高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而不燃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受氣夾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實度、金屬板的厚度及其構造等影響,不同生產商的金屬夾芯板材的耐火極限差異較大且通常均較低,難以滿足相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結構承載力及其自身穩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2)對于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按本規范要求,其燃燒性能為不燃,且耐火極限分別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屬夾芯板材。當確需采用時,夾芯材料應為A級,且要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建的耐火極限要求;當建筑的耐火等級為三、四級時,金屬夾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級,并符合本規范對相應構建的耐火極限要求。
(3)對于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也要為A級;對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夾芯板材受其自身構造和承載力的限制,無法達到本規范相應耐火極限要求,因此,此類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屬夾芯板材。
3.2.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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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節點和明露的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和結構的重要受力點,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使該節點的耐火極限不低于本規范第 3.2.1 條表 3.2.1中相應構件的規定,如對于梁柱的節點,其耐火極限就要與柱的耐火極限一致。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 的規定。
表3.3.1 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 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 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 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 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 “—”表示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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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根據不同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正確選擇廠房的耐火等級,合理確定廠房的層數和建筑面積,可以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減少損失。在設計廠房時,要綜合考慮安全與節約的關系,合理確定其層數和建筑面積。
甲類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難,如層數多則更難撲救,嚴重者對結構有嚴重破壞。因此,本條對甲類廠房層數及防火分區面積提出了較嚴格的規定。
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建設大面積廠房和布置連續生產線工藝時,防火分區采用防火墻分隔有時比較困難。對此,除甲類廠房外,規范允許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等進行分隔,有關要求參見本規范第 6 章和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規定。
對于傳統的干式造紙廠房,其火災危險性較大,仍需符合本規范表 3.3.1 的規定,不能按本條表 3.3.1 注 3 的規定調整。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 檢修平臺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產裝置周圍, 在車間內多為局部或全部鏤空,面積較小、操作人員或檢修人員較少,且主要為生產服務的工藝設備而設置,這些平臺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3.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 的規定。
表3.3.2 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注:1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 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規定。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
4 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
5 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6 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 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7 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 的規定。
8 “—”表示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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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倉庫物資儲存比較集中,可燃物數量多,滅火救援難度大,一旦著火,往往整個倉庫或防火分區就被全部燒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此要嚴格控制其防火分區的大小。本條根據不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確定了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的相互關系。
本條強調倉庫內防火分區之間的水平分隔必須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這是根據倉庫內可能的火災強度和火災延續時間,為提高防火墻分隔的可靠性確定的。特別是甲、乙類物品,著火后蔓延快、火勢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還會發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之間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且甲類倉庫應采用單層結構。這樣做有利于控制火勢蔓延,便于撲救,減少災害。對于丙、丁、戊類倉庫,在實際使用中確因物流等使用需要開口的部位,需采用與防火墻等效的措施進行分隔,如甲級防火門、防火卷簾,開口部位的寬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 6.0m,高度最好控制在 4.0m 以下,以保證該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的倉庫,火災時室內氣溫高,煙氣濃度比較高和熱分解產物成分復雜、毒性大,而且威脅上部倉庫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對較嚴。本條規定甲、乙類倉庫不應附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對于單獨建設的甲、乙類倉庫,甲、乙類物品也不應儲存在該建筑的地下、半地下。隨著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地下倉庫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火災危險性及滅火救援難度隨之增加。針對該種情況,本次修訂明確了地下、半地下倉庫或倉庫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積要求。
根據國家建設糧食儲備庫的需要以及倉房式糧食倉庫發生火災的幾率確實很小這一實際情況,對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及建筑的耐火等級確定均作了一定擴大。對于糧食中轉庫以及袋裝糧庫,由于操作頻繁、可燃因素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等,仍應按規范第 3.3.2 條表 3.3.2 的規定執行。
對于冷庫,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2010的規定,每座冷庫面積要求見表 7。

注: 1 當設置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一層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間占地面積不應大于地上冷藏間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防火分區不應大于 1500m2 ;
2 本表中“ — ”表示不允許建高層建筑。
此次修訂還根據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針對中央直屬棉花儲備庫庫房建筑設計防火問題的有關論證會議紀要,補充了國家棉花庫防火分區建筑面積的有關要求。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 條的規定增加1.0 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2 條的規定增加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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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自動滅火系統能及時控制和撲滅防火分區內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勢蔓延。運行維護良好的自動滅火設施,能較大地提高廠房和倉庫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條規定廠房和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后,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及倉庫的占地面積可以按表 3.3.1 和 3.3.2 的規定增加。但對于冷庫,由于冷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已根據本規范的要求進行了較大調整,故在防火分區內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后,其建筑面積不能再按本規范的有關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區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需要整個防火分區全部設置。但有時在一個防火分區內, 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低, 可以不需要設置自動滅火設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災危險性較高,需要局部設置。對于這種情況,防火分區內所增加的面積只能按該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一倍計入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內,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為防止系統失效導致火災的蔓延,還需在該防火分區內采用防火隔墻與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部分分隔。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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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目的在于減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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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俗稱“三合一”建筑)在我國造成過多起重特大火災,教訓深刻。甲、乙類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爆炸,沖擊波有很大的摧毀力,用普通的磚墻很難抗御,即使原來墻體耐火極限很高,也會因墻體破壞失去防護作用。為保證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內不應設置休息室、辦公室等,確因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應采用能夠抵御相應爆炸作用的墻體分隔。
防爆墻為在墻體任意一側受到爆炸沖擊波作用并達到設計壓力時,能夠保持設計所要求的防護性能的實體墻體。防爆墻的通常做法有:鋼筋混凝土墻、磚墻配筋和夾砂鋼木板。防爆墻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部位可能產生的爆炸超壓值、泄壓面積大小、爆炸的概率,結合工藝和建筑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與建造成本等情況綜合考慮進行。
在丙類廠房內設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調度生產的辦公房間以及工人的中間臨時休息室,要采用規定的耐火構件與生產部分隔開,并設置不經過生產區域的疏散樓梯、疏散門等直通廠房外,為方便溝通而設置的、與生產區域相通的門要采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 晝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類中間倉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 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3.3.2 條和第3.3.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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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本條第 2 款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和危害性大,故廠房內的這類中間倉庫要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甲、乙類倉庫還需考慮墻體的防爆要求,保證發生火災或爆炸時,不會危及到生產區。
條文中的“中間倉庫”是指為滿足日常連續生產需要,在廠房內存放從倉庫或上道工序的廠房(或車間)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的場所。中間倉庫不僅要求靠外墻設置,有條件時,中間倉庫還要盡量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對于甲、乙類物品中間倉庫,由于工廠規模、產品不同,一晝夜需用量的絕對值有大有小,難以規定一個具體的限量數據,本條規定中間倉庫的儲量要盡量控制在一晝夜的需用量內。當需用量較少的廠房,如有的手表廠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晝夜需用量只有 20kg,可適當調整到存放(1~2)晝夜的用量;如一晝夜需用量較大,則要嚴格控制為一晝夜用量。
對于丙、丁、戊類物品中間倉庫,為減小庫房火災對建筑的危害,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物品庫房要盡量設置在建筑的上部。在廠房內設置的倉庫,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 3.3.2 條表 3.3.2 的規定,且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大于該類廠房有關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例如:在一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多層廠房內設置丙類 2 項物品庫房,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6000m2 ,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為 4800m2 ,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1200m2 , 則該中間倉庫與所服務車間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之和不應大于 6000m2 ,但對廠房占地面積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間庫房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一般不能大于1200 m2;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倉庫的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 3.3.3 條的規定增加。
在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生產車間和中間倉庫的耐火等級應當一致,且該耐火等級要按倉庫和廠房兩者中要求較高者確定。對于丙類倉庫,需要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生產作業部位隔開。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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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本條要求主要為防止液體流散或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受外部火的影響。條文中的“容量不應大于 5m3 ”是指每個設置丙類液體儲罐的單獨房間內儲罐的容量。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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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變、配電站與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分隔要求。
(1) 運行中的變壓器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可能,易導致相鄰的甲、乙類廠房發生更大的次生災害,故需考慮采用獨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間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如果生產上確有需要,可以設置一個專為甲類或乙類廠房服務的 10 kV 及 10 kV 以下的變電站、配電站,在廠房的一面外墻貼鄰建造,并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條文中的“專用”,是指該變電站、配電站僅向與其貼鄰的廠房供電,而不向其它廠房供電。
對于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如氨壓縮機房的配電站,為觀察設備、儀表運轉情況而需要設觀察窗時,允許在配電站的防火墻上設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開啟的防火窗。
(2) 除執行本條的規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見本規范第 3.6 節 、第 9、10 章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的相關規定。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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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從使用功能上,辦公、休息等類似場所應屬民用建筑范疇,但為生產和管理方便,直接為倉庫服務的辦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員臨時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據所服務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設置。相關說明參見第 3.3.5 條等的條文說明。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 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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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本條規定了同一座建筑內同時具有物品儲存與物品裝卸、分揀、包裝等生產性功能或其中某種功能為主時的防火技術要求。物流建筑的類型主要有作業型、存儲型和綜合型,不同類型的物流建筑,其防火要求也要有所區別。
對于作業型的物流建筑,由于其主要功能為分揀、加工等生產性質的活動,故其防火分區要根據其生產加工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范對相應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的規定進行劃分。其中的倉儲部分要根據本規范第 3.3.6 條有關中間倉庫的要求確定其防火分區大小。
對于以倉儲為主或分揀加工作業與倉儲難以分清哪個功能為主的物流建筑,則可以將加工作業部分采用防火墻分隔后分別按照加工和倉儲的要求確定。其中倉儲部分可以按本條第 2 款的要求和條件確定其防火分區。由于這類建筑處理的貨物主要為可燃、難燃固體,且因流轉和功能需要,所需裝卸、分揀、儲存等作業面積大,且多為機械化操作,與傳統的倉庫相比,在存儲周期、運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故對丙類 2 項可燃物品和丁、戊類物品儲存區相關建筑面積進行了部分調整。但對于甲、乙類物品,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和自動化控制的高架倉庫等,考慮到其火災危險性和滅火救援難度等,有關建筑面積仍應按照本規范第 3.3.2 條的規定執行。
本條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單純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裝的泡沫塑料。采用泡沫塑料包裝時,倉庫的火災危險性按本規范第 3.1.5 條規定確定。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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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第 3.4 和第 3.5 節中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均為建筑間的最小間距要求,有條件時,設計師要根據建筑的體量、火災危險性和實際條件等因素,盡可能加大建筑間的防火間距。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較多,條件各異。在確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時,綜合考慮了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節約用地等因素以及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實例和滅火救援的經驗教訓。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主要考慮飛火、熱對流和熱輻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災的熱輻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熱輻射強度與滅火救援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墻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筑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對于周圍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場所時,還應考慮飛火的影響。飛火與風力、火焰高度有關,在大風情況下,從火場飛出的“火團”可達數十米至數百米。
3.4.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 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
表3.4.1 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 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5.2.2 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 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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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條確定了廠房之間,廠房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廠房與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間距。各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在本規范第 3.5.1 條中作了規定,本條不再重復。
(1) 由于廠房生產類別、高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也有所區別。對于受用地限制,在執行本條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有困難時,允許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筑物之間蔓延的等效措施后減小其間距。
(2) 本規范第 3.4.1 條及其注 1 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筑。為廠房生產服務而專設的輔助生活用房,有的與廠房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內,有的為滿足通風采光需要,將生活用房與廠房分開布置。為方便生產工作聯系和節約用地,丙、丁、戊類廠房與所屬的輔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間距可減小為 6m。生活用房是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 、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考慮到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戊類廠房之間及其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作了調整,但戊類廠房與其它生產類別的廠房或倉庫的防火間距,仍需執行本規范第3.4.1條、第3.5.1條和第3.5.2條的規定。
(3) 在本規范第 3.4.1 條表 3.4.1 中,按變壓器總油量將防火間距分為三檔。每臺額定容量為5MV A 的 35kV 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2.52t,2 臺的總油量為 5.04t;每臺額定容量為 10MV A時,油量為 4.3t,2 臺的總油量為 8.6t。每臺額定容量為 10MV A 的 110kV 雙卷鋁線電力變壓器,存油量為 5.05t,兩臺的總油量為 10.1t。表中第一檔總油量定為 5t~10t,基本相當于設置 2 臺5MV A~10MV A 變壓器的規模。但由于變壓器的油量與變壓器的電壓、制造廠家、外形尺寸的不同,同樣容量的變壓器,油量也不盡相同,故分檔仍以總油量多少來區分。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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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大,且以爆炸火災為主,破壞性大,故將其與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作為強制性要求。
盡管本條規定了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和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但
甲類廠房涉及行業較多,凡有專門規范且規定的間距大于本規定的,要按這些專項標準的規定執行,如乙炔站、氧氣站和氫氧站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 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 等的規定。
有關甲類廠房與架空電力線的最小水平距離要求,執行本規范第 10.2.1 條的規定,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和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4章的有關規定。
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 3.4.3 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3.4.3規定的限制。
表3.4.3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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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以及會散發火星等火源的鐵路、公路,位于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附近時,均存在引發爆炸的危險,因此二者要保持足夠的距離。綜合各類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火源情況,規定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與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防火間距不小于30m。
甲類廠房與鐵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機車飛火對廠房的影響和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對鐵路正常運行的影響。內燃機車當燃油霧化不好時,排氣管仍會噴火星,因此應與蒸汽機車一樣要求,不能減小其間距。當廠外鐵路與國家鐵路干線相鄰時,防火間距除執行本條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如《鐵路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B 10063 等。
專為某一甲類廠房運送物料而設計的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此裝卸線與廠房的間距可不受 20m 間距的限制。如機車進入裝卸線時,關閉機車灰箱、設置阻火罩、車箱頂進并在裝甲類物品的車輛之間停放隔離車輛等阻止機車火星散發和防止影響廠房安全的措施,均可認為是安全措施。
廠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會再擴寬,則按現有道路的最近路邊算起;如有擴寬計劃,則要按其規劃路的路邊算起。場內主要道路,一般為連接廠內主要建筑或功能區的道路,車流量較大。次要道路,則反之。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 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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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高層廠房與各類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 4.2.1 條的規定執行,與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 4.2.8 條的規定執行,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4.3.1 的規定執行,與濕式氧氣儲罐或罐區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3 條表 4.3.3 的規定執行,與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4.3.8 的規定執行,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間距按本規范表 4.4.1 的規定執行,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 4.5.1 的規定執行。高層廠房、倉庫與上述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凡小于13m 者,仍應按 13m 確定。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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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本條根據上面幾條說明的情況和本規范第 3.4.1 條、第 5.2.2 條規定的防火間距,考慮建筑及其滅火救援需要,規定了廠房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的條件。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 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總容量不大于15m3 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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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本條主要規定了廠房外設置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與相鄰廠房、設備的防火間距確定方法,如圖 1。裝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當未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設備時,設備本身可按相當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考慮。室外設備的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m;與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 3.4.1 條~第 3.4.4 條的規定,即室外設備內裝有甲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 12m;裝有乙類物品時,與相鄰廠房的間距不小于 10m。

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與所屬廠房的間距,主要按工藝要求確定,本規范不作要求。
小型可燃液體中間罐常放在廠房外墻附近,為安全起見,要求可能受到火災作用的部分外墻采用防火墻,并提倡將儲罐直接埋地設置。 條文 “面向儲罐一面 4.0m 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 中 “4.0m范圍”的含義是指儲罐兩端和上下部各 4m 范圍,見圖 2。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3.4.1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3.3.1 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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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對于圖 3 所示的“山形”、“凵形”等類似形狀的廠房,建筑的兩翼相當于兩座廠房。本條規定了建筑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L),主要為便于滅火救援和控制火勢蔓延。但整個廠房的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 3.3.1 條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該間距(L)可以減小到 6m。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
第3.3.1 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 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 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 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3.4.1 條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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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對于成組布置的廠房,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廠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3.4.1 條的有關規定。而高層廠房撲救困難,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大,不允許成組布置。
(1) 廠房建設過程中有時受場地限制或因建設用地緊張,當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不大于第3.3.1 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成組布置;面積不限者,按不大于 10000 m2 考慮。
如圖 4 所示:假設有 3 座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丁、戊廠房,其中丙類火災危險性最高,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丙類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8000 m2 , 則 3 座廠房面積之和應控制在8000 m2 以內;若丁類廠房高度大于 7m,則丁類廠房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 6m;若丙、戊類廠房高度均不大于 7m,則丙、戊類廠房間距不應小于 4m。

(2) 組內廠房之間規定 4m 的最小間距,主要考慮消防車通行需要,也是考慮滅火救援的需要。當廠房高度為 7m 時,假定消防員手提水槍往上成 60°角,就需要 4m 的水平間距才能噴射到 7m 的高度,故以高度 7m 為劃分的界線,當大于 7m 時,則應至少需要 6m 的水平間距。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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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汽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均屬甲類物品,火災或爆炸危險性較大,而城市建成區建筑物和人員均較密集。為保證安全,減少損失,本規范對在城市建成區建設的加油站和加氣站的規模作了必要的限制。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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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對加氣站、加油站及其附屬建筑物之間和加氣站、加油站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均有詳細要求。考慮到規范本身的體系和方便執行,為避免重復和矛盾,本規范未再規定。
3.4.11 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 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3.4.1 條和第3.5.1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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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室外變、配電站是各類企業、工廠的動力中心,電氣設備在運行中可能產生電火花,存在燃燒或爆裂的危險。一旦發生燃燒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壞,而且會使一個企業或由變、配電站供電的所有企業、工廠的生產停頓。為保護保證生產的重點設施,室外變、配電站與其他建筑、堆場、儲罐的防火間距要求比一般廠房嚴格些。
室外變、配電站區域內的變壓器與主控室、配電室、值班室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工藝要求確定,與變、配電站內其他附屬建筑(不包括產生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間距,執行本規范第 3.4.1條及其它有關規定。變壓器可以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考慮。
3.4.12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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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不宜小于 5m,是考慮本廠區與相鄰地塊建筑物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要求。廠房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是 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為 5m,也符合一條消防車道的通行寬度要求。具體執行時,尚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故條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詞。
如靠近相鄰單位,本廠擬建甲類廠房和倉庫,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體石油氣儲罐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建構筑物時,應使兩相鄰單位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符合本規范相關條文的規定。故本條文又規定了在不宜小于 5m 的前提下,還應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當圍墻外是空地,相鄰地塊擬建建物類別尚不明了時,可按上述建構筑物與一、二級廠房應有防火間距的一半確定與本廠圍墻的距離,其余部分由相鄰地塊的產權方考慮。例如,甲類廠房與一、二級廠房的防火間距為 12m,則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需預先留足 6m。
工廠建設如因用地緊張,在滿足與相鄰不同產權的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或設置了防火墻等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時,丙、丁、戊類廠房可不受距圍墻 5m 間距的限制。例如,廠區圍墻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區的建筑紅線寬度已能滿足防火間距的需要,廠房與本廠區圍墻的間距可以不限。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及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儲罐、堆場不能沿圍墻建設,仍要執行 5m 間距的規定。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 的規定。
表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5、6 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 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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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類倉庫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對周邊建筑的影響范圍廣,有關防火間距要嚴格控制。 本條規定除要考慮在確定廠房的防火間距時的因素外, 還考慮了以下情況:
(1) 硝化棉、硝化纖維膠片、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和金屬鉀、鈉、鋰、氫化鋰、氫化鈉等甲類物品,發生爆炸或火災后,燃速快、燃燒猛烈、危害范圍廣。甲類物品倉庫著火時的影響范圍取決于所存放物品數量、性質和倉庫規模等,其中儲存量大小是決定其危害性的主要因素。如某座存放硝酸纖維廢影片倉庫,共存放影片約 10t,爆炸著火后,周圍 30m~70m 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均可能被引燃。
(2) 對于高層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由于建筑受到火災或爆炸作用的后果較嚴重,相關要求應比對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要嚴些。
(3) 甲類倉庫與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倉庫的影響。甲類倉庫與道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道路的通行情況、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的影響等因素。一般汽車和拖拉機的排氣管飛火距離遠者為 8m~10m,近者為 3m~4m。考慮到車輛流量大且不便管理等因素,與廠外道路的間距要求要大些。根據表3.5.1,儲存甲類物品第1、2、5、6項的甲類倉庫與一、二級耐火極限乙、丙、丁、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最小為12m。但考慮到高層倉庫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表3.5.1的注將該甲類倉庫與乙、丙、丁、戊類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從12m增加到13m。
3.5.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 的規定。
表3.5.2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 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 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 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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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除甲類倉庫外的其他單層、多層和高層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明確了乙、丙、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了滿足滅火救援、防止初期火災(一般為 20min 內)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以及節約用地等因素:
(1) 防止初期火災蔓延擴大,主要考慮“熱輻射”強度的影響。
(2) 考慮在二、三級風情況下倉庫火災的影響。
(3) 不少乙類物品不僅火災危險性大,燃速快、燃燒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險,乙類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雖較甲類的低,但發生爆炸時的影響仍很大。為有所區別,故規定與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分別不小于 25m、50m 。實際上,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發生火災后的危害與甲類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設計應盡可能與甲類倉庫的要求一致,并在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布局等來確保和增大相關間距。
乙類 6 項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紙油綢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餅、浸油金屬屑等。這些物品在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夠緩慢氧化,如果積蓄的熱量不能散發出來,就會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這些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不增大。
本條注 2 中的“總占地面積”為相鄰兩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之和。
3.5.3 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 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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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本條為滿足工程建設需要,除本規范第 3.5.2 條的注外,還規定了其他可以減少建筑間防火間距的條件,這些條件應能有效減小火災的作用或防止火災的相互蔓延。
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4的規定。
表3.5.4 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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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本條規定的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為單個糧食筒倉與除表 3.5.4 注 1 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間距。糧食筒倉組與組的防火間距為糧食倉群與倉群,即多個且成組布置的筒倉群之間的防火間距。每個筒倉組應只共用一套糧食收發放系統或工作塔。
3.5.5 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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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對于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各類建筑的間距,據調查,一些地方為了解決兩個相鄰不同業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問題,通常做到了倉庫與本用地的圍墻距離不小于 5m,并且要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鄰不同業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圍墻為 5m,而要求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為 15m 時,則另一側建筑距圍墻的距離還必須保證 10m,其余類推。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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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設置足夠的泄壓面積,可大大減輕爆炸時的破壞強度,避免因主體結構遭受破壞而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的圍護結構有相適應的泄壓面積,廠房的承重結構和重要部位的分隔墻體應具備足夠的抗爆性能。
采用框架或排架結構形式的建筑,便于在外墻面開設大面積的門窗洞口或采用輕質墻體作為泄壓面積,能為廠房設計成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筑形式提供有利條件。此外,框架和排架的結構整體性強,較之磚墻承重結構的抗爆性能好。規定有爆炸危險的廠房盡量采用敞開、半敞開式廠房,并且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結構,能夠起到良好的泄壓和抗爆效果。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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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一般,等量的同一爆炸介質在密閉的小空間內和在開敞的空間爆炸,爆炸壓強差別較大。在密閉的空間內,爆炸破壞力將大很多,因此相對封閉的有爆炸危險性廠房需要考慮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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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為在發生爆炸后快速泄壓和避免爆炸產生二次危害,泄壓設施的設計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 泄壓設施需采用輕質屋蓋、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設計盡量采用輕質屋蓋。
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輕質屋蓋,是指門窗的單位質量輕、玻璃受壓易破碎、墻體屋蓋材料容重較小、門窗選用的小五金斷面較小、構造節點連接受到爆炸力作用易斷裂或脫落等。比如,用于泄壓的門窗可采用楔形木塊固定,門窗上用的金屬百頁、插銷等的斷面可稍小,門窗向外開啟。這樣,一旦發生爆炸,因室內壓力大,原關著的門窗上的小五金可能因沖擊波而被破壞,門窗則可自動打開或自行脫落,達到泄壓的目的。
降低泄壓面積構配件的單位質量,也可減小承重結構和不作為泄壓面積的圍護構件所承受的超壓,從而減小爆炸所引起的破壞。本條參照美國消防協會《防爆泄壓指南》NFPA68 和德國工程師協會標準的要求,結合我國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差異較大等實際情況,規定泄壓面積構配件的單位質量不應大于60kg/m2 , 但這一規定仍比 《防爆泄壓指南》 NFPA68要求的12.5kg/m2 , 最大為39.0kg/m2和德國工程師協會要求的 10.0kg/m2 高很多。因此,設計要盡可能采用容重更輕的材料作為泄壓面積的構配件。
(2) 在選擇泄壓面積的構配件材料時,除要求容重輕外,最好具有在爆炸時易破裂成非尖銳碎片的特性,便于泄壓和減少對人的危害。同時,泄壓面設置最好靠近易發生爆炸的部位,保證迅速泄壓。對于爆炸時易形成尖銳碎片而四面噴射的材料,不能布置在公共走道或貴重設備的正面或附近,以減小對人員和設備的傷害。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爆炸后,用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輕質屋蓋將被摧毀,高壓氣流夾雜大量的爆炸物碎片從泄壓面噴出,對周圍的人員、車輛和設備等均具有一定破壞性,因此泄壓面積應避免面向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3) 對于北方和西北、東北等嚴寒或寒冷地區,由于積雪和冰凍時間長,易增加屋面上泄壓面積的單位面積荷載而使其產生較大靜力慣性,導致泄壓受到影響,因而設計要考慮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積雪。
總之,設計應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泄壓面積的單位質量(即重力慣性)和連接強度。
3.6.4 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 時,宜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 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表3.6.4 廠房內爆炸性危險物質的類別與泄壓比規定值(m2/m3)
注:長徑比為建筑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4.0 倍的建筑橫截面積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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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本條規定參照了美國消防協會標準《爆炸泄壓指南》NFPA 68 的相關規定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有關研究試驗成果。在過去的工程設計中,存在依照規范設計并滿足規范要求,而可能不能有效泄壓的情況,本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該問題。有關爆炸危險等級的分級參照了美國和日本的相關規定,見表 8 和表 9;表中未規定的,需通過試驗測定。

長徑比過大的空間,會因爆炸壓力在傳遞過程中不斷疊加而產生較高的壓力。以粉塵為例,如空間過長,則在爆炸后期,未燃燒的粉塵-空氣混合物受到壓縮,初始壓力上升,燃氣泄放流動會產生紊流,使燃速增大,產生較高的爆炸壓力。因此,有可燃氣體或可燃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建筑物的長徑比要避免過大,以防止爆炸時產生較大超壓,保證所設計的泄壓面積能有效作用。
3.6.5 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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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在生產過程中,散發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上部容易積聚可燃氣體,條件合適時可能引發爆炸,故在廠房上部采取泄壓措施較合適,并以采用輕質屋蓋效果較好。采用輕質屋蓋泄壓,具有爆炸時屋蓋被掀掉而不影響房屋的梁、柱承重構件,可設置較大泄壓面積等優點。
當爆炸介質比空氣輕時,為防止氣流向上在死角處積聚而不易排除,導致氣體達到爆炸濃度,規定頂棚應盡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要求通風良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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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生產過程中,甲、乙類廠房內散發的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或纖維等可燃物質,會在建筑的下部空間靠近地面或地溝、洼地等處積聚。為防止地面因摩擦打出火花引發爆炸,避免車間地面、墻面因為凹凸不平積聚粉塵。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在建筑內形成引發爆炸的條件。
3.6.7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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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本條規定主要為盡量減小爆炸產生的破壞性作用。單層廠房中如某一部分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為防止或減少爆炸對其他生產部分的破壞、減少人員傷亡,要求甲、乙類生產部位靠建筑的外墻布置,以便直接向外泄壓。多層廠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層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時,為避免因該生產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及其中間樓層,爆炸時導致結構破壞嚴重而影響上層建筑結構的安全,要求這些甲、乙類生產部位盡量設置在建筑的最上一層靠外墻的部位。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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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總控制室設備儀表較多、價值較高,是某一工廠或生產過程的重要指揮、控制、調度與數據交換、儲存場所。為了保障人員、設備儀表的安全和生產的連續性,要求這些場所與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分開,單獨建造。
3.6.9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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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本條規定基于工程實際,考慮有些分控制室常常和其廠房緊鄰,甚至設在其中,有的要求能直接觀察廠房中的設備運行情況,如分開設則要增加控制系統,增加建筑用地和造價,還給生產管理帶來不便。因此,當分控制室在受條件限制需與廠房貼鄰建造時,須靠外墻設置,以盡可能減少其所受危害。
對于不同生產工藝或不同生產車間,甲、乙類廠房內各部位的實際火災危險性均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對于貼鄰建造且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除分隔墻體的耐火性能要求外,還需要考慮其抗爆要求,即墻體還需采用抗爆墻。
3.6.10 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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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 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或場所中,有爆炸危險的區域與相鄰的其他有爆炸危險或無爆炸危險的生產區域因生產工藝需要連通時,要盡量在外墻上開門,利用外廊或陽臺聯系或在防火墻上做門斗,門斗的兩個門錯開設置。考慮到對疏散樓梯的保護,設置在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疏散樓梯也要考慮設置門斗,以此緩沖爆炸沖擊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對疏散樓梯間的影響。此外,門斗還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氣體、可燃蒸氣混合物的擴散。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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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發生事故時易造成液體在
地面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溝里,若遇火源即會引起燃燒或爆炸,可能影響地下管溝行經的區域,危害范圍大。甲、乙、丙類液體通過下水道流失也易造成火災或爆炸。為避免殃及相鄰廠房,規定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相通,下水道需設隔油設施。
但是,對于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采用常規的隔油設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體蔓延與流散,而應根據具體生產情況采取相應的排放處理措施。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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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丙酮、煤
油、柴油、重油等,一般采用桶裝存放在倉庫內。此類庫房一旦著火,特別是上述桶裝液體發生爆炸,容易在庫內地面流淌,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能防止其流散到倉庫外,避免造成火勢擴大蔓延。防止液體流散的基本做法有兩種:一是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筑漫坡,一般高為 150 mm~300mm;二是在倉庫門口砌筑高度為 150mm~300mm 的門坎,再在門坎兩邊填沙土形成漫坡,便于裝卸。
金屬鉀、鈉、鋰、鈣、鍶,氫化鋰等遇水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倉庫,要求設置防止水浸漬的設施,如使室內地面高出室外地面、倉庫屋面嚴密遮蓋,防止滲漏雨水,裝卸這類物品的倉庫棧臺有防雨水的遮擋等措施。
3.6.13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
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6.4 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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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 谷物粉塵爆炸事故屢有發生,破壞嚴重,損失很大。谷物粉塵爆炸必須具備一定濃度、助燃劑(如氧氣)和火源三個條件。表 10 列舉了一些谷物粉塵的爆炸特性。

糧食筒倉在作業過程中,特別是在卸料期間易發生爆炸,由于筒壁設計通常較牢固,并且一旦受到破壞對周圍建筑的危害也大,故在筒倉的頂部設置泄壓面積,十分必要。本條未規定泄壓面積與糧食筒倉容積比值的具體數值,主要由于國內這方面的試驗研究尚不充分,還未獲得成熟可靠的設計數據。故根據筒倉爆炸案例分析和國內某些糧食筒倉設計的實例,推薦采用 0.008~0.010。
3.6.14 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規范第3.6 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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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 在生產、運輸和儲存可燃氣體的場所,經常由于泄漏和其他事故,在建筑物或裝置中產生可燃氣體或液體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當場所內存在點火源且這些混合物的濃度合適時,則可能引發災難性爆炸事故。為盡量減少事故的破壞程度,在建筑物或裝置上預先開設具有一定面積且采用低強度材料做成的爆炸泄壓設施是有效措施之一。在發生爆炸時,這些泄壓設施可使建筑物或裝置內由于可燃氣體在密閉空間中燃燒而產生的壓力能夠迅速泄放,從而避免建筑物或儲存裝置受到嚴重損害。
在實際生產和儲存過程中,還有許多因素影響到燃燒爆炸的發生與強度,這些很難在本規范中一一明確,特別是倉庫的防爆與泄壓,還有賴于專門標準進行專項研究確定。為此,本條對存在爆炸危險的倉庫作了原則,在設計時需根據其實際情況考慮防爆措施和相應的泄壓措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1 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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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本條規定了廠房安全出口布置的原則要求。
建筑物內的任一樓層或任一防火分區著火時,其中一個或多個安全出口被煙火阻擋,仍要保證有其他出口可供安全疏散和救援使用。在有的國家還要求同一房間或防火分區內的出口布置的位置,應能使同一房間或同一防火分區內最遠點與其相鄰 2 個出口中心點連線的夾角不應小于 45°,以確保相鄰出口用于疏散時安全可靠。本條規定了 5m 這一最小水平間距,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和保證人員有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徑這一原則合理布置。
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 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 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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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廠房地上部分安全出口設置數量的一般要求,所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既是對一座廠房而言,也是對廠房內任一個防火分區或某一使用房間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要求廠房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 2 個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但對所有建筑,不論面積大小、人數多少均要求設置 2 個出口,有時會有一定困難,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面積小、人員少的廠房分別按其火災危險性分檔,規定了允許設置 1 個安全出口的條件:對火災危險性大的廠房,可燃物多、火勢蔓延較快,要求嚴格些;對火災危險性小的,要求低些。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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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地下、半地下廠房為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廠房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性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難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排煙困難,疏散只能通過樓梯間進行。為保證安全,避免出現出口被堵住就無法疏散的情況,要求至少需設置 2 個安全出口。考慮到建筑面積較大的地下、半地下生產場所,如果要求每個防火分區均需設置至少 2 個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難,所以規定至少要有 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另一個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但是該防火分區須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分隔,以保證人員進入另一個防火分區內后有足夠安全的條件進行疏散。
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3.7.4 的規定。
表3.7.4 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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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本條規定了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內的最大疏散距離。本條規定的疏散距離均為直線距離,即室內最遠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未考慮因布置設備而產生的阻擋,但有通道連接或墻體遮擋時,要按其中的折線距離計算。
通常,在火災條件下人員能安全走出安全出口,即可認為到達安全地點。考慮單層、多層、高層廠房的疏散難易程度不同,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廠房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及火災后的蔓延和危害不同,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將甲類廠房的最大疏散距離定為 30m、25m,是以人的正常水平疏散速度為 1m/s 確定的。乙、丙類廠房較甲類廠房火災危險性小,火災蔓延速度也慢些,故乙類廠房的最大疏散距離參照國外規范定為 75m。丙類廠房中工作人員較多,疏散時間按人員密度每 2 人/m2 ,疏散速度取辦公室內的水平疏散速度(60m/min)和學校教學樓的水平疏散速度(22m/min)的平均速度(60m/min+22m/min)÷2=41m/min。當疏散距離為 80m 時,疏散時間需要 2min。丁、戊類廠房一般面積大、空間大,火災危險性小,人員的可用安全疏散時間較長。因此,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未作規定;三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因建筑耐火等級低,安全疏散距離限在 100m。四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廠房耐火等級更低,可和丙、丁類生產的三級耐火等級廠房相同,將其安全疏散距離定在 60m。
實際火災環境往往比較復雜,廠房內的物品和設備布置以及人在火災條件下的心理和生理因素都對疏散有直接影響,設計師應根據不同的生產工藝和環境,充分考慮人員的疏散需要來確定疏散距離以及廠房的布置與選型,盡量均勻布置安全出口,縮短疏散距離,特別是實際步行距離。
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3.7.5 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
表3.7.5 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和門的每100 人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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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本條規定了廠房的百人疏散寬度計算指標、疏散總凈寬度和最小凈寬度要求。
廠房的疏散走道、樓梯、門的總凈寬度計算,參照了國外有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國有關門窗的模數規定,將門洞的最小寬度定為 1.0m,則門的凈寬在 0.9m 左右,故規定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小于 0.9m。走道的最小凈寬度與人員密集的場所疏散門的最小凈寬度相同,取不小于 1.4m。
為保證建筑中下部樓層的樓梯寬度不小于上部樓層的樓梯寬度,下層樓梯、樓梯出口和入口的寬度要按照這一層上部各層中設計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上層的樓梯和樓梯出入口的寬度可以分別計算。存在地下室時,則地下部分上一層樓梯、樓梯出口和入口的寬度要按照這一層下部各層中設計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3.7.6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 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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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各類廠房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廠房火災危險性較大,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普通客(貨)用電梯無防煙、防火等措施,火災時不能用于人員疏散使用,樓梯是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要保證疏散樓梯在火災時的安全,不能被煙或火侵襲。對于高度較高的建筑,敞開式樓梯間具有煙囪效應,會使煙氣很快通過樓梯間向上擴散蔓延,危及人員的疏散安全。同時,高溫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加快了火勢蔓延,故作本條規定。
廠房與民用建筑相比,一般層高較高,四、五層的廠房,建筑高度即可達 24m,而樓梯的習慣做法是敞開式。同時考慮到有的廠房雖高,但人員不多,廠房建筑可燃裝修少,故對設置防煙樓梯間的條件作了調整,即如果廠房的建筑高度低于 32m,人數不足 10 人或只有 10 人時,可以采用封閉樓梯間。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1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 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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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有關說明見第 3.7. 1 條條紋說明。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2 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 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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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地上倉庫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所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既是對一座倉庫而言,也是對倉庫內任一個防火分區或某一使用房間的安全出口數量要求。
要求倉庫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有 2 個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災時人員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可靠性。考慮到倉庫本身人員數量較少,若不論面積大小均要求設置 2 個出口,有時會有一定困難,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因此,對面積小的倉庫規定了允許設置 1 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 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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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地下、半地下倉庫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本條規定的地下、半地下倉庫,包括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倉庫和布置在其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倉庫。
地下、半地下倉庫難以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排煙困難,疏散只能通過樓梯間進行。為保證安全,避免萬一出口被堵住就無法疏散的情況,要求至少需設置 2 個安全出口。考慮到建筑面積較大的地下、半地下倉庫,如果要求每個防火分區均需設置至少 2 個直通室外的出口,可能有很大困難,所以規定至少要有 1 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另一個可通向相鄰防火分區,但是該防火分區須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分隔,以保證人員進入另一個防火分區內后有足夠安全的條件進行疏散。
3.8.4 冷庫、糧食筒倉、金庫的安全疏散設計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 和《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等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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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對于糧食鋼板筒倉、冷庫、金庫等場所,平時庫內無人,需要進入的人員也很少,且均為熟悉環境的工作人員,糧庫、金庫還有嚴格的保安管理措施與要求,因此這些場所可以按照國家相應標準或規定的要求設置安全出口。
3.8.5 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1000m2,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8.6 倉庫、筒倉中符合本規范第6.4.5 條規定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筒倉室外樓梯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3.8.7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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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高層倉庫內雖經常停留人數不多,但垂直疏散距離較長,如采用敞開式樓梯間不利于疏散和救援,也不利于控制煙火向上蔓延。
3.8.8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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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本條規定了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的防火要求,以防止火勢向上蔓延。
多層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包括貨梯),有些緊貼倉庫外墻設置在倉庫外,這樣設置既利于平時使用,又有利于安全疏散;也有些將升降機(貨梯)設置在倉庫內,但未設置在升降機豎井內,是敞開的。這樣的設置很容易使火焰通過升降機的樓板孔洞向上蔓延,設計中應避免這樣的不安全做法。但戊類倉庫的可燃物少、火災危險性小,升降機可以設在倉庫內。
其他類別倉庫內的火災荷載相對較大,強度大、火災延續時間可能較長,為避免因門的破壞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井筒防火分隔處的洞口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其他防火分隔物。
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定
4.1 一般規定
4.1.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等,應布置在城市(區域)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宜布置在城市(區域)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應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宜布置在地勢平坦、開闊等不易積存液化石油氣的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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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條結合我國城市的發展需要,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等的平面布局要求,以有利于保障城市、居住區的安全。
本規范中的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包括秸稈、蘆葦、煙葉、草藥、麻、甘蔗渣、木材、紙漿原料、煤炭等的堆場。這些場所一旦發生火災,滅火難度大、危害范圍大。在實際選址時,應盡量將這些場所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確有困難時,也要盡量選擇在本地區或本單位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以便防止飛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或儲罐區盡量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當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時,需采取加強防火堤或另外增設防護墻等可靠的防護措施;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因液化石油氣的相對密度較大、氣化體積大、爆炸極限低等特性,要盡量遠離居住區、工業企業和建有劇場、電影院、體育館、學校、醫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區域,單獨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區域。
本條規定的這些場所,著火后燃燒速度快、輻射熱強、難以撲救,火災延續時間往往較長,有的還存在爆炸危險,危及范圍較大,撲救和冷卻用水量較大。因而,在選址時要充分考慮消防水源的來源和保障程度。
4.1.2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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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閃點較低的甲類液體,這類液體對溫度敏感,特別要預防夏季高溫炎熱氣候條件下因露天存放而發生超壓爆炸、著火。
4.1.3 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 的不燃性實體防護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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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化石油氣泄漏時的氣化體積大、擴散范圍大,并易積聚引發較嚴重的災害。除在選址要綜合考慮外,還需考慮采取盡量避免和減少儲罐爆炸或泄漏對周圍建筑物產生危害的措施。
設置防護墻可以防儲罐漏液外流危及其它建筑物。防護墻高度不大于1.0m,對通風影響較小,不會窩氣。美國、前蘇聯的有關規范均對罐區設置防護墻有相應要求。日本
各液化石油氣罐區以及每個儲罐也均設置防火堤。因此,可以認為液化石油氣罐區設置不小于 1.0m 高的防護墻,但儲罐距防護墻的距離,臥式儲罐按其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按其直徑的一半考慮為宜。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周圍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 4.4 節和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有關規定。
4.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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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裝卸設施設置在儲罐區內或距離儲罐區較近,當儲罐發生泄漏、有汽車出入或進行裝卸作業時,存在爆燃引發火災的危險。這些場所在設計時應首先考慮按功能進行分區,儲罐與其裝卸設施及輔助管理設施分開布置,以便采取隔離措施和實施管理。
4.1.5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垛,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本規范第10.2.1 條的規定。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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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規定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內以及獨立建設的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為便于規范執行和標準間的協調,有關專業石油庫的儲罐布置及儲罐與庫內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有關規定。
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 的規定。
表4.2.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1m3 甲、乙類液體相當于5m3 丙類液體折算。
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25%。
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于50m3,總容量不大于200m3 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 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 的室外降壓變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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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1)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的最大總容量,是根據工廠企業附屬可燃液體庫和其他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倉庫等的容量確定的。
規范中表 4.2.1 規定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火災實例、基本滿足滅火撲救要求和現行的一些實際做法提出的。一個 30m3 的地上臥式油罐爆炸著火,能震碎相距 15m 范圍的門窗玻璃,輻射熱可引燃相距 12m的可燃物。根據撲救油罐實踐經驗,油罐(池)著火時燃燒猛烈、輻射熱強,小罐著火至少應有 12m~15m 的距離,較大罐著火至少應有 15m~20m 的距離,才能滿足滅火需要。
(2) 對于可能同時存放甲、乙、丙類液體的一個儲罐區,在確定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時,要先將不同類別的可燃液體折算成同一類液體的容量(可折算成甲、乙類液體,也可折算成丙類液體)后,按本規范表 4.2.1 的規定確定。
(3) 關于表 4.2.1 注的說明。
注 3:因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
房和倉庫以及民用建筑發生火災時,相互影響和威脅較大,相應的防火間距應分別按表 4.2.1 中規定的數值增加 25%。上述儲罐、堆場發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時,遇到點火源會引發火災,故增加了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即應在本表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的基礎上增加25%。
注 4:浮頂儲罐的罐區或閃點大于 120℃的液體儲罐區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故規定可按表
4.2.1 中規定的數值減少 25%,對于高層建筑及其裙房盡量不減少。
注 5: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罐區與罐區應視為兩座不同的建、構筑物,防火間
距原則上應按兩個不同庫區對待。但為節約土地資源,并考慮到滅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庫區的管理等因素,規定按不小于表 4.2.1 中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防火間距之較大值考慮。
注 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較地上式儲罐安全,故規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可按表
4.2.1 中規定的數值減少 50%。但為保證安全,單罐容積不應大于 50m3 ,總容積不應大于 200m3 。
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2 的規定。
表4.2.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m)
注:1 D 為相鄰較大立式儲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規定的較大值。
3 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4 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 且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6D。
5 地上式儲罐同時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冷卻水系統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閃點大于120℃的液體,當單罐容量大于1000m3 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當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 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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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除考慮安裝、檢修的間距外,還要考慮避免火災相互蔓延和便于滅火救援。
目前國內大多數專業油庫和工業企業內油庫的地上儲罐之間的距離多為相鄰儲罐的一個 D(D-儲罐的直徑)或大于一個 D,也有些小于一個 D(0.7D~0.9D)。當其中一個儲罐著火時,該距離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當采用水槍冷卻油罐時,水槍噴水的仰角通常為 45°~60°,0.60D~0.75D 的距離基本可行。當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線被破壞時,消防員需向著火罐上掛泡沫鉤管,該距離能滿足其操作要求。考慮到設置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比較安全,故規定其間距與浮頂儲罐一樣。
關于表 4.2.2 注的說明:
注 2:主要明確不同火災危險性的液體(甲類、乙類、丙類) 、不同形式的儲罐(立式罐、臥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時,防火間距應按其中較大者確定,以利安全。對于矩形儲罐,其當量直徑為長邊 A 與短邊 B 之和的一半。設當量直徑為D,則:

注 3:主要考慮一排臥式儲罐中的某個罐著火,不會導致火災很快蔓延到另一排臥式儲罐,
并為滅火操作創造條件。
注 4:單罐容積小于 1000m 3 的甲、乙類液體地上固定頂油罐,罐容相對較小,采用固定冷卻水設備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燒輻射熱對相鄰罐的影響;同時,消防員還在火場采用水槍進行冷卻,故油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
注 5:儲罐設置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后,不需用泡沫鉤管(槍);如設置固定消防冷卻水
設備,通常不需用水槍進行冷卻。在防火堤內如設置泡沫滅火設備(如固定泡沫產生器等) ,能及時撲滅流散液體。故這些儲罐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盡量不小于 0.4D。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組內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于表4.2.3 的規定;
表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分組布置的最大容量
2 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0.8m;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3 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范第4.2.2 條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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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對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的規定,目的在于既保證一定消防安全,又節約用地、節約輸油管線,方便操作管理。當容量大于本條規定時,應執行本規范的其他規定。
據調查,有的專業油庫和企業內的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庫,將容量較小油罐成組布置。實踐證明, 小容量的儲罐發生火災時,一般情況下易于控制和撲救,不像大罐那樣需要較大的操作場地。
為防止火勢蔓延擴大、有利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多于兩排。組內儲罐之間的距離主要考慮安裝、檢修的需要。儲罐組與組之間的距離可按儲罐的形式(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等)和總容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如:一組甲、乙類液體容量為 950m3 ,其中 100m3單罐 2 個,150m3 單罐 5 個,則組與組的防火間距按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單罐 0.75D 確定。
4.2.4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區,其每個防火堤內宜布置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儲罐。沸溢性油品儲罐不應與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不應與地下式儲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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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把火災危險性相同或接近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半地下儲罐布置在一個防火堤分隔范圍內,既有利于統一考慮消防設計,儲罐之間也能互相調配管線布置,又可節省輸送管線和消防管線,便于管理。
將沸溢性油品與非沸溢性油品,地上液體儲罐與地下、半地下液體儲罐分別布置在不同防火堤內,可有效防止沸溢性油品儲罐著火后因突沸現象導致火災蔓延,或者地下儲罐發生火災威脅地上、半地下儲罐,避免危及非沸溢性油品儲罐,從而減小撲滅難度和損失。本條規定遵循了不同火災危險性的儲罐分別分區布置的原則。
4.2.5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超過2 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于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4 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1.0m~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于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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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條第 3、4、5、6 款為強制性條文。實踐證明,防火堤能將燃燒的流散液體限制在防火堤內,給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在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設置防火堤,是防止儲罐內的液體因罐體破壞或突沸導致外溢流散而使火災蔓延擴大,減少火災損失的有效措施。前蘇聯、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有關規范都明確規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并規定了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總容量和具體做法。本條規定既總結了國內的成功經驗,也參考了國外的類似規定與做法。有關防火堤的其他技術要求,還可參見國家標準《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05。
1 防火堤內的儲罐布置不宜大于兩排,主要考慮儲罐失火時便于撲救,如布置大于兩排,當
中間一排儲罐發生火災時,將對兩邊儲罐造成威脅,必然會給撲救帶來較大困難。
對于單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且閃點大于 120℃的液體儲罐,儲罐體形較小、高度較低,若中間一行儲罐發生火災是可以進行撲救的,同時還可節省用地,故規定可不大于 4 排。
2 防火堤內的儲罐發生爆炸時,儲罐內的油品常不會全部流出,規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其中較大儲罐的容積。浮頂儲罐發生爆炸的幾率較低,故取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4這兩款規定主要考慮儲罐爆炸著火后,油品因罐體破裂而大量外流時,能防止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要能避免液體靜壓力沖擊防火堤。
5 沸溢性油品儲罐要求每個儲罐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以防止發生因液體沸溢,四處
流散而威脅相鄰儲罐。
6 含油污水管道應設置水封裝置以防止油品流至污水管道而造成安全隱患。雨水管道應設置
閥門等隔離裝置,主要為防止儲罐破裂時液體流向防火堤之外
4.2.6 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和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當采取了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不設置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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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閃點大于 120℃的液體儲罐或儲罐區以及桶裝、瓶裝的乙、丙類液體堆場,甲類液體半露天堆場(有蓋無墻的棚房),由于液體儲罐爆裂可能性小,或即使桶裝液體爆裂,外溢的液體量也較少,因此當采取了有效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時,可以不設置防火堤。實際工程中,一般采用設置粘土、磚石等不燃材料的簡易圍堤和事故油池等方法來防止液體流散。
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7 的規定。
表4.2.7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m)
注:1 總容量不大于1000m3 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和總容量不大于5000m3 的丙類液體儲罐,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泵房、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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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據調查,目前國內一些甲、乙類液體儲罐與泵房的距離一般在 14m~20m 之間,與鐵路裝卸棧橋一般在 18 m~23m 之間。
發生火災時,儲罐對泵房等的影響與罐容和所存可燃液體的量有關,泵房等對儲罐的影響相對較小。但從引發的火災情況看,往往是兩者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從保障安全、便于滅火救援出發,儲罐與泵房和鐵路、汽車裝卸設備要求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前者宜為 10m~15m。無論是鐵路還是汽車的裝卸鶴管,其火災危險性基本一致,故將有關防火間距統一,將后者定為 12m~20m。
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8
的規定。
表4.2.8 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建筑物、廠內鐵路線的防火間距(m)
注:裝卸鶴管與其直接裝卸用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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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本條規定主要為減小裝卸鶴管與建筑物、鐵路線之間的相互影響。根據對國內一些儲罐區的調查,裝卸鶴管與建筑物的距離一般為 14m~18m。對丙類液體鶴管與建筑的距離,則據其火災危險性做了一定調整。
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9 的規定。
表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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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鐵路走行線的距離,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儲罐的威脅,而飛火的控制距離難以準確確定,但機車的飛火通常能量較小,一定距離后即會快速衰減,故將最小間距控制在 20m,對甲、乙類儲罐與廠外鐵路走行線的間距,考慮到這些物質的可燃蒸氣的點火能相對較低,故規定大一些。
與道路的距離是據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對儲罐的威脅確定的。據調查,機動車輛的飛火的影響范圍遠者為 8m~10m,近者為 3m ~4m,故與廠內次要道路定為 5m 和 10m,與主要道路和廠外道路的間距則需適當增大些。
4.2.10 零位罐與所屬鐵路裝卸線的距離不應小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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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零位儲罐罐容較小,是鐵路槽車向儲罐卸油作業時的緩沖罐。零位罐置于低處,鐵路槽車內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進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儲罐。
4.2.11 石油庫的儲罐(區)與建筑的防火間距,石油庫內的儲罐布置和防火間距以及儲罐與泵房、裝卸鶴管等庫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的規定。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1 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 的規定;
表4.3.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
注: 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 的乘積計算。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1 的規定;
3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大時,應按表4.3.1 的規定增加25%;當可燃氣體的密度比空氣小時,可按表4.3.1 的規定確定;
4 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電梯間等附屬設施與該儲罐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要求布置;
5 容積不大于20m3 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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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對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他建筑防火間距的基本規定。可燃氣儲罐指盛裝氫氣、甲烷、乙烷、乙烯、氨氣、天然氣、油田伴生氣、水煤氣、半水煤氣、發生爐煤氣、高爐煤氣、焦爐煤氣、伍德爐煤氣、礦井煤氣等可燃氣體的儲罐。
可燃氣體儲罐分低壓和高壓兩種。低壓可燃氣體儲罐的幾何容積是可變的,分濕式和干式兩種。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設計壓力通常小于 4kPa,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設計壓力通常小于 8kPa。高壓可燃氣體儲罐的幾何容積是固定的,外形有臥式圓筒形和球形兩種。臥式儲氣罐容積較小,通常不大于 120m3 。球型儲氣罐罐容積較大,最大容積可達 10000m3 。這類儲罐的設計壓力通常為 1.0 MPa~1.6MPa。目前國內濕式可燃氣儲罐單罐容積檔次有:小于 1000m3 、1000m3 、5000m3 、10000m3 、20000m3 、30000m3 、50000m3 、100000m3 、150000m3 、200000m3 ;干式可燃氣體儲罐單罐容積檔次有:小于 1000m3 、1000m3 、5000m3 、10000m3 、20000m3 、30000m3 、50000m3 、80000m3 、170000m3 、300000m3 。
表中儲罐總容積小于等于 1000m3 者,一般為小氮肥廠、小化工廠和其他小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儲罐總容積為 1000m3 ~10000m3 者,多是小城市的煤氣儲配站、中型氮肥廠、化工廠和其他中小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儲罐總容積大于等于 10000m3 至小于 50000m3 者,為中小城市的煤氣儲配站、大型氮肥廠、化工廠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儲罐總容積大于等于 50000m3 至小于 100000m3 者,為大中城市的煤氣儲配站、焦化廠、鋼鐵廠和其他大型工業企業的可燃氣體儲罐。
近 10 年,國內各鋼鐵企業為節能減排,對鋼廠產生的副產煤氣進行了回收利用。為充分利用鋼廠的副產煤氣,調節煤氣發生與消耗間的不平衡性,保證煤氣的穩定供給,鋼鐵企業均設置了煤氣儲罐。由于產能增加,國內多家鋼鐵企業的煤氣儲罐容量已大于 100000m3 ,部分鋼鐵企業大型煤氣儲罐現狀見表 11。

據調查,國內目前最大的煤氣儲罐容積為 300000 m3 ,最高壓力為 10 kPa。為適應我國儲氣罐單罐容積趨向大型化的需要,本次修訂增加了第五檔,即 100000m3 ~300000m3 ,明確了該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要求。
表 4.3.1 注: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設計壓力較高,易漏氣,火災危險性較大,防火間距要先按其實際幾何容積(m3 )與設計壓力(絕對壓力,10 5 Pa)乘積折算出總容積,再按表 4.3.1 的規定確定。
本條有關間距的主要確定依據:
(1)濕式儲氣罐內可燃氣體的密度多數比空氣輕,泄漏時易向上擴散,發生火災時易撲救。根據有關分析,濕式可燃氣體儲罐一般不會發生爆炸,即使發生爆炸一般也不會發生二次或連續爆炸。爆炸原因大多為在檢修時因處理不當或違章焊接引起。濕式儲氣罐或堆場等發生火災爆炸時,相互危及范圍一般在20m ~40m,近者約10m,遠著100m ~200m,碎片飛出可能傷人或砸壞建筑物。
(2)考慮施工安裝的需要,大、中型可燃氣體儲罐施工安裝所需的距離一般為 20m~25m。根據儲氣罐撲救實踐,人員與罐體之間至少要保持 15m~20m 的間距。
(3)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鋼鐵冶金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414 對不同容積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也均有要求。《城鎮燃氣設計規范》中表格第五檔為“大于 200000m3 ” ,沒有規定儲罐容積上限,這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安全性、經濟性等方面的因素,城鎮中的燃氣儲罐容積不會太大,一般不大于 200000m3 。大型的可燃氣體儲罐主要集中在鋼鐵等企業中。本規范在確定 100000m3 ~300000m3 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要求時,主要是基于輻射熱計算、國內部分鋼鐵企業現狀與需求和此類儲罐的實際火災危險性。
(4)干式儲氣罐的活塞和罐體間靠油或橡膠夾布密封,當密封部分漏氣時,可燃氣體泄漏到活塞上部空間,經排氣孔排至大氣中。當可燃氣體密度大于空氣時,不易向罐頂外部擴散,比空氣小時,則易擴散,故前者防火間距應按表 4.3.1 增加 25%,后者可按表 4.3.1 的規定執行。
(5)小于 20m3 的儲罐,可燃氣體總量及其火災危險性較小,與其使用燃氣廠房的防火間距可不限。
(6)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燃氣進出口閥門室、水封井和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閥門室、水封井、密封油循環泵和電梯間,均是儲罐不宜分離的附屬設施。為節省用地,便于運行管理,這些設施間可按工藝要求布置,防火間距不限。
4.3.2 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可燃氣體儲罐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及濕式與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2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
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4 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0m3 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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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是發生火災時減少相互間的影響和便于滅火救援和施工、安裝、檢修所需的距離。鑒于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火災危險性基本相同且罐體高度均較高,故儲罐之間的距離均規定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一半。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設計壓力較高、火災危險性較濕式和干式可燃氣體儲罐大,臥式和球形儲罐雖形式不同,但其火災危險性基本相同。故均規定為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 2/3。
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干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主要考慮在一般情況下后者的直徑大于前者,本條規定可以滿足滅火救援和施工安裝、檢修需要。
我國在實施天然氣“西氣東輸”工程中,已建成一批大型天然氣球形儲罐,當設計壓力為1.0MPa~1.6MPa 時,容積相當于 50000m3 ~80000m3 、100000m3 ~160000m3 。據此,與燃氣管理和燃氣規范歸口單位共同調研,并對其實際火災危險性進行研究后,將儲罐分組布置的規定調整為“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總容積大于等于 200000m3 (相當于設計壓力為 1.0MPa 時的10000m3 球形儲罐 2 臺)時,應分組布置” 。由于本規范只涉及到儲罐平面布置的規定,未全面、系統地規定其他相關消防安全技術要求。設計時,不能片面考慮儲罐區的總容量與間距的關系,而需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等標準的規定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術措施。
4.3.3 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 的規定;
表4.3.3 濕式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m)
注:固定容積氧氣儲罐的總容積按儲罐幾何容積(m3)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的乘積計算。
2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3 氧氣儲罐與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4 固定容積的氧氣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3的規定;
5 氧氣儲罐與其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6 容積不大于50m3 的氧氣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
注:1m3 液氧折合標準狀態下800m3 氣態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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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氧氣為助燃氣體,其火災危險性屬乙類,通常儲存于鋼罐內。氧氣儲罐與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這些建筑在火災時的相互影響和滅火救援的需要;與制氧廠房的防火間距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30 的有關規定,根據工藝要求確定。確定防火間距時,將氧氣罐視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與儲罐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原則按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考慮。
氧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相鄰較大儲罐的半徑,則是滅火救援和施工、檢修的需要;與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主要考慮可燃氣體儲罐發生爆炸時對相鄰氧氣儲罐的影響和滅火救援的需要。
本條表 4.3.3 中總容積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濕式氧氣儲罐,一般為小型企業和一些使用氧氣的事業單位的氧氣儲罐;總容積為 1000m3 ~50000m3 者,主要為大型機械工廠和中、小型鋼鐵企業的氧氣儲罐;總容積大于 50000m 3 者,為大型鋼鐵企業的氧氣儲罐。
4.3.4 液氧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 條相應容積濕式氧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液氧儲罐與其泵房的間距不宜小于3m。總容積小于等于3m3 的液氧儲罐與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2 當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內,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側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當低溫儲存的液氧儲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用液氧儲罐氣源站的液氧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積不應大于5m3,總容積不宜大于20m3;
2 相鄰儲罐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儲罐直徑的0.75 倍;
3 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3.3 條的規定,與醫療衛生機構內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 50751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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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確定液氧儲罐與其他建筑物、儲罐或堆場的防火間距時,要將液氧的儲罐容積按 1m3 液氧折算成 800m3 標準狀態的氧氣后進行。如某廠有 1 個 100m3 的液氧儲罐,則先將其折算成 800×100=80000(m3 )的氧氣,再按本規范第 4.3.3 條第三檔(V>50000m3 )的規定確定液氧儲罐的防火間距。
液氧儲罐與泵房的間隔不宜小于 3m 的規定,與國外有關規范規定和國內有關工程的實際作法一致的。根據分析醫用液氧儲罐的火災危險性及其多年運行經驗,為適應醫用標準調整要求和醫院建設需求,將醫用液氧儲罐的單罐容積和總容積分別調整為 5m3 和 20m3 。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內建筑的防火間距,國家標準《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50751-2012 已有明確規定。醫用液氧儲罐與醫療衛生機構外建筑的防火間距,仍要符合本規范第 4.3.3 條的規定。
4.3.5 液氧儲罐周圍5m 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瀝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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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當液氧儲罐泄漏的液氧氣化后,與稻草、木材、刨花、紙屑等可燃物以及溶化的瀝青接觸時,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猛烈的燃燒,致使火勢擴大和蔓延,故規定其周圍一定范圍內不應存在可燃物。
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6 的規定。
表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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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發生火災時,對鐵路、道路威脅較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小,故防火間距的規定較本規范表 4.2.9 的要求小些。
4.3.7 液氫、液氨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4.4.1 條相應容積液化石油氣儲罐防火間距的規定減少25%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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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液氫的閃點為-50℃,爆炸極限范圍為 4.0%~75.0%,密度比水輕(沸點時 0.07)。液氫發生泄漏后會因其密度比空氣重(在-25℃時,相對密度1.04)而使氣化的氣體沉積在地面上,當溫度升高后才擴散,并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到點火源即會發生爆炸而產生火球。氫氣是最輕的氣體,燃燒速度最快(測試管的管徑 D=25.4mm,引燃溫度 400℃,火焰傳播速度為 4.85m/s,在化學反應濃度下著火能量為 1.5×10 -5 J)。
液氫為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燃燒、爆炸的猛烈程度和破壞力等均較氣態氫大。參考國外規范,本條規定與建筑物、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和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按本規范對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有關防火間距,即表 4.4.1 條規定的防火間距減小 25%。
液氨為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與氟、氯等能發生劇烈反應。氨與空氣混合到一定比例時,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極限為 15.5%~25%。氨具有較高的體積膨脹系數,超裝的液氨氣瓶極易發生爆炸。為適應工程建設需要,對比液氨和液氫的火災危險性,參照液氫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液氨儲罐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
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3.8 的規定,與表4.3.8 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表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居住區、村鎮指1000 人或300 戶及以上者;當少于1000 人或300 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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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化天然氣是以甲烷為主要組分的烴類混合物,液化天然氣的自燃點、爆炸極限均比液化石油氣的高。當液化天然氣的溫度高于-112℃時,液化天然氣的蒸氣比空氣輕,易向高處擴散,而液化石油氣蒸氣比空氣重,易在低處聚集而引發火災或爆炸,以上特點使液化天然氣在運輸、儲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氣要安全。
本條表 4.3.8 中規定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和集中放散裝置的天然氣放散總管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總結了我國液化石油氣氣化站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經驗。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4 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1 的規定,與表4.4.1 未規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式和半冷凍式儲罐(區)與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1 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儲罐區的總容積或單罐容積的較大者確定。
2 當地下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單罐容積不大于50m3,總容積不大于400m3 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0%。
3 居住區、村鎮指1000 人或300 戶及以上者;當少于1000 人或300 戶時,相應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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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丙烯、丁烷、丁烯等低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份的混合物,閃點低于-45℃,爆炸極限范圍為 2%~9%,為火災和爆炸危險性高的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液化石油氣通常以液態形式常溫儲存,飽和蒸氣壓隨環境溫度變化而變化,一般在 0.2MPa~1.2MPa。 1m3 液態液化石油氣可汽化成 250m3 ~300m3 的氣態液化石油氣, 與空氣混合形成 3000m3 ~15000m3 的爆炸性混合氣體。
液化石油氣著火能量很低(3×10 -4 J~4×10 -4 J),電話、步話機、手電筒開關時產生的火花即可成為爆炸、燃燒的點火源,火焰撲滅后易復燃。液態液化石油氣的密度為水的一半 (0.5t/m3 ~0.6t/m3 ) ,發生火災后用水難以撲滅;氣態液化石油氣的比重比空氣重一倍(2.0kg/m3 ~2.5kg/m3 ) ,泄漏后易在低洼或通風不良處窩存而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此外,液化石油氣儲罐破裂時,罐內壓力急劇下降,罐內液態液化石油氣會立即氣化成大量氣體,并向上空噴出形成蘑菇云,繼而降至地面向四周擴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一旦被引燃即發生爆炸,繼之大火以火球形式返回罐區形成火海,致使儲罐發生連續性爆炸。因此,一旦液化石油氣儲罐發生泄漏,危險性高,危害極大。
表 4.4.1 將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儲罐區分為 7 檔,按單罐和罐區不同容積規定了防火間距。第一檔主要為工業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住小區內的氣化站、混氣站和小型灌裝站的容積規模。第二檔為中小城市調峰氣源廠和大中型工業企業的氣化站和混氣站的容積規模。第三、四、五檔為一般是大中型灌瓶站,大、中城市調峰氣源廠的容積規模。第六、七檔主要為特大型灌瓶站,大、中型儲配站、 儲存站和石油化工廠的儲罐區。為更好地控制液化石油氣儲罐的火災危害, 本次修訂時,經與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廠站設計規范》編制組協商,將其最大總容積限制在 10000m3 。
表4.4.1注 2的說明:埋地液化石油氣儲罐運行壓力較低,且壓力穩定,通常不大于 0.6MPa,比地上儲罐安全,故參考國內外有關規范其防火間距減一半。為了安全起見,限制了單罐容積和儲罐區的總容積。
有關防火間距規定的主要確定依據:
(1)根據液化石油氣爆炸實例,當儲罐發生液化石油氣泄漏后,與空氣混合并遇到點火源發生爆炸形成后,危及范圍與單罐和罐區的總容積、破壞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氣象、風速以及消防設施和撲救情況等因素有關。當儲罐和罐區容積較小,泄漏量不大時, 爆炸和火災的波及范圍,近者 20m~30m,遠者 50m ~60m。當儲罐和罐區容積較大,泄漏量很大時,爆炸和火災的波及范圍通常在 100m ~300m,有資料記載,最遠可達 1500m。
(2)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國家燃氣規范》NFPA 59-2008 規定的非冷凍液化石油氣儲罐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見表 12)、英國石油學會《液化石油氣安全規范》規定的煉油廠及大型企業的壓力儲罐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見表13)和日本液化石油氣設備協會《一般標準》JLPA001:2002的規定(見表 14)。

注:儲罐與用氣廠房的間距可按上表減少 50%,但不得低于 50ft(15m )表中數字后括號內的數值為按公制單位換算值。1 美加侖=3.79×10 -3 m3


日本液化石油氣設備協會《一般標準》JLPA 001:2002 的規定:第一種居住用地范圍內,不允許設置液化石油氣儲罐;其他用地區域,設置儲罐容量有嚴格限制。在此基礎上,規定了地上儲罐與第一種保護對象(學校、醫院、托幼院、文物古跡、博物館、車站候車室、百貨大樓、酒店、旅館等)的距離按下式計算確定:

式中:L——儲罐與保護對象的防火間距(m);
X——液化石油氣的總儲量(kg)。
在日本,液化石油氣站儲罐的平均容積很小,當按上式計算大于 30m 時,可取不小于 30m。當采用地下儲罐或采取水噴淋、防火墻等安全措施時、其防火間距可以按該規范的有關規定減小距離。對于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站內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日本的規定也很小:與明火、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的間距不應小于 8m,與非明火建筑、站內圍墻的間距不應小于 3.0m。
(3)總結了原規范執行情況,考慮了當前我國液化石油氣行業設備制造安裝、安全設施裝備和管理的水平等現狀。液化石油氣單罐容積大于 1000m3 和罐區總容積大于 5000m3 的儲存站,屬特大型儲存站,萬一發生火災或爆炸,其危及的范圍也大,故有必要加大其防火間距要求。
4.4.2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
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于3000m3 時,應分組布置,組內儲罐宜采用單排布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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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要考慮當一個儲罐發生火災時,能減少對相鄰儲罐的威脅,同時要便于施工安裝、檢修和運行管理。多個儲罐的布置要求,主要考慮要減少發生火災時的相互影響,并便于滅火救援,保證至少有一只消防水槍的充實水柱能達到任一儲罐的任何部位。
4.4.3 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減至6m。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在儲罐區內時,儲罐與泵的防火間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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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對于液化石油氣儲罐與所屬泵房的距離要求,主要考慮泵房的火災不要引發儲罐爆炸著火,也是撲滅泵房火災所需的最小安全距離。為滿足液化石油氣泵房正常運行,當泵房面向儲罐一側的外墻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適當調整。液化石油氣泵露天設置時,對防火是有利的,為更好地滿足工藝需要,對其與儲罐的距離可不限。
4.4.4 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周圍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工業企業內總容積不大于10m3 的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內時,建筑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按甲類廠房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確定。當露天設置時,與建筑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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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有關全冷凍式液化石油氣儲罐和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的儲罐與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道路等的防火間距,為保證安全,便于使用,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028管理組協商后,將有關防火間距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中作詳細規定,本規范不再規定。
總容積不大于 10m 3 的儲罐,當設置在專用的獨立建筑物內時,通常設置 2 個。單罐容積小,又設置在建筑物內,火災危險性較小。故規定該建筑外墻與相鄰廠房及其附屬設備的防火間距,可以按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執行。
4.4.5 Ⅰ、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4.5 的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分級及總存瓶容積不大于1m3的瓶裝供應站瓶庫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表4.4.5 Ⅰ、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間距(m)
注:總存瓶容積應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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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基本防火間距。
目前,我國各城市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供應規模大都在 5000 戶~7000 戶,少數在 10000戶左右,個別站也有大于 10000 戶的。根據各地運行經驗,考慮方便用戶、維修服務等因素,供氣規模以 5000 戶~10000 戶為主。該供氣規模日售瓶量按 15kg 鋼瓶計,為 170 瓶~350 瓶左右。瓶庫通常應按 1.5 天~2 天的售瓶量存瓶,才能保證正常供應,需儲存 250 瓶~700 瓶,相當于容積為4m3 ~20m3 的液化石油氣。
本條表 4.4.5 對液化石油氣站的瓶庫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按總存儲容積分四檔規定了不同的防火間距。與站外建、構筑物防火間距,考慮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單瓶容量較小,總存瓶量也嚴格限制最多不大于 20m3 ,火災危險性較液化石油氣儲罐小等因素。
表 4.4.5 注中的總存瓶容積按實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具體計算可按下式進行:

式中:V—總存瓶容積(m 3 ) ;
N—實瓶個數;
V—單瓶幾何容積,15kg 鋼瓶為 35.5L,50kg 鋼瓶為 112L。
4.4.6 Ⅰ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但面向出入口一側可設置不燃性非實體圍墻。
Ⅱ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四周宜設置不燃性實體圍墻,或下部實體部分高度不低于0.6m 的圍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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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的四周,要盡量采用不燃材料構筑實體圍墻,即無孔洞、花格的墻體。這不但有利于安全,而且可減少和防止瓶庫發生爆炸時對周圍區域的破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通常設置在居民區內,考慮與環境協調,面向出入口(一般為居民區道路)一側可采用不燃材料構筑非實體的圍墻,如裝飾型花格圍墻,但面向該側的瓶裝供應站建筑外墻不能設置泄壓口。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 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1 的規定。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m)
注: 露天、半露天秸桿、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別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不應小于25m,與室外變、配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相應規定增加25%。
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5000m3或一個秸桿、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20000t時,宜分設堆場。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防火間距。
不同性質物品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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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據調查,糧食囤垛堆場目前仍在使用,總儲量較大且多利用稻草、竹桿等可燃物材料建造,容易引發火災。本條根據過去糧食囤垛的火災情況,對糧食囤垛的防火間距作了規定,并將糧食囤垛堆場的最大儲量定為 20000t。根據我國部分地區糧食收儲情況和火災形勢,2013 年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也組織對糧食席穴囤、簡易罩棚等糧食存放場所的防火,制定了更詳細的規定。
對于棉花堆場,盡管國家近幾年建設了大量棉花儲備庫,但仍有不少地區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的方式儲存,且儲量較大,每個棉花堆場儲量大都在 5000t 左右。麻、毛、化纖和百貨等火災危險性類同,故將每個堆場最大儲量限制在 5000t 以內。棉、麻、毛、百貨等露天或半露天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主要根據案例和現有堆場管理實際情況,并考慮避免和減少火災時的損失。秸稈、蘆葦、亞麻等的總儲量較大,且在一些行業,如造紙廠或紙漿廠,儲量更大。
從這些材料堆場發生火災的情況看,火災具有延續時間長、輻射熱大、撲救難度較大、滅火時間長、用水量大的特點,往往損失巨大。根據以上情況,為了有效地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有利于滅火救援,將可燃材料堆場至建筑物的最小間距定為 15m~40m。
對于木材堆場,采用統堆方式較多,往往堆垛高、儲量大,有必要對每個堆垛儲量和防火間距加以限制。但為節約用地,規定當一個木材堆場的總儲量如大于 25000m3 或一個秸稈可燃材料堆場的總儲量大于 20000t 時,宜分設堆場,且各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按不小于相鄰較大堆場與四級建筑的間距確定。
關于表 4.5.1 注的說明:
(1)甲類廠房、甲類倉庫發生火災時,較其他類別建筑的火災對可燃材料堆場的威脅大,故規定其防火間距按表 4.5.1 的規定增加 25%且不應小于 25m。
電力系統電壓為 35kV~500kV 且每臺變壓器容量在 10MV A 以上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總降壓變電站對堆場威脅也較大,故規定有關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50m。
(2)為防止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飛火引發可燃材料堆場火災,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筑的規定增加 25%。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表4.2.1和表4.5.1中相應儲量堆場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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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一旦發生火災,威脅較大、輻射強度大,故規定有關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和表 4.5.1 中相應容量與四級建筑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秸桿、蘆葦、打包廢紙等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5.3 的規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可根據材料的火災危險性按類比原則確定。
表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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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可燃材料堆場著火時影響范圍較大,一般在 20m~40m 之間。汽車和拖拉機的排氣管飛火距離遠者一般為 8m~10m,近者為 3m~4m。露天、半露天堆場與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蒸汽機車飛火對堆場的影響;與道路的防火間距,主要考慮道路的通行情況、汽車和拖拉機排氣管飛火的影響以及堆場的火災危險性。
5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 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5.1.1 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
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類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類別應根據本表類比確定。
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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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條對民用建筑按照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易程度等進行了分類。以該分類為基礎,本規范分別在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滅火設施等方面對民用建筑的防火設計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實現保障建筑消防安全與保證工程建設和提高投資效益的統一。
(1)對民用建筑進行分類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現行國家標準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GB 50352將民用建筑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本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并進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為高層民用建筑和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2)對于住宅建筑,本規范以 27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標準;對于高層住宅建筑,以 54m 劃分為一類和二類。該劃分方式主要為了與原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45-1995 中按 9 層及 18 層的劃分標準相一致。
對于公共建筑,本規范以 24m 作為區分多層和高層公共建筑的標準。在高層建筑中將性質重要、火災危險性大、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的建筑定為一類。例如將醫療建筑劃為一類,主要考慮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員行動不便、疏散困難,建筑內發生火災易致人員傷亡。
表中“一類”第 2 項中的“其他多種功能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兩種和兩種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與公共建筑組合建造的情況。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時,該建筑仍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設置有商業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時,該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設計可按本規范第 5.4.10 條的規定進行。條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 1000m2 ”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樓層”是指該層樓板的標高大于24m。
(3)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單層公共建筑,在實際工程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可能存在單層和多層組合建造的情況,難以確定是按單、多層建筑還是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在防火設計時要根據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層數和建筑高度綜合確定。如某體育館建筑主體為單層,建筑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由于實際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萬別,稱呼也多種多樣,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未明確列入表 5.1.1 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
(5)由于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是一個整體,為保證安全,除規范對裙房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設計要求應與高層建筑主體的一致,如高層主體的耐火等級為一級時,裙房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一級,防火分區劃分、消防設施設置等也要與高層建筑的主體一致等。表5.1.1注3“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是指,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按本規范第5.3.1條、第5.5.12條的規定確定裙房的防火分區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設計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建筑的實際用途來確定其是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還是按照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比如,用作宿舍的學生公寓或職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確定其防火設計要求;而旅館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災危險性與旅館建筑類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據本規范有關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 的規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 展開圖開注釋:主要建材耐火等級:
1.墻體: 粘土磚墻120厚--3.00小時,加氣混凝土100厚--6.00小時,鋼筋混凝土墻180厚--3.50小時。均滿足一級耐火,及防火墻、分戶墻等要求。
2.鋼筋混凝土柱: 300X500--3.50小時,370X370--5.00小時,均滿足一級耐火。鋼筋混凝土梁保護層厚度50時,預應力為2.00小時,非預應力為3.50小時均滿足一級耐火。
3.現澆鋼筋混凝土樓板及屋頂: 樓板厚度100可滿足2.00小時耐火,樓板厚度小于100時與結構專業確定保護層厚度對應耐火極限。
4.房間隔墻及吊頂選用時對照耐火等級選用。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 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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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級是為了便于根據建筑自身結構的防火性能來確定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相反, 根據這個分級及其對應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也可以用于確定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
(1)據統計,我國住宅建筑在全部建筑中所占比例較高,住宅內的火災荷載及引發火災的因素也在不斷變化,并呈增加趨勢。住宅建筑的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比較困難,如能將火災控制在住宅建筑中的套內,則可有效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因此,本規范是在適當提高住宅建筑中套與套之間或單元與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性能基礎上,確定了建筑內的消防設施配置等其他相關設防要求。表 5.1.2 有關住宅建筑單元之間和套之間墻體的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在房間隔墻耐火極限要求的基礎上提高到重要設備間隔墻的耐火極限。
(2)建筑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筑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筑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筑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故表5.1.2規定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表 5.1.2 中有關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規定是對構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建筑的形式多樣、功能不一,火災荷載及其分布與火災類型等在不同的建筑中均有較大差異。對此,本章有關條款做了一定調整,但仍不一定能完全滿足某些特殊建筑的設計要求。因此,對一些特殊建筑,還需根據建筑的空間高度、室內的火災荷載和火災類型、結構承載情況和室內外滅火設施設置等,經理論分析和實驗驗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論證后確定。
(4)表 5.1.2 中的注 2 主要為與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有關三、四級耐火等級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的規定協調。根據注 2 的規定,按照本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進行防火設計均可。《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允許建造9層,但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比本規范的相應耐火等級的要求有所提高。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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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一些性質重要、火災撲救難度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級要求。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發生火災后,熱量不易散失,溫度高、煙霧大,燃燒時間長,疏
散和撲救難度大,故對其耐火等級要求高。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發生火災,疏散和撲救都很困難,容易造成大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因此,要求不低于一級耐火等級。
本條及本規范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單獨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 重要公共建筑對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產活動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響,需盡
量減小火災對建筑結構的危害,以便災后盡快恢復使用功能,故規定重要公共建筑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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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年老體弱,行動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設施具有較高的耐火等級,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但考慮到我國各地實際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況,當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要根據本規范第5.3.1A條的要求控制其建筑總層數。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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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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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近年來,高層民用建筑在我國呈快速發展之勢,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建筑越來越多,火災也呈多發態勢,火災后果嚴重。各國對高層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分段也不同。如我國規范按 24m、32m、50m、100m 和 250m,新加坡規范按 24m 和 60m,英國規范按 18m、30m 和 60m,美國按 23m、37m、49m 和 128m 等分別進行規定。
構件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均與建筑高度有關。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對比情況見表 15。從表 15 可以看出,我國規范中有關柱、梁、承重墻等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與其他國家的規定比較接近,但樓板的耐火極限相對偏低。由于此類高層建筑火災的撲救難度巨大,火災延續時間可能較長,為保證超高層建筑的防火安全, 將其樓板的耐火極限從 1.50h提高到 2.00h。

上人屋面的耐火極限除應考慮其整體性外,還應考慮應急避難人員在屋面上停留時的實際需要。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板,耐火極限應與相應耐火等級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一致。
5.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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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對于屋頂要求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板采用不燃材料,以防止火災蔓延。考慮到防水層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結合防水層、保溫層的構造情況,對防水層的燃燒性能及防火保護做法作了規定,有關說明見本規范第3.2.16條條文說明。
5.1.6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難燃性墻體的房間隔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當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l00m2時,房間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難燃性墻體或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墻體。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住宅建筑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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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為使一些新材料、新型建筑構件能得到推廣應用,同時又能不降低建筑的整體防火性能,保障人員疏散安全和控制火災蔓延,本條規定當降低房間隔墻的燃燒性能要求時,耐火極限應相應提高。
設計應注意盡量采用發煙量低、煙氣毒性低的材料,對于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仍需嚴格控制使用。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要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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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本條對民用建筑內采用金屬夾芯板的芯材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作了規定,有關說明見本規范第3.2.17條的條文說明。
5.1.8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級耐火等級的醫療建筑、中小學校的教學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及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二、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門廳、走道的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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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吊頂因受火災作用塌落而影響人員疏散,同時避免火災通過吊頂蔓延。
5.1.9 建筑內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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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對于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其節點縫隙和明露鋼支承構件部位一般是構件的防火薄弱環節,容易被忽視,而這些部位卻是保證結構整體承載力的關鍵部位,要求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在經過防火保護處理后,該節點的耐火極限要不低于本章對該節點部位連接構件中要求耐火極限最高者。
5.2 總平面布局
5.2 總平面布局
5.2.1 在總平面布局中,應合理確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將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類廠(庫)房,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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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為確保建筑總平面布局的消防安全,本條提出了在建筑設計階段要合理進行總平面布置,要避免在甲、乙類廠房和倉庫,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的附近布置民用建筑,以從根本上防止和減少火災危險性大的建筑發生火災時對民用建筑的影響。
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5.2.2 的規定,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
除應符合本規范第5.2 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范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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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該門、窗、洞口的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 展開圖示
2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 展開圖示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 展開圖開
4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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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規范第6.5.3 條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
▼ 展開圖示
6 相鄰建筑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筑物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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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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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綜合考慮滅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勢向鄰近建筑蔓延以及節約用地等因素,規定了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
(1)根據建筑的實際情形,將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定為 6m。考慮到撲救高層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車、云梯登高消防車等車輛,為滿足消防車輛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結合實踐經驗,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3m。其他三、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因耐火等級低,受熱輻射作用易著火而致火勢蔓延,其防火間距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基礎上有所增加。
(2)本條表 5.2.2 的注 1:主要考慮了有的建筑物防火間距不足,而全部不開設門窗洞口又有困難的情況。因此,允許每一面外墻開設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全部面積的 5%時,防火間距可縮小 25%。考慮到門窗洞口的面積仍然較大,故要求門窗洞口應錯開、不應正對,以防止火災通過開口蔓延至對面建筑。
(3)表 5.2.2 的注 2~注5:考慮到建筑在改建和擴建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諸如用地限制等具體困難,對兩座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作了有條件的調整。當兩座建筑,較高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或超出高度較高時,應主要考慮較低一面對較高一面的影響。當兩座建筑高度相同時,如果貼鄰建造,防火墻的構造應符合本規范第 6.1.1 條的規定。當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較低一面的外墻為防火墻時,且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防火間距允許減少到 3.5m,但如果相鄰建筑中有一座為高層建筑或兩座均為高層建筑時,該間距最小要大于等于 4m。火災通常都是從下向上蔓延,考慮較低的建筑物著火時,火勢容易蔓延到較高的建筑物,有必要采取防火墻和耐火屋蓋,故規定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
兩座相鄰建筑,當較高建筑高出較低建筑的部位著火時,對較低建筑的影響較小,而相鄰建筑正對部位著火時,則容易相互影響。故要求較高建筑在一定高度范圍內通過設置防火門、窗或卷簾和水幕等防火分隔設施,來滿足防火間距調整的要求。有關防火分隔水幕和防護冷卻水幕的設計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規定。
最小防火間距確定為 3.5m,主要為保證消防車通行的最小寬度;對于相鄰建筑中存在高層建筑的情況,則要增加到 4m。
本條注 4 和 5 中的“高層建筑”,是指在相鄰的兩座建筑中有一座為高層民用建筑或相鄰兩座建筑均為高層民用建筑。
(4)表 5.2.2 的注 6:對于通過裙房、連廊或天橋連接的建筑物,需將該相鄰建筑視為不同的建筑來確定防火間距。對于回字形、U 型、L 型建筑等,兩個不同防火分區的相對外墻之間也要有一定的間距,一般小于6m,以防止火災蔓延到不同分區內。本項中的“底部的建筑物”,主要指如高層建筑通過裙房連成一體的多座高層建筑主體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在下部的建筑是一體的,但上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仍需按兩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確定。
(5)表5.2.2注 7:當確定新建建筑與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防火間距時,可將該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視為四級后確定防火間距。
5.2.3 民用建筑與單獨建造的變電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 條有關室外變、配電站的規定,但與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的防火間距,可根據變電站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 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民用建筑與10kV 及以下的預裝式變電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m。
民用建筑與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1 條有關丁類廠房的規定,但與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于4t/h 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于2.8MW 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根據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按本規范第5.2.2 條有關民用建筑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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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民用建筑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通常是指 10kV 降壓至 380V 的最末一級變電站。這些變電站的變壓器大致在 630kV A~1000kV A 之間,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但單獨建造的其他變電站,則應將其視為丙類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對于預裝式變電站,有干式和濕式兩種,其電壓一般在 10kV 或 10kV 以下。這種裝置內部結構緊湊、用金屬外殼罩住,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能較高。因此,此類型的變壓器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比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間的防火間距減少一半,確定為 3m。規模較大的油浸式箱式變壓器的火災危險性較大,仍應按規范第 3.4 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鍋爐房可視為丁類廠房。在民用建筑中使用的單臺蒸發量在 4t/h 以下或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 的燃煤鍋爐房,由于火災危險性較小,將這樣的鍋爐房視為民用建筑確定相應的防火間距。大于上述規模時,與工業用鍋爐基本相當,要求將鍋爐房按照廠房的有關防火間距執行。至于燃油、燃氣鍋爐房,因火災危險性較燃煤鍋爐房大,還涉及到燃料儲罐等問題,故也要提高要求,將其視為廠房來確定有關防火間距。
5.2.4 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或辦公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2 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5.2.2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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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本條主要為了解決城市用地緊張,方便小型多層建筑的布局與建設問題。
除住宅建筑成組布置外,占地面積不大的其他類型的多層民用建筑,如辦公樓、教學樓等成組布置的也不少。本條主要針對住宅建筑、辦公樓等使用功能單一的建筑,當數座建筑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可以把它視為一座建筑。允許占地面積在 2500m2 內的建筑成組布置時,考慮到必要的消防車通行和防止火災蔓延等,要求組內建筑之間的間距盡量不小于4m。組與組、組與周圍相鄰建筑的間距,仍應按本規范第 5.2.2 條等有關民用建筑防火間距的要求確定。
5.2.5 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或混氣站、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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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對于民用建筑與燃氣調壓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混氣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等之間的防火間距,經協商,在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中進行規定,本規范未再作要求。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 條、第3.5.3 條、第4.2.1 條和第5.2.2 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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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由于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均需要建筑周邊有相對開闊的場地,因此,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即使按照本規范有關要求可以減小,也不能減小。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3.1 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的允許建筑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 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 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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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分區的作用在于發生火災時,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筑設計中應合理劃分防火分區,以有利于滅火救援、減少火災損失。
國外有關標準均對建筑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有相應規定。例如法國高層建筑防火規范規定,I 類高層辦公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 750m2 ;德國標準規定高層住宅每隔30m 應設置一道防火墻,其他高層建筑每隔 40m 應設置一道防火墻;日本建筑規范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十層以下部分 1500m2 ,十一層以上部分,根據吊頂、墻體材料的燃燒性能及防火門情況,分別規定為 100m2 、200m2 、500m2 ;美國規范規定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為1400m2 ;前蘇聯的防火標準規定,非單元式住宅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建筑面積為 500m2 (地下室與此相同)。雖然各國劃定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各異,但都是要求在設計中將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間以防火墻和防火門、窗等以及樓板分成若干防火區域,以便控制火災蔓延。
(1)表 5.3.1 參照國外有關標準、規范資料,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以及滅火救援能力和建筑防火實際情況,規定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了防火墻,且相互間的疏散和滅火設施設置均相對獨立時,裙房與高層主體之間的火災相互影響能受到較好的控制,故裙房的防火分區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建筑的要求確定。如果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間未采取上述措施時,裙房的防火分區要按照高層建筑主體的要求確定。
(2)對于住宅建筑,一般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當超過時,扔需要按照本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當每層的建筑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時,也需要按照本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3)設置在地下的設備用房主要為水、暖、電等保障用房,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小,且平時只有巡檢人員,將其防火分區允許建筑面積規定為 1000m2。
(4)表 5.3.1 注 1 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可以增加的規定,參考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有關規范規定,也考慮到主動防火與被動防火之間的平衡。注 1中所指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一倍計算,應為建筑內某一局部位置與其他部位有防火分隔又需增加防火分區的面積時,可通過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方式提高其消防安全水平的方式來實現,但局部區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積,均要同時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5)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等由于使用需要,往往要求較大面積和較高的空間,建筑也多以單層或 2 層為主,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但這涉及到建筑的綜合防火設計問題,設計不能單純考慮防火分區。因此,為確保這類建筑的防火安全、減少重大火災隱患、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當此類建筑內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為滿足功能要求而需要擴大時,要采取相關防火措施,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充分論證。
(6)表 5.3.1 中“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每個樓層上采用防火墻和樓板分隔的建筑面積,當有未封閉的開口連接多個樓層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將這些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包括各類樓梯間的建筑面積。
5.3.1A 獨立建造的一、二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應大于54m;獨立建造的三級耐火等級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超過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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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是針對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對于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或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設置高度和層數也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即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樓層要符合本條的規定。
有關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高度或層數的要求,既考慮了我國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慮了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員行為能力弱的特點。當前,我國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為32m 和52m,這種狀況短時間內難以改變。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大部分人員不僅在疏散時需要他人協助,而且隨著建筑高度的增加,豎向疏散人數增加,人員疏散更加困難,疏散時間延長等,不利于確保老年人及時安全逃生。當確需建設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時,要在本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采取更嚴格的針對性防火技術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項論證確定。
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其火災蔓延至整座建筑較快,人員的有效疏散時間和火災撲救時間短,而老年人行動又較遲緩,故要求此類建筑不應超過2層。
5.3.2 建筑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 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筑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后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規范第5.3.1 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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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層建筑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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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連通上下樓層的開口破壞了防火分區的完整性,會導致火災在多個區域和樓層蔓延發展。這樣的開口主要有:自動扶梯、中庭、敞開樓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間,貫通數個樓層,甚至從首層直通到頂層,四周與建筑物樓層的廊道、營業廳、展覽廳或窗口直接連通;自動扶梯、敞開樓梯也是連通上下兩層或數個樓層。火災時,這些開口是火勢豎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勢和煙氣會從開口部位侵入上下樓層,對人員疏散和火災控制帶來困難。因此,應對這些相連通的空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災通過連通空間迅速向上蔓延。
對于本規范允許采用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如 5 層或5 層以下的教學建筑、普通辦公建筑等,該敞開樓梯間可以不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考慮。
對于中庭,考慮到建筑內部形態多樣,結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條對幾種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災和煙氣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將中庭單獨作為一個獨立的防火單元。對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薦采用實體墻,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玻璃隔墻,但防火玻璃隔墻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要達到 1.00h。當僅采用耐火完整性達到要求的防火玻璃隔墻時, 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防火玻璃進行保護。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采用閉式系統,也可采用冷卻水幕系統。盡管規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簾的方式,但考慮到防火卷簾在實際應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夠高等問題,故規范對其耐火極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條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墻,其耐火性能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 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墻,其耐火性能可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 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設計時應注意,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置防火門,當門扇在平時需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設置自動釋放裝置使門在火災時可自行關閉。
本條中,中庭與周圍相連通空間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樣,部位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要確保能防止中庭周圍空間的火災和煙氣通過中庭迅速蔓延。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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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防火分區之間的分隔是建筑內防止火災在分區之間蔓延的關鍵,因此要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如果因使用功能需要不嗯給你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可以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防火玻璃或防火門進行分隔,但要認真研究其與防火墻的等效性。因此,要嚴格控制采用非防火墻進行分隔的開口大小。對此,加拿大建筑規范規定不應大于 20m2 。但是,我國目前在建筑中大量采用大面積、大跨度的防火卷簾替代防火墻進行水平防火分隔的做法,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需引起重視。有關采用防火卷簾進行分隔時的開口寬度要求,見本規范第 6.5.3 條。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m2;
2 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m2;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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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本身是根據現實情況對商店營業廳、展覽建筑的展覽廳的防火分區大小所作調整。
當營業廳、展覽廳僅設置在多層建筑(包括與高層建筑主體采用防火墻分隔的裙房)的首層,其他樓層用于火災危險性較營業廳或展覽廳小的其它用途,或所在建筑本身為單層建筑時,考慮到人員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均具有較好的條件,且營業廳和展覽廳需與其他功能區域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分開設置各自的疏散設施,將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調整為 10000m2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場所的防火分區的面積盡管增大了,但疏散距離仍應滿足本規范第 5.5.17 條的規定。
當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及其他樓層時,考慮到涉及多個樓層的疏散和火災蔓延危險,防火分區仍應按照本規范第 5.3.1 條的規定確定。
當營業廳內設置餐飲場所時,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區要求劃分,并要與其他商業營業廳進行防火分隔。
本條規定了允許營業廳、展覽廳防火分區可以擴大的條件,即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該條件與本規范第 8 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 有關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的要求無關,即當按本條要求進行設計時,這些場所必須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且裝修材料要求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且不能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要求,而且不能再按照該規范降低材料的燃燒性能。
5.3.5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m2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2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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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4.1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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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范第6.4.14 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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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的危害,并參照國外有關標準,結合我國商場內的人員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實際情況,對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 時,提出了比較嚴格的防火分隔規定,以解決目前實際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規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簾門作防火分隔,以致數萬平方米的地下商店連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撲救的問題。本條所指的總建筑面積包括營業面積、儲存面積及其他配套服務面積。
同時,考慮到使用的需要,可以采取規范提出的措施進行局部連通。當然,實際中不限于這些措施,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方式。
5.3.6 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不應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部位外墻面積的一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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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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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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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并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的開口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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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一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于60m。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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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并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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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并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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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本條確定的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其主要特征為:零售、餐飲和娛樂等中小型商業設施或商鋪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一般兩端均有開放的出入口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或排煙條件,步行街兩側均為建筑面積較小的商鋪,一般不大于 300m2 。有頂棚的商業步行街與商業建筑內中庭的主要區別在于,步行街如果沒有頂棚,則步行街兩側的建筑就成為相對獨立的多座不同建筑,而中庭則不能。此外,步行街兩側的建筑不會因步行街上部設置了頂棚而明顯增大火災蔓延的危險,也不會導致火災煙氣在該空間內明顯積聚。因此,其防火設計有別于建筑內的中庭。
為阻止步行街兩側商鋪發生的火災在步行街內沿水平方向或豎直方向蔓延,預防步行街自身空間內發生火災,確保步行街的頂棚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垮塌,本條參照兩座相鄰建筑的要求規定了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兩側商鋪之間的距離和商鋪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步行街端部的開口寬度、步行街頂棚材料的燃燒性能以及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要求等。
規范要求步行街的端部各層要盡量不封閉;如需要封閉,則每層均要設置開口或窗口與外界直接連通,不能設置商鋪或采用其他方式封閉。因此,要使在端部外墻上開設的門窗洞口的開口面積不小于這一樓層外墻面積的一半,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至于要求步行街的長度盡量控制在 300m 以內,主要為防止火災一旦失控導致過火面積過大;另外,滅火救援時,消防人員必須進入建筑內,但火災中的煙氣大、能見度低,敷設水帶距離長也不利于有效供水和消防人員安全進出,故控制這一長度有利于火災撲救和保證救援人員安全。
與步行街相連的商業設施內一旦發生火災,要采取措施盡量把火災控制在著火房間內,限制火勢向步行街蔓延。主要措施有:商業設施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墻體和門要具有一定的耐火極限,商業設施相互之間采用防火隔墻或防火墻分隔,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本條同時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 中對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其耐火性能可采用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12513 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為確保室內步行街可以作為安全疏散區,該區域內的排煙十分重要。這首先要確保步行街各層樓板上的開口要盡量大,除設置必要的廊道和步行街兩側的連接天橋外,不應設置其他設施或樓板。本規范總結實際工程建設情況,并為滿足防止煙氣在各層積聚蔓延的需要,確定了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上的開口率不小于 37%。此外,為確保排煙的可靠性,要求該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煙方式進行排煙;為保證有效排煙,要求在頂棚上設置的自然排煙設施,要盡量采用常開的排煙口,當采用平時需要關閉的常閉式排煙口時,既要設置能在火災時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自動開啟的裝置,還要設置能人工手動開啟的裝置。本條確定的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開口面積與本規范第 6.4.12 條的規定是一致的。當頂棚上采用自然排煙,而回廊區域采用機械排煙時,要合理設計排煙設施的控制順序,以保證排煙效果。同時,要盡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開啟的自然排煙口的面積,如高側窗或自動開啟排煙等。
盡管步行街滿足規定條件時,步行街兩側商業設施內的人員可以通至步行街進行疏散,但步行街畢竟不是室外的安全區域。因此,比照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的疏散距離,并考慮步行街的空間高度相對較高的特點,規定了通過步行街到達室外安全區域的步行距離。同時,設計時要盡可能將兩側建筑中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靠外墻部位,使人員不必經過步行街而直接疏散至室外。
5.4 平面布置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應結合建筑的耐火等級、火災危險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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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民用建筑的功能多樣,往往有多種用途或功能的空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內。不同使用功能空間的火災危險性及人員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通常要按照本規范第 1.0.4 條的要求進行分隔;當相互間的火災危險性差別較大時,各自的疏散設施也需盡量分開設置,如商業經營與居住部分。即使一座單一功能的建筑內也存在多種用途的場所,這些用途間的火災危險性也可能各不一樣。通過合理組合布置建筑內不同用途的房間以及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等,可以將火災危險性大的空間相對集中并方便劃分為不同的防火分區,或將這樣的空間布置在對建筑結構、人員疏散影響較小的部位等,以盡量降低火災的危害。設計需結合本規范的防火要求、建筑的功能需要等因素,科學布置不同功能或用途的空間。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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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民用建筑功能復雜,人員密集,如果內部布置生產車間及庫房,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本條規定不應在民用建筑內布置生產車間、庫房。
民用建筑由于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布置部分附屬庫房。此類附屬庫房是指直接為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服務,在整座建筑中所占面積比例較小,且內部采取了一定防火分隔措施的庫房,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
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火災或爆炸時,后果較嚴重。因此,對存放或銷售這些物品的建筑的設置位置要嚴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獨立的單層建筑。本條主要規定這些用途的場所不應與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寫字樓的下部等,不包括獨立設置并經營、存放或使用此類物品的建筑。
5.4.3 商店建筑、展覽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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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極易燃燒、難以撲救,故嚴格規定營業廳、展覽廳不得經營、展示,倉庫不得儲存此類物品。
5.4.4 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 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4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 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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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本條第 1~4 款為強制性條文。
兒童和老年人的行為能力均較弱,大部分還需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故將本條規定作為強制性條文。本條中有關布置樓層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的設置要求,均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
有關老年人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要求,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 122的規定。有關兒童活動場所的防火設計在我國現行行業標準《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 中也有部分規定。
本條規定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于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滅火救援,應嚴格控制。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一旦發生火災,疏散更加困難,要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故規范要求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托兒所、幼兒園或老年人活動場所的人員疏散用。
這里的“老年人活動場所”主要指老年公寓、養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場所。
5.4.4A 老年人照料設施宜獨立設置。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時,老年人照料設施宜設置在建筑的下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層數、建筑高度或所在樓層位置的高度應符合本規范第 5.3.1A 條的規定;
2 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應與其他場所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應符合本規范第6.2.2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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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利于火災時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種不同功能的場所混合設置所增加的火災危險,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獨立建造。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不僅要求符合本規范第1.0.4條、第5.4.2條的規定,而且要相同功能集中布置。對于與其他建筑貼鄰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因按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考慮,因此要采用防火墻相互分隔,并要滿足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相關設置要求。對于與其他建筑上、下組合的老年人照料設施,除要按規定進行分隔外,對于新建和擴建建筑,應該有條件將安全出口全部獨立設置;對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內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條件的限制時,要盡量將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獨立設置。
5.4.4B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一層,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設置在地上四層及以上時,每間用房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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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閑、娛樂、健身等用途的房間,如公共休息室、閱覽或網絡室、棋牌室、書畫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廳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間,康復與醫療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診療與護理、康復治療等用途的房間或場所。
要求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使用人數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設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層,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員在火災時快速疏散,且不影響其他樓層的人員向地面進行疏散。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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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病房樓內的大多數人員行為能力受限,比辦公樓等公共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高。根據近些年的醫院火災情況,在按照規范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后,病房樓的每個防火分區還需結合護理單元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做進一步防火分隔,以便將火災控制在更小的區域內,并有效地減小煙氣的危害,為人員疏散與滅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條件。
病房樓內每個護理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醫院差別較大,一般每個護理單元的護理床位數為 40 床~60 床,建筑面積約 1200 m 2 ~1500m 2 ,個別達 2000 m 2 ,包括護士站、重癥監護室和活動間等。因此,本條要按護理單元再做防火分隔,沒有按建筑面積進行規定。
5.4.6 教學建筑、食堂、菜市場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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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學校、食堂、菜市場等建筑,均系人員密集場所、人員組成較復雜,故建筑耐火等級較低時,其層數不宜過多,以利人員安全疏散。這些建筑原則上不應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我國地域廣大,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建筑面積小的此類建筑,允許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
5.4.7 劇場、電影院、禮堂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至少應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2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觀眾廳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確需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
3 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
4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5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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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劇院、電影院和禮堂均為大量人員密集的場所,人群組成復雜,安全疏散需要重點考慮。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考慮到這些場所在使用時,人員通常集中精力于觀演等某件事情中,對周圍火災可能難以及時知情,在疏散時與其他場所的人員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墻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盡量獨立設置,不能完全獨立設置時,也至少要保證一部疏散樓梯,僅供該場所使用,不與其他用途的場所或樓層共用。 ▼ 展開圖示
5.4.8 建筑內的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確需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其他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 個,且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
2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設置在地下一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3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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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在民用建筑內設置的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有的設在接
近建筑的首層或較低的樓層,有的設在建筑的上部或頂層。設置在上部或頂層的,會給滅火救援和人員安全疏散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廳、室盡可能布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或三層,使人員能在短時間內安全疏散完畢,盡量不與其他疏散人群交叉。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 廳(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 宜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墻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 確需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5 確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
應大于200m2;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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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本條第 1、4、5、6 款為強制性條文。本規范所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 OK 廳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本條中的“廳、室”,是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相互分隔的獨立房間,如卡拉 OK 的每間包房、桑拿浴的每間按摩房或休息室,這些房間是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即需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墻體和 1.00h 的樓板與其他單元或場所分隔,疏散門為耐火極限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單元之間或與其他場所之間的分隔構件上無任何門窗洞口,每個廳室的最大建筑面積限定在 200m2 ,即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面積也不能增加,以便將火災限制在該房間內。
當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將多個小面積房間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積小于 200m2 ,并看作一個廳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 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 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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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本條第 1、2 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災和煙氣蔓延至住宅部分。
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當將住宅與其他功能場所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需在水平與豎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與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設施相互獨立,互不連通。在水平方向,一般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在豎向,一般采用樓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開口位置的上下樓層分隔處采用防火挑檐、窗間墻等防止火災蔓延。
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部在建筑的上、下層間蔓延的構造,需要滿足一定的耐火性能要求。有關建筑的防火挑檐和上下層窗間墻的要求,見本規范第6.2.5條。
本條中的“建筑的總高度”,為建筑中住宅部分與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組合后的最大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對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其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最上一層頂板或屋面面層的高度;住宅部分的高度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員疏散和滿足消防車停靠與滅火救援的室外設計地面(包括屋面、平臺)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層的高度。有關建筑高度的具體計算方法見本規范的附錄 A。
本條第 3 款確定的設計原則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樓梯間內防煙與排煙系統的設置應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確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與設置要求,防火分區劃分,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排煙系統等的設置,可以根據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該建筑與鄰近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確定等,需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和本規范第 5.1.1 條有關建筑的分類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 時,該層應設置2 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 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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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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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結合商業服務網點的火災危險性,確定了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關防火分隔的做法參見第5.4.10條的說明。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商業服務網點每個分隔單元的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為避免進深過大,不利于人員安全疏散,本條規定了單元內的疏散距離,當商業服務網點為2層時,該疏散距離為二層任一點到達室內樓梯,經樓梯到達首層,然后到室外的距離之和,其中室內樓梯的距離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m。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墻上設置門、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
4 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
6 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 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 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 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10 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并應符合本規范第9 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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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民用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
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國目前生產的鍋爐,其工作壓力較高(一般為 1kg/cm2 ~13kg/cm2 ),蒸發量較大(1t/h~30t/h),如安全保護設備失靈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導致發生爆炸的可能,特別是燃油、燃氣的鍋爐,容易發生燃燒爆炸,設計時要盡量單獨設置。
由于建筑所需鍋爐的蒸發量越來越大,而鍋爐在運行過程中又存在較大火災危險、發生火災后的危害也較大,因而應嚴格控制。對此,原國家勞動部制定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鍋爐的蒸發量和蒸汽壓力規定: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必須小于 10t/h,額定蒸汽壓力必須小于 1.6MPa;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中間樓層或頂層的鍋爐房,每臺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應大于 4t/h,額定蒸汽壓力不應大于 1.6MPa,必須采用油或氣體做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層或頂層的鍋爐房,熱水鍋爐的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不應大于 95℃并有超溫報警裝置,用時必須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在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 中也有較詳細的規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干式或其他無可燃液體的變壓器火災危險性小,不易發生爆炸,故本條文未作限制。但干式變壓器工作時易升溫,溫度升高易著火,故應在專用房間內做好室內通風排煙,并應有可靠的降溫散熱措施。
(2)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多油開關等受條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內時,需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鍋爐具有爆炸危險,不允許設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員密集場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鄰。
目前,多數手燒鍋爐已被快裝鍋爐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氣鍋爐替代。在實際中,快裝鍋爐的火災后果更嚴重,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對建筑危害嚴重且不易撲救的部位。對于燃氣鍋爐,由于燃氣的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而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故規定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 的燃氣不得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內。
油浸變壓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發生故障產生電弧時,將使變壓器內的絕緣油迅速發生熱分解,析出氫氣、甲烷、乙烯等可燃氣體,壓力驟增,造成外殼爆裂而大量噴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電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極易引起燃燒爆炸。變壓器爆裂后,將隨高溫變壓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圍的火災。
(3)本條第8款規定了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房間設置滅火設施的要求,對于容量大、規模大的多層建筑以及高層建筑,需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對于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建筑內設置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房間也要相應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可以設置推車式 ABC干粉滅火器或氣體滅火器,如規模較大,則應設置水噴霧、細水霧或氣體滅火系統等。
本條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門不經過其他用途的房間或空間直接開向室外或疏散門靠近室外出口,只經過一條距離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達室外。
(4)本條中的“人員密集場所”,既包括我國《消防法》定義的人員密集場所,也包括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 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 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 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 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 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筑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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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 本條第 2、3、4、5、6 款為強制性條文。柴油發電機是建筑內的備用電源,柴油發電機房需要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應急情況下保證發電。同時,柴油發電機本身及其儲油設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應將柴油發電機房與其他部位進行良好的防火分隔,還要設置必要的滅火和報警設施。對于柴油發電機房內的滅火設施,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大小、數量、用途等實際情況確定,有關滅火設施選型參見第5.4.12條的說明。
柴油儲油間和室外儲油罐的進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 5.4.14 條、第 5.4.15 條的規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閃點可能低于 60°,因此,需要設置在建筑內的柴油設備或柴油儲罐,柴油的閃點不應低于 60°。
5.4.14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
2 當總容量大于15m3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 節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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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 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體的用量越來越大,且設置此類燃料的鍋爐、直燃機、發電機的建筑也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規范中予以明確。為滿足使用需要,規定允許儲存量小于等于 15m3 的儲罐靠建筑外墻就近布置。否則,應按照本規范第 4.2 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5.4.15 設置在建筑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進入建筑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 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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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 本條第 1、2 款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的可燃液體、可燃氣體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切斷其燃料供給,才能有效防止火勢擴大,控制油品流散和可燃氣體擴散。
5.4.16 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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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 鑒于可燃氣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和高層建筑運輸不便,運輸中也會導致危險因素增加,如用電梯運輸氣瓶,一旦可燃氣體漏入電梯井,容易發生爆炸等事故,故要求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的部位,應采用管道集中供氣。
燃氣灶、開水器等燃氣或其他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當設備管道損壞或操作有誤時,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氣體,達到爆炸濃度時,遇到明火就會引起燃燒爆炸,為了便于泄壓和降低爆炸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這些房間宜靠外墻設置。
燃氣供給管道的敷設及應急切斷閥的設置,在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中已有規定,設計時應執行該規范的要求。
5.4.17 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 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3 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于1m3、不大于4m3 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表5.4.17 的規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 氣瓶總容積應按配置氣瓶個數與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
4 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 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6 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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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 本條第 1、2、3、4、5 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筑或單位自用,如賓館、飯店等建筑設置的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其容量一般在 10 瓶以上,有的達 30瓶~40 瓶(50kg/瓶)。本條是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和參考國外資料、規定的基礎上,與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協商后確定的。對于本條未作規定的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
在總出氣管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有利于防止發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氣儲瓶間內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采用防爆型電器,可有效預防因接頭或閥門密封不嚴漏氣而發生爆炸危險。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5.5 安全疏散和避難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應根據其建筑高度、規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級等因素合理設置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及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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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難設施主要包括疏散門、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包括室外樓梯) 、避難走道、避難間或避難層、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有時還要考慮疏散誘導廣播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位置、數量、寬度,疏散樓梯的形式和疏散距離,避難區域的防火保護措施,對于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至關重要。而這些與建筑的高度、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房間的大小及內部布置、室內空間高度和可燃物的數量、類型等關系密切。設計時應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區域內使用人員的特性,結合上述因素合理確定相應的疏散和避難設施,為人員疏散和避難提供安全的條件。
5.5.2 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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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對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筑著火后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要盡量將疏散出口均勻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太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 1 個出口的作用,因此,國外有關標準還規定同一房間最近 2 個疏散出口與室內最遠點的夾角不應小于 45°。這在工程設計時要注意把握。對于面積較小的房間或防火分區,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設置 1 個出口,見本規范第 5.5.8 條和 5.5.15 條等條文的規定。
相鄰出口的間距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設計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現象,降低了火災時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對相鄰出口的間距均有較嚴格的規定。如法國《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規范》規定:2 個疏散門之間相距不應小于 5m;澳大利亞《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內 2 個疏散門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 9m。
5.5.3 建筑的樓梯間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門或窗應向外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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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 可使人員多一條疏散路徑,有利于人員及時避難和逃生。因此,有條件時,如屋面為平屋面或具有連通相鄰兩樓梯間的屋面通道,均要盡量將樓梯間通至屋面。樓梯間通屋面的門要易于開啟,同時門也要向外開啟,以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特別是住宅建筑,當只有1部疏散樓梯時,如樓梯間未通至屋面,人員在火災時一般就只有豎向一個方向的疏散路徑,這會對人員的疏散安全造成較大危害。
5.5.4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計作安全疏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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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本條規定要求在計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將建筑中設置的自動扶梯和電梯的數量和寬度計算在內。
建筑內的自動扶梯處于敞開空間,火災時容易受到煙氣的侵襲,且梯段坡度和踏步高度與疏散樓梯的要求有較大差異,難以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需要,故設計不能考慮其疏散能力。對此,美國《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 也規定: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不應視作規范中規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對于普通電梯,火災時動力將被切斷,且普通電梯不防煙、不防火、不防水,若火災時作為人員的安全疏散設施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電梯的警示牌中幾乎都規定電梯在火災情況下不能使用,火災時人員疏散只能使用樓梯,電梯不能用作疏散設施。另外,從國內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電梯進行應急疏散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到建筑和設備本身的設計問題,而且涉及到火災時的應急管理和電梯的安全使用問題,不同應用場所之間有很大差異,必須分別進行專門考慮和處理。
消防電梯在火災時如供人員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種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專業消防救援人員控制使用,且一旦進入應急控制程序,電梯的樓層呼喚按鈕將不起作用,因此消防電梯也不能計入建筑的安全出口。
5.5.5 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數不超過30 人且埋深不大于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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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本條是對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內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通用條文。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情況,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以及一個房間的疏散門,均不應少于 2 個。
考慮到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設備間使用人員較少,平常只有檢修、巡查人員,因此本條規定,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5.5.6 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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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內布置汽車庫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設置在汽車庫內與建筑其他部分相連通的電梯、樓梯間等豎井也為火災和煙氣的豎向蔓延提供了條件。因此,需采取設置帶防火門的電梯侯梯廳、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等措施將汽車庫與樓梯間和電梯豎井進行分隔,以阻止火災和煙氣蔓延。對于地下部分疏散樓梯間的形式,本規范第 6.4.4 條已有規定,但設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車庫內、與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樓梯間,也要按照防止火災上下蔓延的要求,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5.5.7 高層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于1.0m的防護挑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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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本條規定的防護挑檐,主要為防止建筑上部墜落物對人體產生傷害,保護從首層出口疏散出來的人員安全。防護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與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護挑檐只需滿足人員在疏散和滅火救援過程中的人身防護要求,一般設置在建筑首層出入口門的上方,不需具備與防火挑檐一樣的耐火性能。
Ⅱ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
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 且人數不超過50 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 規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設置1 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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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設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括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由于在實際執行規范時,普遍認為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不易分清楚。為此,本規范在不同條文作了區分。疏散門是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門、直接開向疏散樓梯間的門(如住宅的戶門)或室外的門,不包括套間內的隔間門或住宅套內的房間門;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門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樓梯、室內的疏散樓梯間及其他安全區的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個特例。
本條中醫療建筑不包括無治療功能的休養性質的療養院,這類療養院要按照旅館建筑的要求確定。
根據原規范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此次修訂將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層最大建筑面積和第二、三層的人數之和,比照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單層建筑和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的房間的條件進行了調整。
5.5.9 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的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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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采用防火墻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
2 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1 個;
3 該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于其按本規范第5.5.21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30%,建筑各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按照本規范第5.5.21 條規定計算所需疏散總凈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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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的防火分區利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時的基本要求。
(1)建筑內劃分防火分區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當其中一個防火分區發生火災時,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區域,使得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在某種程度上能起到臨時安全區的作用。因此,當人員需要通過相鄰防火分區疏散時,相鄰兩個防火分區之間要嚴格采用防火墻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2)本條要求是針對某一樓層內中少數防火分區內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某一樓層內個別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寬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區域的安全疏散距離過長時,也可將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總疏散凈寬度的 30%。顯然,當人員從著火區進入非著火的防火分區后,將會增加該區域的人員疏散時間,因此,設計除需保證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符合規范要求外,還需要增加該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以滿足增加人員的安全疏散需要,使整個樓層的總疏散寬度不減少。
此外,為保證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寬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規定了一定面積的防火分區最少應具備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數量。計算時,不能將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計算在樓層的總疏散寬度內。
(3)考慮到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不僅建筑規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災蔓延更快,故本規范不允許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借用相鄰防火分區進行疏散。
5.5.10 高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從任一疏散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 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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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l.00h 的防火隔墻;
3 樓梯間的前室應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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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 本條規定是對于樓層面積比較小的高層公共建筑,在難以按本規范要求間隔 5m 設置 2 個安全出口時的變通措施。本條規定房間疏散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小于 10m,主要為限制樓層的面積。
由于剪刀樓梯是垂直方向的兩個疏散通道,兩梯段之間如沒有隔墻,則兩條通道處在同一空間內。如果其中一個樓梯間進煙,會使這兩個樓梯間的安全都受到影響。為此,不同樓梯之間應設置分隔墻,且分別設置前室,使之成為各自獨立的空間。
5.5.11 設置不少于2 部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公共建筑,如頂層局部升高,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2 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 人且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 時,高出部分可設置1 部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建筑主體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 展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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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 本條規定是參照公共建筑設置一個疏散樓梯的條件確定的。據調查,有些辦公、教學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頂部分局部高出 1層~2 層,用作會議室、報告廳等。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范有關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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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規定是要保障人員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樓梯能在火災時防火,
不積聚煙氣。高層建筑中的疏散樓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閉,火災時存在煙囪效應,使煙氣在短時間里就能經過樓梯向上部擴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脅疏散人員的安全。隨著煙氣的流動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勢的蔓延。因此,高層建筑內疏散樓梯間的安全性要求較多層建筑高。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筑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1 醫療建筑、旅館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
3 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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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對于多層建筑,在我國華東、華南和西南部分地區,采用敞開式外廊的集體宿舍、教學、辦公等建筑,其中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的樓梯間,由于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可以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規定需要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無論其樓層面積多大均要考慮采用封閉樓梯間,而與該建筑通過樓梯間連通的樓層的總建筑面積是否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無關。
對應設置封閉樓梯間的建筑,其底層樓梯間可以適當擴大封閉范圍。所謂擴大封閉樓梯間,就是將樓梯間的封閉范圍擴大,如圖 5 所示。 因為一般公共建筑首層入口處的樓梯往往比較寬大開敞,而且和門廳的空間合為一體,使得樓梯間的封閉范圍變大。對于不需采用封閉樓梯間的公共建筑,其首層門廳內的主樓梯如不計入疏散設計需要總寬度之內,可不設置樓梯間。

由于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屬于人員密集場所,樓梯間的人流量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內部環境,且這類建筑多為單層,因此規定中未規定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但當這些場所與其他功能空間組合在同一座建筑內時,則其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應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確定,或按該建筑的主要功能確定。如電影院設置在多層商店建筑內,則需要按多層商店建筑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
本條第 1、3 款中的“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是指設置有本款前述用途場所的建筑或建筑的使用功能與前述建筑或場所類似。
5.5.13A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宜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不能與敞開式外廊直接連通的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其室內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各層連廊應直接與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難場地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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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與敞開式外廊相連通,具有較好的防止煙氣進入的條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可為人員疏散提供較安全的疏散環境,有更長的時間可供老年人安全疏散。老年人照料設施要盡量設置與疏散或避難場所直接連通的室外走廊,為老年人在火災時提供更多的安全疏散路徑。對于需要封閉的外走廊,則要具備在火災時可以與火災報警系統或其他方式聯動自動開啟外窗的功能。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本條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樓層的樓地面距離該建筑室外設計地面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建筑高度的增加會顯著影響老年人照料設施內人員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對于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求在室內疏散走道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的情況下,在外墻部位再增設能連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動場所的連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條件。
5.5.14 公共建筑內的客、貨電梯宜設置電梯候梯廳,不宜直接設置在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內。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非消防電梯應采取防煙措施,當火災情況下需用于輔助人員疏散時,該電梯及其設置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及其設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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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 建筑內的客貨電梯一般不具備防煙、防火、防水性能,電梯井在火災時可能會成為加速火勢蔓延擴大的通道,而營業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場所是人員密集、可燃物質較多的空間,火勢蔓延、煙氣填充速度較快。因此,應盡量避免將電梯井直接設置在這些空間內,要盡量設置電梯間或設置在公共走道內,并設置侯梯廳,以減小火災和煙氣的影響。
5.5.15 公共建筑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 個疏散門:
1 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對于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建筑面積不大于75m2;對于其他建筑或場所,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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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m2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 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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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 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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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門的設置原則與安全出口的設置原則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間
大小與防火分區的大小差別較大,因而具體的設置要求有所區別。
本條第 1 款規定可設置 1 個疏散門的房間的建筑面積,是根據托兒所、幼兒園的活動室和中小學校的教室的面積要求確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不利于人員的安全疏散,但與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仍有所區別。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無論位于袋形走道或兩個安全出口之間還是位于走道盡端,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房間均需設置 2 個及以上的疏散門。對于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醫療建筑、教學建筑內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需要設置 2 個及以上的疏散門;當不能滿足此要求時,不能將此類用途的房間布置在走道的盡端。
5.5.1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 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2 對于體育館的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人~7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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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 本條第 1 款為強制性條文。
本條有關疏散門數量的規定,是以人員從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于 2min,從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疏散出去的時間不大于 1.5min 為原則確定的。根據這一原則,規范規定了每個疏散門的疏散人數。據調查,劇場、電影院等觀眾廳的疏散門寬度多在 1.65m 以上,即可通過 3 股疏散人流。這樣,一座容納人數不大于 2000 人的劇場或電影院,如果池座和樓座的每股人流通過能力按 40 人/min 計算(池座平坡地面按 43 人/min,樓座階梯地面按 37 人/min) ,則 250 人需要的疏散時間為 250/(3×40)=2.08(min) ,與規定的控制疏散時間基本吻合。同理,如果劇場或電影院的容納人數大于 2000 人,則大于 2000 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人數按不大于 400 人考慮。這樣,對于整個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就會大于 250 人,此時如果按照疏散門的通行能力,計算出的疏散時間超過2min,則要增加每個疏散門的寬度。在這里,設計仍要注意掌握和合理確定每個疏散門的人流通行股數和控制疏散時間的協調關系。如一座容納人數為 2400 人的劇場,按規定需要的疏散門數量為:2000/250+400/400=9(個) ,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約為:2400/9≈267(人) ,按 2min 控制疏散時間計算出每個疏散門所需通過的人流股數為:267/(2×40)≈3.3(股) 。此時,一般宜按 4 股通行能力來考慮設計疏散門的寬度,即采用 4×0.55=2.2(m)較為合適。
實際工程設計可根據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按上述辦法對每個疏散門的寬度進行必要的校核和調整。
體育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觀眾廳內人員的疏散時間依據不同容量按 3min~4min控制,觀眾廳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要求一般不能大于 400 人~700 人。如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 8600 人的體育館,如果觀眾廳設計 14 個疏散門,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8600/14≈614(人)。假設每個疏散門的寬度為 2.2m(即 4 股人流所需寬度),則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為 614/(4×37)≈4.15(min),大于 3.5min,不符合規范要求。因此,應考慮增加疏散門的數量或加大疏散門的寬度。如果采取增加出口的數量的辦法,將疏散門增加到 18 個,則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為 8600/18≈478(人) 。通過每個疏散門需要的疏散時間則縮短為 478/(4×37)≈3.22(min) ,不大于 3.5min,符合規范要求。
體育館的疏散設計,要注意將觀眾廳疏散門的數量與觀眾席位的連續排數和每排的連續座位數聯系起來綜合考慮。如圖 6 所示,一個觀眾席位區,觀眾通過兩側的 2 個出口進行疏散,其中共有可供 4 股人流通行的疏散走道。若規定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為 3.5min,則該席位區最多容納的觀眾席位數為 4×37×3.5=518(人) 。在這種情況下,疏散門的寬度就不應小于 2.2m;而觀眾席位區的連續排數如定為 20 排,則每一排的連續座位就不宜大于 518/20≈26(個) 。如果一定要增加連續座位數,就必須相應加大疏散走道和疏散門的寬度。否則,就會違反“來去相等”的設計原則。

體育館的室內空間體積比較大,火災時的火場溫度上升速度和煙霧濃度增加速度,要比在劇場、電影院、禮堂等的觀眾廳內的發展速度慢。因此,可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時間也較長。此外,體育館觀眾廳內部裝修用的可燃材料常較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少,其火災危險性也較這些場所小。但體育館觀眾廳內的容納人數較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要多很多,往往是后者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在疏散設計上,由于受座位排列和走道布置等技術和經濟因素的制約,使得體育館觀眾廳每個疏散門平均負擔的疏散人數要比劇場和電影院的多。此外,體育館觀眾廳的面積比較大,觀眾廳內最遠處的座位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一般也都比劇場、電影院的要大。體育館觀眾廳的地面形式多為階梯地面,導致人員行走速度也較慢,這些必然會增加人員所需的安全疏散時間。因此,體育館如果按劇場、電影院、禮堂的規定進行設計,困難會比較大,并且容納人數越多、規模越大越困難,這在本規范確定相應的疏散設計要求時,作了區別。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行業標準《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 的規定。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 的規定;▼ 展開圖示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 1 建筑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 展開圖示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 展開圖示
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 展開圖示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 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 處;
▼ 展開圖示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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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筑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
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有所區別。
(1)建筑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采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一般均比內廊式建筑要
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 5.5.17 注 1 對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有關要求作了調整。
注 3 考慮到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筑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 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表中規定值的調整,對于一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且符合注 1 和注 2 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 3 的規定增加后,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40×(1+25%)+=55(m)。
(2)對于建筑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筑層數不大于 4 層的建筑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于 4 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后可通過 15m 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筑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并考慮了我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筑規范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 61m,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后可增加 25%。英國建筑規范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于 45m。我國臺灣地區的建筑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它類似用途的建筑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于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筑的序廳、體育建筑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 4 款中有關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 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 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 25%。 條文中的 “該場所”包括連接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采用疏散走道連接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 10m 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 30×25%+10×(1+25%)=50(m) ,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 37.5m,連接走道的長度可以為 12.5m,但不可以將連接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應符合表5.5.18 的規定。
表5.5.18 高層公共建筑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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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根據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確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按本規范其他條文規定計算出的總疏散寬度,在確定不同位置的門洞寬度或梯段寬度時,需要仔細分配其寬度并根據通過的人流股數進行校核和調整,盡量均勻設置并滿足本條的要求。
設計應注意門寬與走道、樓梯寬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寬度均較寬,因此,當以門寬為計算寬度時,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門的寬度;當以樓梯的寬度為計算寬度時,門的寬度不應小于樓梯的寬度。此外,下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上層的寬度;對于地下、半地下,則上層的樓梯或門的寬度不應小于下層的寬度。
5.5.19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 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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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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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9 觀眾廳等人員比較集中且數量多的場所,疏散時在門口附近往往會發生擁堵現象,如果設計采用帶門檻的疏散門等,緊急情況下人流往外擁擠時很容易被絆倒,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甚至造成傷亡。本條中“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本條規定的疏散門為進出上述這些場所的門,包括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樓梯間的門。
本條規定的緊靠門口內外各 1.40m 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主要指正對門的內外 1.40m 范圍,門兩側 1.40m 范圍內盡量不要設置臺階,對于劇場、電影院等的觀眾廳,盡量采用坡道。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針對禮堂、體育館、電影院、劇場、學校教學樓、大中型商場等同一時間有大量人員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場所。一旦大量人員離開建筑物后,如沒有一個較開闊的地帶,人員還是不能盡快疏散,可能會導致后續人流更加集中和恐慌而發生意外。因此,規定該小巷的寬度不應小于 3.00m,但這是規定的最小寬度,設計要因地制宜地,盡量加大。為保證人流快速疏散、不發生阻滯現象,該疏散小巷應直接通向更寬闊的地帶。對于那些主要出入口臨街的劇場、電影院和體育館等公共建筑,其主體建筑應后退紅線一定的距離,以保證有較大的疏散緩沖及消防救援場地。
5.5.20 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疏散門、安全出口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 人不小于0.60m 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邊走道的凈寬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時,橫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不宜超過20 排;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劇場、電影院、禮堂等,每排不宜超過22 個;體育館,每排不宜超過26 個;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 時,可增加1.0 倍,但不得超過50 個;僅一側有縱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少一半; ▼ 展開圖示
2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1的規定計算確定; ▼ 展開圖示
表5.5.20-1 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3 體育館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0-2 的規定計算確定; ▼ 展開圖示

表5.5.20-2 體育館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注:本表中應較大座位數范圍按規定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對應相鄰較小座位數范圍按其最多座位數計算的疏散總凈寬度。對于觀眾廳座位數少于3000個的體育館,計算供觀眾疏散的所有內門、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總凈寬度時,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表5.5.20-1 的規定。
4 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作為觀眾廳的疏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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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 為便于人員快速疏散,不會在走道上發生擁擠,本條規定了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座位的布置和疏散通道、疏散門的布置基本要求。
(1)關于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觀眾廳內疏散走道及座位的布置。
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寬度按疏散 1 股人流需要 0.55m考慮,同時并排行走 2 股人
流需要 1.1m 的寬度,但觀眾廳內坐椅的高度均在行人的身體下部,坐椅不妨礙人體最寬處的通過,故 1.0m 寬度基本能保證 2 股人流通行需要。觀眾廳內設置邊走道不但對疏散有利,并且還能起到協調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和疏散走道通行能力的作用,從而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
對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等觀眾廳中兩條縱走道之間的最大連續排數和連續座位數,在工程設計中應與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聯系起來考慮,合理確定。
對于體育館觀眾廳中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可增加到 26 個,主要是因為體育館觀眾廳內的總容納人數和每個席位分區內所包容的座位數都比劇場、電影院的多,發生火災后的危險性也較影劇院的觀眾廳要小些,采用與劇場等相同的規定數據既不現實也不客觀,但也不能因此而任意加大每個席位分區中的連續排數、連續座位數,而要與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相呼應、相協調。
本條規定的連續 20 排和每排連續 26 個座位,是基于人員出觀眾廳的控制疏散時間按不大于3.5min 和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按 2.2m 考慮的。疏散走道之間布置座位連續 20 排、每排連續 26 個作為一個席位分區的包容座位數為 20×26=520(人),通過能容 4 股人流寬度的走道和 2.20m寬的安全(疏散)出口出去所需要的時間為 520/(4×37)≈3.51(min),基本符合規范的要求。對于體育館觀眾廳平面中呈梯形或扇形布置的席位區,其縱走道之間的座位數,按最多一排和最少一排的平均座位數計算。
另外,在本條中“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0.9m 時,可增加 1.0 倍,但不得大于 50 個”的規定,設計也應按上述原理妥善處理。本條限制觀眾席位布置僅一側有縱走道時的座位數,是為防止延誤疏散時間。
(2)關于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寬度。
本條第 2 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是根據人員疏散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為 2min、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為 1.5min 這一原則確定的。

據此,按照疏散凈寬度指標公式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中每 100 人所需疏散寬度為:
門和平坡地面:B=100×0.55/(2×43)≈0.64(m) 取 0.65m;
階梯地面和樓梯:B=100×0.55/(2×37)≈0.74(m) 取 0.75m。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觀眾廳中每 100 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為:
門和平坡地面:B=100×0.55/(1.5×43)≈0.85(m) 取 0.85m;
階梯地面和樓梯:B =100×0.55/(1.5×37)≈0.99(m) 取 1.00m。
根據本條第 2 款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計算所得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為實際需要設計的最小寬度。在確定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時,還應按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時間進行校核和調整,其理由參見第 5.5.16 條的條文說明。本款的適用規模為: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容納人數不大于 2500 人;對于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容納人數不大于 1200 人。
此外,對于容量較大的會堂等,其觀眾廳內部會設置多層樓座,且樓座部分的觀眾人數往往占整個觀眾廳容納總人數的一半多,這和一般劇場、電影院、禮堂的池座人數比例相反,而樓座部分又都以階梯式地面為主,其疏散情況與體育館的情況有些類似。盡管本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設計也可以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照體育館的相應規定確定。
(3)關于體育館的安全疏散寬度。
國內各大、中城市已建成的體育館,其容量多在 3000 人以上。考慮到劇場、電影院的觀眾廳與體育館的觀眾廳之間在容量和室內空間方面的差異,在規范中分別規定了其疏散寬度指標,并在規定容量的適用范圍時拉開檔次,防止出現交叉或不一致現象,故將體育館觀眾廳的最小人數容量定為 3000 人。
對于體育館觀眾廳的人數容量,表 5.5.20-2 中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按照觀眾廳容量的大小分為三檔:(3000~5000)人、(5001~10000)人和(10001~20000)人。每個檔次中所規定的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是根據人員出觀眾廳的疏散時間分別控制在 3min、3.5min、4min 來確定的。根據計算公式:
計算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觀眾廳中每 100 人所需要的疏散寬度分別為:
平坡地面:B 1 =0.55×100/(3×43)≈0.426(m) 取 0.43m;
B 2 =0.55×100/(3.5×43)≈0.365(m) 取 0.37m;
B 3 =0.55×100/(4×43)≈0.320(m) 取 0.32m;
階梯地面:B 1 =0.55×100/(3×37)≈0.495(m) 取 0.50m;
B 2 =0.55×100/(3.5×37)≈0.425(m) 取 0.43m;
B 3 =0.55×100/(4×37)≈0.372(m) 取 0.37m。
本款將觀眾廳的最高容納人數規定為 20000 人,當實際工程大于該規模時,需要按照疏散時間確定其座位數、疏散門和走道寬度的布置,但每個座位區的座位數仍應符合本規范要求。根據規定的疏散寬度指標計算得到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總寬度,為實際需要設計的概算寬度,確定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時,還需對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進行核算和調整。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容量為 10000 人的體育館,按上述規定疏散寬度指標計算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總寬度為 10000×0.43/100=43(m) 。如果設計 16 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則每個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為 625 人,每個出口的平均寬度為 43/16≈2.68(m) 。如果每個出口的寬度采用 2.68m,則能通過 4 股人流,核算其疏散時間為 625/(4×37)≈4.22(min)>3.5min,不符合規范要求。如果將每個出口的設計寬度調整為 2.75m,則能夠通過 5 股人流,疏散時間為:625/(5×37)≈3.38(min)<3.5min,符合規范要求。但推算出的每百人寬度指標為 16×2.75/100=0.44(m),比原百人疏散寬度指標高 2%。
本條表 5.5.20-2 的“注”,明確了采用指標進行計算和選定疏散寬度時的原則:即容量大的觀眾廳,計算出的需要寬度不應小于根據容量小的觀眾廳計算出需要寬度。否則,應采用較大寬度。如:一座容量為 5400 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為 54×0.43=23.22(m),而一座容量為 5000 人的體育館,按規定指標計算出來的疏散寬度則為 50×0.50=25(m) ,在這種情況下就應采用 25m 作為疏散寬度。另外,考慮到容量小于 3000 人的體育館,其疏散寬度計算方法未在條文中明確,此次修訂時在表 5.5.20-2 中作了補充。
(4)體育館觀眾廳內縱橫走道的布置是疏散設計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在工程設計中應注意:
1)觀眾席位中的縱走道擔負著把全部觀眾疏散到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重要功能。在觀眾席
位中不設置橫走道時,觀眾廳內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縱走道的設計總寬度應與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總寬度相等。觀眾席位中的橫走道可以起到調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人流密度和加大出口疏散流通能力的作用。一般容量大于 6000 人或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通過人流股數大于 4 股時,在觀眾席位中要盡量設置橫走道。
2)經過觀眾席中的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人流股數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設計的通行股數,應符合“來去相等”的原則。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設計的寬度為 2.2m,則經過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不能大于 4 股;否則,就會造成出口處堵塞,延誤疏散時間。反之,如果經縱、橫走道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人流股數少于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通行人流股數,則不能充分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
(5)設計還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密切聯系控制疏散時間。
疏散設計確定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總寬度,要大于根據控制疏散時間而規定出的寬度指標,即計算得到的所需疏散總寬度。同時,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要滿足每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平均疏散人數的規定要求,并且根據此疏散人數計算得到的疏散時間要小于控制疏散時間(建筑中可用的疏散時間)的規定要求。
2)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應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設計寬度協調。
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數量與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之間有著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并且也是嚴格控制疏散時間,合理執行疏散寬度指標需充分注意和精心設計的一個重要環節。在確定觀眾廳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寬度時,要認真考慮通過人流股數的多少,如單股人流的寬度為0.55m,2 股人流的寬度為 1.1m,3 股人流的寬度為 1.65m,以更好地發揮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疏散功能。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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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5.5.21-1 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內下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筑內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表5.5.21-1 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100 人最小疏散凈寬度(m/百人)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不小于1.00m 計算確定;
3 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 人/m2 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 人/m2 計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場所,其疏散人數可按實際座位數的1.1 倍計算;
6 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展覽廳的建筑面積和人員密度計算,展覽廳內的人員密度不宜小于0.75 人/m2;
7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表5.5.21-2 規定的人員密度計算。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表5.5.21-2 規定值30%確定。
表5.5.21-2 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人/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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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 本條第 1、2、3、4 款為強制性條文。疏散人數的確定是建筑疏散設計的基礎參數之一,不能準確計算建筑內的疏散人數,就無法合理確定建筑中各區域疏散門或安全出口和建筑內疏散樓梯所需要的有效寬度,更不能確定設計的疏散設施是否滿足建筑內的人員安全疏散需要。
1 在實際中,建筑各層的用途可能各不相同,即使相同用途在每層上的使用人數也可能有所
差異。如果整棟建筑物的樓梯按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除非人數最多的一層是在頂層,否則不盡合理,也不經濟。對此,各層樓梯的總寬度可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分段計算確定,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該層以上各層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如:一座二級耐火等級的六層民用建筑,第四層的使用人數最多為 400 人,第五層、第六層每層的人數均為 200 人。計算該建筑的疏散樓梯總寬度時,根據樓梯寬度指標 1.0m/百人的規定,第四層和第四層以下每層樓梯的總寬度為 4.0m;第五層和第六層每層樓梯的總寬度可為 2.0m。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由于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考慮到其疏散條件較差,有的火災煙氣可能發展較快的特點, 提高了百人疏散寬度指標要求。 本條第 2 款中 “人員密集的廳、室” ,包括商店營業廳、證券營業廳等。
4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在計算疏散人數時,可以不計算該場所內疏散走道、衛生間
等輔助用房的建筑面積,而可以只根據該場所內具有娛樂功能的各廳、室的建筑面積確定,內部服務和管理人員的數量可根據核定人數確定。
6 對于展覽廳內的疏散人數,本規定為最小人員密度設計值,設計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
用更大的密度。
7 對于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數,國家行業標準《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 48 中有關條文的規定還不甚明確,導致出現多種計算方法,有的甚至是錯誤的。本規范在研究國內外有關資料和規范,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明確了確定商店營業廳疏散人數時的計算面積與其建筑面積的定量關系為(0.5~0.7):1, 據此確定了商店營業廳的人員密度設計值。從國內大量建筑工程實例的計算統計看,均在該比例范圍內。但商店建筑內經營的商品類別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地段,地上與地下商店等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人流和人員密度相差較大,因此執行過程中應對工程所處位置的情況作充分分析,再依據本條規定選取合理的數值進行設計。
本條所指“營業廳的建筑面積”,既包括營業廳內展示貨架、柜臺、走道等顧客參與購物的場所,也包括營業廳內的衛生間、樓梯間、自動扶梯等的建筑面積。對于進行了嚴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時無需進入營業廳內的倉儲、設備房、工具間、辦公室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筑面積。
有關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的人員密度調查表明,該類建筑與百貨商店、超市等相比,人員密度較小,高峰時刻的人員密度在 0.01 人/m2 ~0.034 人/m2 之間。考慮到地區差異及開業慶典和節假日等因素,確定家具、建材商店和燈飾展示建筑的人員密度為表 5.5.21-2 規定值的 30%。
據表 5.5.21-2 確定人員密度值時,應考慮商店的建筑規模,當建筑規模較小(比如營業廳的建筑面積小于 3000m2 )時宜取上限值,當建筑規模較大時,可取下限值。當一座商店建筑內設置有多種商業用途時,考慮到不同用途區域可能會隨經營狀況或經營者的變化而變化,盡管部分區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經銷等類似用途,但人員密度仍需要按照該建筑的主要商業用途來確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減。
5.5.22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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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 本條規定是在吸取有關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的要求確定的,主要針對多層建筑或高層建筑的下部樓層。
本條要求設置的輔助疏散設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繩、緩降繩、折疊式人孔梯、滑梯等,設置位置要便于人員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個窗口或陽臺設置。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 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 人/m2計算;
4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 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9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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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使用人員多、豎向疏散距離長,因而人員的疏散時間長。
根據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50m 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規定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應大于 50m,以便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采用云梯車救援下來。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將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確定為不大于 50m 較為適宜。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致于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征,規定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納 5 人確定。
第2款對通向避難層樓梯間的設置方式作出了規定,“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的做法,是為了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間)。其中,“同層錯位和上下層斷開”的方式是強制避難的做法,此時人員均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疏散樓梯在避難層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員選擇繼續通過疏散樓梯疏散還是前往避難區域避難。當建筑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應采用防火墻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置防煙前室。
一座建筑是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其所需避難面積確定,避難間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難層。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 個,其凈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25.0m2 確定;
2 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凈面積;
3 應靠近樓梯間,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 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 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6 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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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了滿足高層病房樓和手術室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人員的避難需要和保證其避難安全。本條是參考美國、英國等國對醫療建筑避難區域或使用輪椅等行動不便人員避難的規定,結合我國相關實際情況確定的。
每個護理單元的床位數一般是 40 床~60 床,建筑面積為 1200m2 ~1500m2 ,按 3 人間病房、疏散著火房間和相鄰房間的患者共 9 人,每個床位按 2m2 計算,共需要 18m2 ,加上消防員和醫護人員、家屬所占用面積,規定避難間面積不小于 25m2 。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房間,如每層的監護室,也可以利用電梯前室。病房樓按最少 3 部病床梯對面布置,電梯前室面積一般為 24m2 ~30m2 。但合用前室不適合用作避難間,以防止病床影響人員通過樓梯疏散。
5.5.24A 3層及3層以上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在二層及以上各層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樓梯間的相鄰部位設置1間避難間;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與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直接連通的開敞式外廊、與疏散走道直接連通且符合人員避難要求的室外平臺等時,可不設置避難間。避難間內可供避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2m2 ,避難間可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5.24條的規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層數大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應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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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滿足老年人照料設施中難以在火災時及時疏散的老年人的避難需要,根據我國老年人照料設施中人員及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照醫療建筑避難間設置的要求,作了本條規定。
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只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三層及以上樓層,而一、二層沒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情況,避難間可以只設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設施的樓層上相應疏散樓梯間附近。
避難間可以利用平時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間,一般從該房間要能避免再經過走道等火災時的非安全區進入疏散樓梯間或樓梯間的前室;避難間的門可直接開向前室或疏散樓梯間。當避難間利用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消防電梯的前室時,該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m2,不需另外增加12m2避難面積。但考慮到救援與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織情況,疏散樓梯間與消防電梯的合用前室不適合兼作避難間。避難間的凈寬度要能滿足方便救援中移動擔架(床)等的要求,凈面積大小還要根據該房間所服務區域的老年人實際身體狀況等確定。美國相關標準對避難面積的要求為:一般健康人員,0.28m2/人;一般病人或體弱者,0.6m2/人;帶輪椅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1.4m2/人;利用活動床轉送的人員的避難面積為2.8m2/人。考慮到火災的隨機性,要求每座樓梯間附近均應設置避難間。建筑的首層人員由于能方便地直接到達室外地面,故可以不要求設置避難間。
本條中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獨立建造時,為該老年人照料設施單體的總建筑面積;當老年人照料設施設置在其他建筑或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時,為其中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
考慮到失能老年人的自身條件,供該類人員使用的超過2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要按核定使用人數配備簡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降低火災產生的煙氣對失能老年人的危害。
Ⅲ 住宅建筑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2,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 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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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設置的基本要求。考慮到當前住宅建筑形式趨于多樣化,條文未明確住宅建筑的具體類型,只根據住宅建筑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和戶門到安全出口的距離,分別規定了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要求。
54m 以上的住宅建筑,由于建筑高度高,人員相對較多,一旦發生火災,煙和火易豎向蔓延,且蔓延速度快,而人員疏散路徑長,疏散困難。故同時要求此類建筑每個單元每層設置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以利人員安全疏散。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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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將建筑的疏散樓梯通至屋頂,可使人員通過相鄰單元的樓梯進行疏散,使之多一條疏散路徑,以利于人員能及時逃生。由于本規范已強制要求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應設置 2 個安全出口,而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不大于 650m2 ,且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于 10m,每個單元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時,可以通過將樓梯間通至屋面并在屋面將各單元連通來滿足2個不同疏散方向的要求,便于人員疏散;對于只有1個單元的住宅建筑,可將疏散樓梯僅通至屋頂。此外,由于此類建筑高度較高,即使疏散樓梯能通至屋頂,也不等同于2部疏散樓梯。為提高疏散樓梯的安全性,本條還對戶門的防火性能提出了要求。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 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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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 電梯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火災和高溫煙氣可借助該豎井蔓延到建筑中的其他樓層,會給人員安全疏散和火災的控制與撲救帶來更大困難。因此,疏散樓梯的位置要盡量遠離電梯井或將疏散樓梯設置為封閉樓梯間。
對于建筑高度低于 33m 的住宅建筑,考慮到其豎向疏散距離較短,如每層每戶通向樓梯間的門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一定程度降低煙火進入樓梯間的危險,因而可以不設封閉樓梯間。
樓梯間是火災時人員在建筑內豎向疏散的唯一通道,不具備防火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特別是高層住宅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樓梯間的前室。
5.5.28 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最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 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 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墻;
3 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
4 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2,且短邊不應小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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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 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 5.5.10 條的說明。樓梯間的防煙前室,要盡可能分別設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
防煙前室不共用時,其面積等要求還需符合本規范第6.4.3條的規定。當兩部剪刀樓梯間共用前室時,進入剪刀樓梯間前室的入口應該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過同一個入口進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間的距離仍要不小于 5m;在首層的對外出口,要盡量分開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首層的公共區無可燃物且首層的戶門不直接開向前室時,剪刀梯在首層的對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寬度需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 的規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 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住宅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4 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 倍計算。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 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 處;
3 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5.5.29 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 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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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 5.5.17 條的說明。
躍廊式住宅用與樓梯、電梯連接的戶外走廊將多個住戶組合在一起,而躍層式住宅則在套內有多個樓層,戶與戶之間主要通過本單元的樓梯或電梯組合在一起。躍層式住宅建筑的戶外疏散路徑較躍廊式住宅短,但套內的疏散距離則要長。因此,在考慮疏散距離時,躍廊式住宅要將人員在此樓梯上的行走時間折算到水平走道上的時間,故采用小樓梯水平投影的 1.5 倍計算。為簡化規定,對于躍層式住宅戶內的小樓梯,戶內樓梯的距離由原來規定按樓梯梯段總長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計算修改為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 1.5 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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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說明參見本規范第 5.5.18 條的說明。住宅建筑相對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間內或樓層的使用人數較少,一般情況下 1.1m 的最小凈寬可以滿足大多數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設計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以及戶門時仍應進行核算。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 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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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關說明參見本規范第 5.5.23 條的條文說明。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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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 對于大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盡管規范不強制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但此類建筑較高,為增強此類建筑戶內的安全性能,規范對戶內的一個房間提出了防火要求。
本條規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T 12513 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6建筑構造
6.1 防火墻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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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防火墻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區或防止建筑間火災蔓延的重要分隔構
件,對于減少火災損失發揮著重要作用。
防火墻能在火災初期和滅火過程中,將火災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間內,阻斷火災在防火墻一側而不蔓延到另一側。國外相關建筑規范對于建筑內部及建筑物之間的防火墻設置十分重視,均有較嚴格的規定。如美國消防協會標準《防火墻與防火隔墻標準》NFPA 221 對此也有專門規定,并被美國有關建筑規范引用為強制性要求。
實際上,防火墻應從建筑基礎部分就應與建筑物完全斷開,獨立建造。但目前在各類建筑物中設置的防火墻,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與建筑框架相連接。要保證防火墻在火災時真正發揮作用,就應保證防火墻的結構安全且從上至下均應處在同一軸線位置,相應框架的耐火極限要與防火墻的耐火極限相適應。由于過去沒有明確設置防火墻的框架或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要求,使得實際工程中建筑框架的耐火極限可能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從而難以更好地實現防止火災蔓延擴大的目標。
為阻止火勢通過屋面蔓延,要求防火墻截斷屋頂承重結構,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突出屋面與否。對于不同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頂耐火極限的建筑,應有所區別。當高層廠房和高層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大于或等于 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大于或等于 0.50h 時,由于屋頂具有較好的耐火性能,其防火墻可不高出屋面。
本條中的數值是根據我國有關火災的實際調查和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確定的。不同國家有關防火墻高出屋面高度的要求,見表 16。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盡可能采用比本規范規定較大的數值。
6.1.2 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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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防火墻就是為了防止火災不能從防火墻任意一側蔓延至另外一側。通常屋頂是不開口的,一旦開口則有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因而也需要進行有效的防護。否則,防火墻的作用將被削弱,甚至失效。防火墻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不小于 4.0m,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勢蔓延,但設計還是要盡可能加大該距離,或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等,以防止火災蔓延。
6.1.3 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 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均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 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極限。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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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對于難燃或可燃外墻,為阻止火勢通過外墻橫向蔓延,要求防火墻凸出外墻一定寬度,且應在防火墻兩側每側各不小于 2.0m 范圍內的外墻和屋面采用不燃性的墻體,并不得開設孔洞。不燃性外墻具有一定耐火極限且不會被引燃,允許防火墻不凸出外墻。
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離規定不應小于 2.0m。根據火場調查,2.0m 的間距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火勢蔓延,但也存在個別蔓延現象。
6.1.4 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采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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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火災事故表明,防火墻設在建筑物的轉角處且防火墻兩側開設門窗等洞口時,如門窗洞口采取防火措施,則能有效防止火勢蔓延。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均可視為能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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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對于防火間距不足而需設置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必須設置的開口要符合本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用于防火分區或建筑內其他防火分隔用途的防火墻,如因工藝或使用等要求必須在防火墻上開口時,須嚴格控制開口大小并采取在開口部位設置防火門窗等能有效防止火災蔓延的防火措施。根據國外有關標準,在防火墻上設置的防火門,耐火極限一般都應與相應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一致,但各國有關防火門的標準略有差異,因此我國要求采用甲級防火門。其他洞口,包括觀察窗、工藝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設置的防火設施也各異,如防火窗、防火卷簾、防火閥、防火分隔水幕等。但無論何種設施,均應能在火災時封閉開口,有效阻止火勢蔓延。
(2)本條規定在于保證防火墻防火分隔的可靠性。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管道穿越防火墻,很容易將火災從防火墻的一側引到另外一側。排氣管道內的氣體一般為燃燒的余氣,溫度較高,將排氣管道設置在防火墻內不僅對防火墻本身的穩定性有影響,而且排氣時長時間聚集的熱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墻兩側的可燃物。此外,在布置輸送氧氣、煤氣、乙炔等可燃氣體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柴油等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時,還要充分考慮這些管道發生可燃氣體或蒸氣逸漏對防火墻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墻兩側空間的危害。
6.1.6 除本規范第6.1.5 條規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確需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穿過防火墻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料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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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本條規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內的高溫煙氣和火勢穿過防火墻上的開口和孔隙等蔓延擴散,以保證防火分區的防火安全。如水管、輸送無火災危險的液體管道等因條件限制必須穿過防火墻時,要用彈性較好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將管道周圍的縫隙緊密填塞。對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溫或火焰易收縮變形或燒蝕的材質的管道,要采取措施使該類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閉,如設置熱膨脹型阻火圈或者設置在具有耐火性能的管道井內等, 以防止火勢和煙氣穿過防火分隔體。有關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規程》CECS 154:2003 中有詳細要求。
6.1.7 防火墻的構造應能在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墻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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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防火墻構造的本質要求,是確保防火墻自身結構安全的基本規定。防火墻的構造應該使其能在火災中保持足夠的穩定性能,以發揮隔煙阻火作用,不會因高溫或鄰近結構破壞而引起防火墻的倒塌,致使火勢蔓延。耐火等級較低一側的建筑結構或其中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較低的結構,在火災中易發生跨塌,從而可能以側向力或下拉力作用于防火墻,設計應考慮這一因素。此外,在建筑物室內外建造的獨立防火墻,也要考慮其高度與厚度的關系以及墻體的內部加固構造,使防火墻具有足夠的穩固性與抗力。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6.2.1 劇場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舞臺下部的燈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儲藏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電影放映室、卷片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觀察孔和放映孔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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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本條規定了劇場、影院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的防火分隔要求。
劇場等建筑的舞臺及后臺部分,常使用或存放著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裝修和用電設備多。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為著火因素也較多,如煙火效果及演員在臺上吸煙表演等,也容易引發火災。著火后,舞臺部位的火勢往往發展迅速,難以及時控制。劇場等建筑舞臺下面的燈光操縱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儲藏室,可燃物較多,也是該場所防火設計的重點控制部位。
電影放映室主要放映以硝酸纖維片等易燃材料的影片,極易發生燃燒,或斷片時使用易燃液體丙酮接片子而導致火災,且室內電氣設備又比較多。因此,該部位要與其他部位進行有效分隔。對于放映數字電影的放映室,當室內可燃物較少時,其觀察孔和放映孔也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劇場、 電影院內的其他建筑防火構造措施與規定,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 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的要求。
6.2.2 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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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對建筑內一些需要重點防火保護的特殊場所的防火分隔要求。本條中規定的防火分隔墻體和樓板的耐火極限是根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相應要求確定的。
(1)醫療建筑內存在一些性質重要或發生火災時不能馬上撤離的部位,如產房、手術室、重癥病房、貴重的精密醫療裝備用房等,以及可燃物多或火災危險性較大,容易發生火災的場所,如藥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因此,需要加強對這些房間的防火分隔,以減小火災危害。對于醫院潔凈手術部,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 和《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49 的有關要求。
(2)托兒所、幼兒園的嬰幼兒、老年人建筑內的老弱者等人員行為能力較弱,容易在火災時造成傷亡,當設置在其他建筑內時,要與其他部位分隔。其他防火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 122 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40 等標準的要求。
6.2.3 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 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 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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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本條規定了屬于易燃、易爆且容易發生火災或高溫、明火生產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
廚房火災危險性較大,主要原因有電氣設備過載老化、燃氣泄漏或油煙機、排油煙管道著火等。因此,本條對廚房的防火分隔提出了要求。本條中的“廚房”包括公共建筑和工廠
中的廚房、宿舍和公寓等居住建筑中的公共廚房,不包括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中套內設置的供家庭或住宿人員自用的廚房。
當廠房或倉庫內有工藝要求必須將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布置在一起時,除屬丁、戊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與儲存場所外,廠房或倉庫中甲、乙、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或儲存物品一般要分開設置,并應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極限的墻體分隔。如車間內的變電所、變壓器、可燃或易燃液體或氣體儲存房間、人員休息室或車間管理與調度室、倉庫內不同火災危險性的物品存放區等,有的在本規范第 3.3.5~3.3.8 條和第 6.2.7 條等條文中也有規定。
6.2.4 建筑內的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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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為保證防火隔墻的有效性,對其構造做法作了規定。為有效控制火勢和煙氣蔓延,特別是煙氣對人員安全的威脅,旅館、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內的防火隔墻,應注意將隔墻從地面或樓面砌至上一層樓板或屋面板底部。樓板與隔墻之間的縫隙、穿越墻體的管道及其縫隙、開口等應按照本規范有關規定采取防火措施。
在單元式住宅中,分戶墻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墻體,戶與戶之間進行較嚴格的分隔,保證火災不相互蔓延,也是確定住宅建筑相關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單元之間的墻應無門窗洞口,單元之間的墻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該隔墻真正起到防火隔斷作用,從而把火災限制在著火的一戶內或一個單元之內。
6.2.5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 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 的隔板。
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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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外立面開口之間如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措施,易導致火災通過開口部位相互蔓延,為此,本條規定了外立面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
目前,建筑中采用落地窗,上、下層之間不設置實體墻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旦發生火災,
易導致火災通過外墻上的開口在水平和豎直方向上蔓延。本條結合有關火災案例,規定了建筑外墻上在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墻體高度或防火挑檐的挑出寬度,以及住宅建筑相鄰套在外墻上的開口之間的墻體的水平寬度,以防止火勢通過建筑外窗蔓延。關于上下層開口之間實體墻的高度計算,當下部外窗的上沿以上為上一層的梁時,該梁的高度可計入上、下層開口間的墻體高度。
當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墻體采用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允許采用防火玻璃墻,但防火玻璃墻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都要能達到規范規定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 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
國家標準《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 15763.1-2009 將防火玻璃按照耐火性能分為 A、C 兩類,其中A 類防火玻璃能夠同時滿足標準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要求,C 類防火玻璃僅能滿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火勢通過窗口蔓延時需經過外部卷吸后作用到窗玻璃上,且火焰需突破著火房間的窗戶經室外再蔓延到其他房間,滿足耐火完整性的 C 類防火玻璃,可基本防止火勢通過窗口蔓延。
住宅內著火后,在窗戶開啟或窗戶玻璃破碎的情況下,火焰將從窗戶蔓出并向上卷吸,因此著火房間的同層相鄰房間受火的影響要小于著火房間的上一層房間。此外,當火焰在環境風的作用下偏向一側時,住宅戶與戶之間突出外墻的隔板可以起到很好的阻火隔熱作用,效果要優于外窗之間設置的墻體。根據火災模擬分析,當住宅戶與戶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 0.6m 的隔板或在外窗之間設置寬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性墻體時,能夠阻止火勢向相鄰住戶蔓延。
6.2.6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符合本規范第6.2.5 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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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采用幕墻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墻存在空腔結構,這些空腔上下貫通,在火災時會產生煙囪效應,如不采取一定分隔措施,會加劇火勢在水平和豎向的迅速蔓延,導致建筑整體著火,難以實施撲救。幕墻與周邊防火分隔構件之間的縫隙、與樓板或者隔墻外沿之間的縫隙、與相鄰的實體墻洞口之間的縫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鋁棉等不燃材料。實際工程中,存在受震動和溫差影響易脫落、開裂等問題,故規定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要采用具有一定彈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實。這種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難燃材料。如采用難燃材料,應保證其在火焰或高溫作用下能發生膨脹變形,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設置幕墻的建筑,其上、下層外墻上開口之間的墻體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規范第 6.2.5 條的要求。
6.2.7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墻和0.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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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建筑內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設備房等重要設備房的防火分隔要求。
設置在其他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等要保證該建筑發生火災時,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確保消防設施正常工作。通風、空調機房是通風管道匯集的地方,是火勢蔓延的主要部位之一。基于上述考慮,本條規定這些房間要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但考慮到丁、戊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對這兩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分隔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有所降低。
6.2.8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墻體內的絕熱層時,宜采用不燃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極限。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絕熱層宜采用不燃性墻體分隔。
冷庫、低溫環境生產場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絕熱層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且絕熱層的表面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
冷庫的庫房與加工車間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確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開口時,應采取防火間隔等措施進行分隔,間隔兩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當冷庫的氨壓縮機房與工車間貼鄰時,應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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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冷庫的墻體保溫采用難燃或可燃材料較多,面積大、數量多,且冷庫內所存物品有些還是可燃的,包裝材料也多是可燃的。冷庫火災主要由聚苯乙烯硬泡沫、軟木易燃物質等隔熱材料和可燃制冷劑等引起。因此,有些國家對冷庫采用可燃塑料作隔熱材料有較嚴格的限制,在規范中確定小于 150m2 的冷庫才允許用可燃材料隔熱層。為了防止隔熱層造成火勢蔓延擴大,規定應作水平防火分隔,且該水平分隔體應具備與分隔部位相應構件相當的耐火極限。其他有關分隔和構造要求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 的規定。
近年來冷庫及低溫環境生產場所已發生多起火災,火災案例表明,當建筑采用泡沫塑料作內絕熱層時,裸露的泡沫材料易被引燃,火災時蔓延速度快且產生大量的有毒煙氣,因此,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加強冷庫及人工制冷降溫廠房的防火措施很有必要。本條不僅對泡沫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限制,而且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
氨壓縮機房屬于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當冷庫的安壓縮機房確需與加工車間貼臨時,要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以降低安壓縮機房發生事故時對加工車間的影響。同時,冷庫也要與加工車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6.2.9 建筑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3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內的垃圾道宜靠外墻設置,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應能自行關閉;
5 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 規定的完整性和隔熱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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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本條第 1、2、3 款為強制性條文。由于建筑內的豎井上下貫通一旦發生火災,易沿豎井豎向蔓延,因此,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電梯井的耐火極限要求,見本規范第 3.2.1 條和第 5.1.2 條的規定。電梯層門是設置在電梯層站入口的封閉門,即梯井門。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電梯層門耐火試驗》GB/T27903 的規定進行測試,并符合相應的判定標準。
建筑中的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管井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層樓板處用
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實際工程中,每層分隔對于檢修影響不大,卻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這些豎井要在每層進行防火分隔。
本條中的“安全逃生門”是指根據電梯相關標準要求,對于電梯不停靠的樓層,每隔 11m 需要設置的可開啟的電梯安全逃生門。
6.2.10 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不應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
戶外廣告牌的設置不應遮擋建筑的外窗,不應影響外部滅火救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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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直接設置在有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上的戶外電致發光廣告牌,容易因供電線路和電器原因使墻體或可燃廣告牌著火而引發火災,并能導致火勢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戶外廣告牌遮擋建筑外窗,也不利于火災時建筑的排煙和人員的應急逃生以及外部滅火救援。
本條中的“可燃、難燃材料的墻體”,主要指設置廣告牌所在部位的墻體本身是由可燃或難燃材料構成,或該部位的墻體表面設置有由難燃或可燃的保溫材料構成的外保溫層或外裝飾層。
6.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6.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6.3.1 在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悶頂內采用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m、金屬煙囪0.7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作絕熱層。
6.3.2 層數超過2 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m。
6.3.3 內有可燃物的悶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凈寬度和凈高度均不小于0.7m 的悶頂入口;對于公共建筑,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 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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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6.3.3 冷攤瓦屋頂具有較好的透氣性,瓦片間相互重疊而有縫隙,可直接鋪在掛瓦條上,也可鋪在處理后的屋面上起裝飾作用,我國南方和西南地區的坡屋頂建筑應用較多。第 6.3.1 條規定主要為防止火星通過冷攤瓦的縫隙落在悶頂內引燃可燃物而釀成火災。
悶頂著火后,悶頂內溫度比較高、煙氣彌漫,消防員進入悶頂偵察火情、滅火救援相當困難。為盡早發現火情、避免發展成為較大火災,有必要設置老虎窗。設置老虎窗的悶頂著火后,火焰、煙和熱空氣可以從老虎窗排出,不至于向兩旁擴散到整個悶頂,有助于把火勢局限在老虎窗附近范圍內,并便于消防員偵察火情和滅火。樓梯是消防員進入建筑進行滅火的主要通道,悶頂入口設在樓梯間附近,便于消防員快速偵察火情和滅火。
悶頂為屋蓋與吊頂之間的封閉空間,一般起隔熱作用,常見于坡屋頂建筑。悶頂火災一般陰燃時間較長,因空間相對封閉且不上人,火災不易被發現,待發現之后火已著大,難以撲救。陰燃開始后,由于悶頂內空氣供應不充足,燃燒不完全,如果讓未完全燃燒的氣體積熱、積聚在悶頂內,一旦吊頂突然局部塌落,氧氣充分供應就會引起局部轟燃。因此,這些建筑要設置必要的悶頂入口。但有的建筑物,其屋架、吊頂和其他屋頂構件為不燃材料,悶頂內又無可燃物,像這樣的悶頂,可以不設置悶頂入口。
第6.3.3條中的“每個防火隔斷范圍” ,主要指住宅單元或其他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成較小空間(墻體隔斷悶頂) 的建筑區域。 教學、辦公、旅館等公共建筑,每個防火隔斷范圍面積較大,一般為 1000m2 ,最大可達 2000m2 以上,因此要求設置不小于 2 個悶頂入口。
6.3.4 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和變形縫的構造基層應采用不燃材料。
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確需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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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建筑變形縫是在建筑長度較長的建筑中或建筑中有較大高差部分之間,為防止溫度變化、沉降不均勻或地震等引起的建筑變形而影響建筑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將建筑結構斷開為若干部分所形成的縫隙。特別是高層建筑的變形縫,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較寬,在火災中具有很強的拔火作用,會使火災通過變形縫內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煙氣也會通過變形縫等豎向結構縫隙擴散到全樓。因此,要求變形縫內的填充材料、變形縫在外墻上的連接與封堵構造處理和在樓層位置的連接與封蓋的構造基層采用不燃燒材料。有關構造參見圖 7。該構造由鋁合金型材、鋁合金板(或不銹鋼板) 、橡膠嵌條及各種專用膠條組成。配合止水帶、阻火帶,還可以滿足防水、防火、保溫等要求。

據調查,有些高層建筑的變形縫內還敷設電纜或填充泡沫塑料等,這是不妥當的。為了消除變形縫的火災危險因素,保證建筑物的安全,本條規定變形縫內不應敷設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在建筑使用過程中,變形縫兩側的建筑可能發生位移等現象,故應避免將一些易引發火災或爆炸的管線布置其中。當需要穿越變形縫時,應采用穿剛性管等方法,管線與套管之間的縫隙應采用不燃材料、防火材料或耐火材料緊密填塞。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建筑變形破壞管線而引發火災并使煙氣通過變形縫擴散。
因建筑內的孔洞或防火分隔處的縫隙未封堵或封堵不當導致人員死亡的火災,在國內外均發生過。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及歐美等國家的建筑規范均對此有明確的要求。這方面的防火處理容易被忽視,但卻是建筑消防安全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設計中應予重視。
6.3.5 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筑內的其他管道,在
穿越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處的孔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風管穿過防火隔墻、樓板和防火墻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 范圍內的風管應采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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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穿越墻體、樓板的風管或排煙管道設置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就是要防止煙氣和火勢蔓延到不同的區域。在閥門之間的管道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可保證管道不會因受熱變形而破壞整個分隔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6.3.6 建筑內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墻的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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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目前,在一些建筑,特別是民用建筑中,越來越多地采用硬聚氯乙烯管道。這類管道遇高溫和火焰容易導致樓板或墻體出現孔洞。為防止煙氣或火勢蔓延,要求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在管道的貫穿部位采用防火套箍和防火封堵等。本條和本規范第 6.1.6 條、第 6.2.6 條、第 6.2.9 條所述防火封堵材料,均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防火膨脹密封件》GB 16807 和《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等的要求。
6.3.7 建筑屋頂上的開口與鄰近建筑或設施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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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本條規定主要防止通過屋頂開口造成火災蔓延。當建筑的輔助建筑屋頂有開口時,如果該開口與主體之間距離過小,火災就能通過該開口蔓延至上部建筑。因此,要采取一定的防火保護措施,如將開口布置在距離建筑高度較高部分較遠的地方,一般不宜小于6m,或采取設置防火采光頂、鄰近開口一側的建筑外墻采用防火墻等措施。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等
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靠外墻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墻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5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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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本條第 2~6 款為強制性標準條文。本條規定為疏散樓梯間的通用防火要求。
1疏散樓梯間是人員豎向疏散的安全通道,也是消防員進入建筑進行滅火救援的主要路徑。因此,疏散樓梯間應保證人員在樓梯間內疏散時能有較好的光線,有天然采光條件的要首先采用天然采光,以盡量提高樓梯間內照明的可靠性。當然,即使采用天然采光的樓梯間,仍需要設置疏散照明。
建筑發生火災后,樓梯間任一側的火災及其煙氣可能會通過樓梯間外墻上的開口蔓延至樓梯間內。本款要求樓梯間窗口(包括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外墻上的開口)與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要保持必要的距離,主要為確保疏散樓梯間內不被煙火侵襲。無論樓梯間與門窗洞口是處于同一立面位置還是處于轉角處等不同立面位置,該距離都是外墻上的開口與樓梯間開口之間的最近距離,含折線距離。
疏散樓梯間要盡量采用自然通風,以提高排除可能進入樓梯間內煙氣的可靠性,確保樓梯間內的安全。樓梯間靠外墻設置,有利于樓梯間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不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疏散樓梯間,需按規范第6.5.2條、第6.4.3條的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并采取防煙措施。
2為避免樓梯間內發生火災或防止火災通過樓梯間蔓延,規定樓梯間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等。
3 人員在緊急疏散時容易在樓梯出入口及樓梯間內發生擁擠現象,樓梯間的設計要盡量減少
布置凸出墻體的物體,以保證不會減少樓梯間的有效疏散寬度。樓梯間的寬度設計還需考慮采取措施,以保證人行寬度不宜過寬,防止人群疏散時失穩跌倒而導致踩踏等意外。澳大利亞建筑規范規定:當階梯式走道的寬度大于 4m 時,應在每 2m 寬度處設置欄桿扶手。
4 雖然防火卷簾在耐火極限上可達到防火要求,但卷簾密閉性不好,防煙效果不理想,加之聯動設施、固定槽或卷軸電機等部件如果不能正常發揮作用,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的防煙措施將形同虛設。此外,卷簾在關閉時也不利于人員逃生。因此,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
5 樓梯間是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輸送甲、乙、丙液體等物質的管道不應設置在樓
梯間內。
6 布置在樓梯間內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管道,因樓梯間相對封閉,容易因管道維護管理不到位或碰撞等其他原因發生泄漏而導致嚴重后果。因此,燃氣管道及其相關控制閥門等不能布置在樓梯間內。但為方便管理,各地正在推行住宅建筑中的水表、電表、氣表等出戶設置。為適應這一要求,本條規定允許可燃氣體管道進入住宅建筑未封閉的樓梯間,但為防止管道意外損傷發生泄漏,要求采用金屬管。為防止燃氣因該部分管道破壞而引發較大火災,應在計量表前或管道進入建筑物前安裝緊急切斷閥,并且該閥門應具備可手動操作關斷氣源的裝置,有條件時可設置自動切斷管路的裝置。另外,管道的布置與安裝位置,應注意避免人員通過樓梯間時與管道發生碰撞。有關設計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規定。其他建筑的樓梯間內,不允許敷設可燃氣體管道或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2 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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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封閉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 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范第 6.4.1 條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閉樓梯間的門,正常情況下需采用乙級防火門。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樓梯間出入口的門常因采用常閉防火門而致閉門器經常損壞,使門無法在火災時自動關閉。因此,對于人員經常出入的樓梯間門,要盡量采用常開防火門。對于自然通風或自然排煙口不能符合現行國家相關防排煙系統設計標準的封閉樓梯間,可以采用設置防煙前室或直接在樓梯間內加壓送風的方式實現防煙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層設置有大堂,樓梯間在首層的出口難以直接對外,往往需要將大堂或首層的一部分包括在樓梯間內而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在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時,要注意擴大區域與周圍空間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檢查門等,不能直接開向樓梯間內。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防煙設施;
2 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6.0 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m2。
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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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本條第1、3、4、5、6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防煙樓梯間的專門防火要求,除本條規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規范第 6.4.1 條的通用要求。
防煙樓梯間是具有防煙前室等防煙設施的樓梯間。前室應具有可靠的防煙性能,使防煙樓梯間具有比封閉樓梯間更好的防煙、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僅起防煙作用,而且可作為疏散人群進入樓梯間的緩沖空間,同時也可以供滅火救援人員進行進攻前的整裝和滅火準備工作。設計時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與樓層中疏散進入樓梯間的人數相適應。條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積,為可供人員使用的凈面積。
本條及本規范中的“前室”,包括開敞式的陽臺、凹廊等類似空間。當采用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空間作為前室時,陽臺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積也要滿足前室的有關要求。防煙樓梯間在首層直通室外時,其首層可不設置前室。對于防煙樓梯間在首層難以直通室外,可以采用在首層將火災危險性低的門廳擴大到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樓梯間前室。對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
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其他建筑的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不允許開設除疏散門以外的其他開口和管道井的檢查門。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或3 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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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保證人員疏散暢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難層且需錯位的疏散樓梯和建筑的地下室與地上樓層的疏散樓梯外,其他疏散樓梯在各層不能改變平面位置或斷開。相應的規定在國外有關標準中也有類似要求,如美國《統一建筑規范》規定:地下室的出口樓梯應直通建筑外部,不應經過首層;法國《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規范》規定:地上與地下疏散樓梯應斷開。
對于樓梯間在地下層與地上層連接處,如不進行有效分隔,容易造成地下樓層的火災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為防止煙氣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樓層,同時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員誤入地下樓層,要求在首層樓梯間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入口處采用防火分隔構件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與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樓梯分隔開,并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當地上、地下樓梯間確因條件限制難以直通室外時,可以在首層通過與地上疏散樓梯共用的門廳直通室外。
對于地上建筑,當疏散設施不能使用時,緊急情況下還可以通過陽臺以及其他的外墻開口逃生,而地下建筑只能通過疏散樓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設計要確保人員進入疏散樓梯間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
根據執行規范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火災時的照明條件,設計時要盡量采用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3 梯段和平臺均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 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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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因樓梯傾斜度過大、樓梯過窄或欄桿扶手過低導致不安全,同時防止火焰從門內竄出而將樓梯燒壞,影響人員疏散。室外樓梯可作為防煙樓梯間或封閉樓梯間使用,但主要還是輔助用于人員的應急逃生和消防員直接從室外進入建筑物,到達著火層進行滅火救援。對于某些建筑,由于樓層使用面積緊張,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樓梯間進行疏散。
在布置室外樓梯平臺時,要避免疏散門開啟后,因門扇占用樓梯平臺而減少其有效疏散寬度,也不應將疏散門正對梯段開設,以避免疏散時人員發生意外,影響疏散。同時,要避免建筑外墻在疏散樓梯的平臺、梯段的附近開設外窗。
6.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 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工作的人數總和不超過10 人時,其疏散樓梯可采用敞開樓梯或利用凈寬度不小于0.90m、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屬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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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丁、戊類廠房的火災危險性較小,即使發生火災,也比較容易控制,危害也小,故對相應疏散樓梯的防火要求作了適當調整。金屬梯同樣要考慮防滑、防跌落等措施。室外疏散樓梯的欄桿高度、樓梯寬度和坡度等設計均要考慮人員應急疏散的安全
6.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確需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 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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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疏散樓梯或可作疏散用的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踏步,其深度、高度和形式均要有利于人員快速、安全疏散,能較好地防止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出現摔倒等意外。弧形樓梯、螺旋梯及樓梯斜踏步在內側坡度陡、每級扇步深度小,不利于快速疏散。美國《生命安全規范》NFPA 101 對于采用螺旋梯進行疏散有較嚴格的規定:使用人數不大于 5 人,樓梯寬度不小于 660mm,階梯高度不大于241mm,最小凈空高度為 1980mm,距最窄邊 305mm 處的踏步深度不小于 191mm 且所有踏步均一致。
6.4.8 建筑內的公共疏散樓梯,其兩梯段及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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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本條規定主要考慮火災時消防員進入建筑后,能利用樓梯間內兩梯段及扶手之間的空隙向上吊掛水帶,快速展開救援作業,減少水頭損失。根據實際操作和平時使用安全需要,規定公共疏散樓梯梯段之間空隙的寬度不小于 150mm。對于住宅建筑,也要盡可能滿足此要求。
6.4.9 高度大于10m 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 高處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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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由于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屋頂可采用難燃性或可燃性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設置室外消防梯可方便消防員直接上到屋頂采取截斷火勢、開展有效滅火等行動。本條主要是根據這些建筑的特性及其滅火需要確定的。實際上,建筑設計要盡可能為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提供一些設施,如室外消防梯、進入建筑的專門通道或路徑,特別是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些消防裝備還相對落后的地區。
為盡量減小消防員進入建筑時與建筑內疏散人群的沖突,設計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員進入建筑物內的需要。室外消防梯可以方便消防員登上屋頂或由窗口進入樓層,以接近火源、控制火勢、及時滅火。在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相關建筑規范中,要求為消防員進入建筑物設置有防火保護的專門通道或入口。
消防員赴火場進行滅火救援時均會配備單杠梯或掛鉤梯。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悶頂著火時因老虎窗向外噴煙火而妨礙消防員登上屋頂,同時防止閑雜人員攀爬,又能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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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在火災時,建筑內可供人員安全進入樓梯間的時間比較短,一般為幾分鐘。而疏散走道是人員在樓層疏散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且也是人員匯集的場所,要盡量使人員的疏散行動通暢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卷簾、門等其他設施,但在防火分區處設置的防火門,則需要采用常開的方式以滿足人員快速疏散、火災時自動關閉起到阻火擋煙的作用。
6.4.11 建筑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筑和廠房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 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 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3 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 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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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的門的設置形式、開啟方向等
基本要求,要求在人員疏散過程中不會因為疏散門而出現阻滯或無法疏散的情況。
在疏散樓梯間、電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平開門。側拉門、卷簾門、旋轉門或電動門,包括簾中門,在人群緊急疏散情況下無法保證安全、快速疏散,不允許作為疏散門。防火分區處的疏散門要求能夠防火、防煙并能便于人員疏散通行,滿足較高的防火性能,通常要采用甲級防火門。
疏散門為設置在建筑內各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門或安全出口上的門。為避免在著火時由于人群驚慌、擁擠而壓緊內開門扇,使門無法開啟,要求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對于使用人員較少且人員對環境及門的開啟形式熟悉的場所,疏散門的開啟方向可以不限。公共建筑中一些平時很少使用的疏散門,可能需要處于鎖閉狀態,但無論如何,設計均要考慮采取措施使疏散門能在火災時從內部方便打開,且在打開后能自行關閉。
本條規定參照了美、英等國的相關規定,如美國消防協會標準《生命安全規范》NFPA101 規定:距樓梯或電動扶梯的底部或頂部 3m 范圍內不應設置旋轉門。設置旋轉門的墻上應設側鉸式雙向彈簧門,且兩扇門的間距應小于 3m。通向室外的電控門和感應門均應設計成一旦斷電,即能自動開啟或手動開啟。英國建筑規范規定:門廳或出口處的門,如果著火時使用該門疏散的人數大于 60人,則疏散門合理、實用、可行的開啟方向應朝向疏散方向。對火災危險性高的工業建筑,人數低于 60 人時,也應要求門朝疏散方向開啟。
考慮到倉庫內的人員一般較少且門洞較大,故規定門設置在墻體的外側時允許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但不允許設置在倉庫外墻的內側,以防止因貨物翻倒等原因壓住或阻礙而無法開啟。 對于甲、乙類倉庫,因火災時的火焰溫度高、火災蔓延迅速,甚至會引起爆炸,故強調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側拉門或卷簾門。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后的不同區域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應小于169m2;
2 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內應設置不少于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3 確需設置防風雨篷時,防風雨篷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該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應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計算。
6.4.13 防火隔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隔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小于6.0m2;
2 防火隔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防火隔間的門不應計入安全出口,門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4m;
4 防火隔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5 不應用于除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避難走道防火隔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2 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于2 個,并應設置在不同方向;當避難走道僅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通且該防火分區至少有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時,可設置1個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區通向避難走道的門至該避難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60m;
3 避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該避難走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4 避難走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避難走道內應設置消火栓、消防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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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6.4.14 這 3 條規定了本規范第 5.3.5 條規定的防火分隔方式的技術要求。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能有效防止煙氣積聚;足夠寬度的室外空間,可以有效阻止火災的蔓延。根據本規范第 5.3.5 條的規定,下沉廣場主要用于將大型地下商店分隔為多個相互相對獨立的區域,一旦某個區域著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時,該空間要能防止火災蔓延至采用該下沉廣場分隔的其他區域。故該區域內不能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或其他可能導致火災蔓延的設施或物體。在下沉廣場等開敞空間上部設置防風雨棚等設施,不利于煙氣迅速排出。但考慮到國內不同地區的氣候差異,確需設置防風雨棚時,應能保證火災煙氣快速地自然排放,有條件時要盡可能根據本規定加大雨棚的敞口面積或自動排煙窗的開口面積,并均勻布置開口或排煙窗。
為保證人員逃生需要,下沉廣場等區域內需設置至少 1 部疏散樓梯直達地面。當該開敞空間兼作人員疏散用途時,該區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樓梯要均勻布置,使人員的疏散距離盡量短,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原則上不能小于各防火分區通向該區域的所有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之和。但考慮到該區域內可用于人員停留的面積較大,具有較好的人員緩沖條件,故規定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應小于通向該區域的疏散總凈寬度最大一個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條文規定的“169m2 ”,是有效分隔火災的開敞區域的最小面積,即最小長度×寬度,13m×13m。對于兼作人員疏散用的開敞空間,是該區域內可用于人員行走、停留并直接通向地面的面積,不包括水池等景觀所占用的面積。
按本規范第 5.3.5 條要求設置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為確保 20000m2 防火分隔的安全性,不大于 20000m2的不同區域通向該開敞空間的開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不能小于 13m;不大于20000m2 的同一區域中不同防火分區外墻上開口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可以按照本規范第6.1.3、6.1.4 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2)防火隔間只能用于相鄰兩個獨立使用場所的人員相互通行,內部不應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防火隔間的面積參照防煙樓梯間前室的面積作了規定。防火隔間上設置的甲級防火門,在計算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和疏散寬度時,不能計算通向防火隔間的開口數量和寬度。
(3)避難走道主要用于解決平面巨大的大型建筑中疏散距離過長,或難以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等問題。避難走道和防煙樓梯間的作用類似,疏散時人員只要進入避難走道,就可視為進入相對安全的區域。為確保人員疏散的安全,當避難走道服務于多個防火分區時,規定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少于 2 個,并設置在不同的方向;當避難走道只與一個防火分區相連時,直通地面的出口雖然不強制要求設置2個,但有條件時應盡量在不同方向設置出口。避難走道的寬度要求,參見本條下沉式廣場的有關說明。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6.5 防火門、窗和防火卷簾
6.5.1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 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3 除管井檢修門和住宅的戶門外,防火門應具有自行關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自行關閉的功能;
4 除本規范第6.4.11 條第4 款的規定外,防火門應能在其內外兩側手動開啟;
5 設置在建筑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并應保證防火門開啟時門扇不跨越變形縫;
6 防火門關閉后應具有防煙性能;
7 甲、乙、丙級防火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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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本條為對建筑內防火門的通用設置要求,其他要求見本規范的其他有關條文的規定,有關防火門的性能要求還應符合國家標準《防火門》GB12955 的要求。
(1)為便于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規定了防火門的耐火極限和開啟方式等。建筑內設置的防火門,既要能保持建筑防火分隔的完整性,又要能方便人員疏散和開啟,應保證門的防火、防煙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門》GB 12955 的有關規定和人員的疏散需要。
建筑內設置防火門的部位,一般為火災危險性大或性質重要房間的門以及防火墻、樓梯間及前室上的門等。因此,防火門的開啟方式、開啟方向等均要保證在緊急情況下人員能快捷開啟,不會導致阻塞。
(2)為避免煙氣或火勢通過門洞竄入人員的疏散通道內,保證疏散通道在一定時間內的相對安全,防火門在平時要盡量保持關閉狀態;為方便平時經常有人通行而需要保持常開的防火門,要采取措施使之能在著火時以及人員疏散后能自行關閉,如設置與報警系統聯動的控制裝置和閉門器等。
(3)建筑變形縫處防火門的設置要求,主要為保證分區間的相互獨立。
(4)在現實中,防火門因密封條在未達到規定的溫度時不會膨脹,不能有效阻止煙氣侵入,這對賓館、住宅、公寓、醫院住院部等場所在發生火災后的人員安全帶來隱患。故本條要求防火門在正常使用狀態下關閉后具備防煙性能。
6.5.2 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上的防火窗,應采用不可開啟的窗扇或具有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功能。
防火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窗》GB 16809 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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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防火窗一般均設置在防火間距不足部位的建筑外墻上的開口處或屋頂天窗部位、建筑內的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需要進行觀察和監控活動等的開口部位、需要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外墻開口部位。因此,應將防火窗的窗扇設計成不能開啟的窗扇,否則,防火窗應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
6.5.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 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 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 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 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6 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 14102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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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本條為對設置在防火墻、防火隔墻以及建筑外墻的開口上的防火卷簾的通用要求。
(1)防火卷簾主要用于需要進行防火分隔的墻體,特別是防火墻、防火隔墻上因生產、使用等需要開設較大開口而又無法設置防火門時的防火分隔。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防火卷簾存在著防煙效果差、可靠性低等問題以及在部分工程中存在大面積使用防火卷簾的現象,導致建筑內的防火分隔可靠性差,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因此,設計中不僅要盡量減少防火卷簾的使用,而且要仔細研究不同類型防火卷簾在工程中運行的可靠性。本條所指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是指某一防火分隔區域與相鄰防火分隔區域兩兩之間需要進行分隔的部位的總寬度。如某防火分隔區域為 B,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 A 有 1 條邊 L1 相鄰,則 B 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為 L1;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 A 有 2條邊 L1、L2 相鄰,則 B 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為 L1 與 L2 之和;與相鄰的防火分隔區域 A 和C 分別有 1 條邊 L1、L2 相鄰,則 B 區的防火分隔部位的總寬度可以分別按 L1 和 L2 計算,而不需要疊加。
(2)根據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 的規定,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判定條件有按卷簾的背火面溫升和背火面輻射熱兩種。為避免使用混亂,按不同試驗測試判定條件,規定了卷簾在用于防火分隔時的不同耐火要求。在采用防火卷簾進行防火分隔時,應認真考慮分隔空間的寬度、高度及其在火災情況下高溫煙氣對卷簾面、卷軸及電機的影響。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一處開口時,還要考慮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證這些卷簾能同時動作和同步下落。
(3)由于有關標準未規定防火卷簾的煙密閉性能,故根據防火卷簾在實際建筑中的使用情況,本條還規定了防火卷簾周圍的縫隙應做好嚴格的防火防煙封堵,防止煙氣和火勢通過卷簾周圍的空隙傳播蔓延。
(4)有關防火卷簾的耐火時間,由于設置部位不同,所處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不同,如在防火墻上設置或需設置防火墻的部位設置防火卷簾,則卷簾的耐火極限就需要達到 3.00h;如是在耐火極限要求為 2.00h 的防火隔墻處設置,則卷簾的耐火極限就不能低于 2.00h。如采用防火冷卻水幕保護防火卷簾時,水幕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也需按上述方法確定。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6 天橋、棧橋和管溝
6.6.1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棧橋,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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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天橋系指連接不同建筑物、主要供人員通行的架空橋。棧橋系指主要供輸送物料的架空橋。天橋、越過建筑物的棧橋以及供輸送煤粉、糧食、石油、各種可燃氣體(如煤氣、氫氣、乙炔氣、甲烷氣、天然氣等)的棧橋,應考慮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結構,棧橋不允許采用木質結構等可燃、難燃結構。
6.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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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棧橋一般距地面較高,長度較長,如本身就具有較大火災危險,人員利用棧橋進行疏散,一旦遇險很難避險和施救,存在很大安全隱患。
6.6.3 封閉天橋、棧橋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以及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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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要求在天橋、棧橋與建筑物的連接處設置防火隔斷的措施,主要為防止火勢經由建筑物之間的天橋、棧橋蔓延。特別是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的封閉管溝(廊),如果沒有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一旦管道破裂著火,可能造成嚴重后果。這些管溝要盡量采用干凈的沙子填塞或分段封堵等措施。
6.6.4 連接兩座建筑物的天橋、連廊,應采取防止火災在兩座建筑間蔓延的措施。當僅供通行的天橋、連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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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實際工程中,有些建筑采用天橋、連廊將幾座建筑物連接起來,以方便使用。采用這種方式連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別按獨立的建筑考慮,有關要求見本規范第 5.2.2 條注 6。這種連接方式雖方便了相鄰建筑間的聯系和交通,但也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因此需要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災蔓延和保證用于疏散時的安全。此外,用于安全疏散的天橋、連廊等,不應用于其他使用用途,也不應設置可燃物,只能用于人員通行等。
設計需注意研究天橋、連廊周圍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情況,如下方的窗洞口,并積極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考慮天橋兩端門的開啟方向和能夠計入疏散總寬度的門寬。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6.7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6.7.1 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 級的保溫材料,不宜采用B2 級保溫材料,嚴禁采用B3 級保溫材料;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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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本條規定了建筑內外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的基本要求。不同建筑,其燃燒性能要求有所差別。
A 級材料屬于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很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中,要盡量選用 A 級保溫材料。
B 2 級保溫材料屬于普通可燃材料,在點火源功率較大或有較強熱輻射時,容易燃燒且火焰傳播速度較快,有較大的火災危險。如果必須要采用 B 2 級保溫材料,需采取嚴格的構造措施進行保護。同時,在施工過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如分別堆放、遠離焊接區域、上墻后立即做構造保護等等。
B 3 級保溫材料屬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電焊渣等點燃,而且火焰傳播速度極為迅速,無論是在施工,還是在使用過程中,其火災危險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內、外保溫系統中嚴禁采用 B 3 級保溫材料。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是防止火勢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頂和墻體,容易被外部高溫作用而受到破壞或引燃建筑內部的可燃物,導致火勢擴大。本條規定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即為本規范第 3.2 節和第 5.1 節對建筑外墻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要求,不考慮外保溫系統的影響。
6.7.2 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 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 級的保溫材料;
3 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 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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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建筑外墻的內保溫系統,保溫材料設置在建筑外墻的室內側,如果采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遇熱或燃燒分解產生的煙氣和毒性較大,對于人員安全帶來較大威脅。在人員密集場所,不能采用這種材料做保溫材料;其他場所,要嚴格控制使用,要盡量采用低煙、低毒的材料。
6.7.3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B2 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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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無空腔的復合保溫結構體系時,由兩側保護層和中間保溫層共同組成的墻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規定。當采用 B 1 、B 2 級保溫材料時,保溫材料兩側的保護層需采用不燃燒材料,保護層厚度要等于大于 50mm。
本條所規定的保溫體系主要指夾芯保溫等系統,保溫層處于結構構件內部,與保溫層兩側的墻體和結構受力體系共同作為建筑外墻使用,但要求保溫層與兩側的墻體及結構受力體系之間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該類保溫體系的墻體同時兼有墻體保溫和建筑外墻體的功能。
本條中的“結構體“,指保溫層及其兩側的保護層和結構受力體系一體所構成的外墻。
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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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有機保溫材料在我國建筑外保溫應用中占據主導地位,但由于有機保溫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墻外保溫系統火災屢屢發生,并造成了嚴重后果。國外一些國家對外保溫系統使用的有機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進行了較嚴格的規定。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火災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故本條要求人員密集的建筑或設置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應采用A 級材料。
6.7.4A 除本規范第 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墻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 A 級的保溫材料: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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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我國已有不少建筑外保溫火災造成了嚴重后果,且此類火災呈多發態勢。燃燒性能為 A 級的材料屬于不燃材料,火災危險性低,不會導致火焰蔓延,能較好地防止火災通過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蔓延。其他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不僅易燃燒、易蔓延,且煙氣毒性大。因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內、外保溫系統要選用A 級保溫材料。
當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建筑面積較小時,考慮到其規模較小及其對建筑其他部位的影響,仍可以按本節的規定采用相應的保溫材料。
6.7.5 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
2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 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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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外墻外保溫系統,主要指類似薄抹灰外保溫系統,即保溫材料與基層墻體及保護層、裝飾層之間均無空腔的保溫系統,該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貼方式施工時在保溫材料與墻體找平層之間形成的空隙。結合我國現狀,本規范對此保溫系統的保溫材料進行了必要的限制。
與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災危險性,因此結合我國現狀,對于除人員密集場所外的其他非住宅類建筑或場所,根據其建筑高度,對外墻外保溫系統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做出了更為嚴格的限制和要求。
6.7.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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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保溫體系,主要指在類似建筑幕墻與建筑基層墻體間存在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這類系統一旦被引燃,因煙囪效應而易造成火勢快速發展,迅速蔓延,且難以從外部進行撲救。因此要嚴格限制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同時,在空腔處要采取相應的防火封堵措施。
6.7.7 除本規范第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按本節規定采用燃燒性能為B1、B2 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采用B1 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 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 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6.7.8 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規范第6.7.3 條規定的情況外,當按本節規定采用B1 、B2 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首層不應小于15mm,其它層不應小于5mm。
6.7.9 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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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7.9 這三條主要針對采用難燃或可燃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以及有保溫材料的幕墻系統,對其防火構造措施提出相應要求,以增強外保溫系統整體的防火性能。
6.7.7 條第 1 款是指采用B2級保溫材料的建筑,以及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 12513 中對非隔熱性鑲玻璃構件的試驗方法和判定標準進行測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門,其耐火完整性按照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的有關規定進行測定。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 級;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于1.00h 時,不應低于B1 級。采用B1、B2 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B2 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 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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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 由于屋面保溫材料的火災危害較建筑外墻的要小,且保溫層是覆蓋在具有較高耐火極限的屋面板上,對建筑內部的影響不大,故對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要求較外墻的要求要低些。但為限制火勢通過外墻向下蔓延,要求屋面與建筑外墻的交接部位應做好防火隔離處理,具體分隔位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6.7.11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 或B2 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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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 電線因使用年限長、絕緣老化或過負荷運行發熱等均能引發火災,因此不應在可燃保溫材料中直接敷設,而需采取穿金屬導管保護等防火措施。同時,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也可能會因為過載、短路等發熱引發火災,因此,規定安裝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周圍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不應直接安裝在難燃或可燃的保溫材料中。
6.7.12 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可采用B1 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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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 近些年,由于在建筑外墻上采用可燃性裝飾材料導致外墻面發生火災的事故屢次發生,這類火災往往會從外立面蔓延至多個樓層,造成了嚴重的火災危害。因此,本條根據不同的建筑高度及外墻外保溫系統的構造情況,對建筑外墻使用的裝飾材料的燃燒性能作了必要限制,但該裝飾材料不包括建筑外墻表面的飾面涂料。
7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1 消防車道
7.1.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m。
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 或總長度大于220m 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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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對于總長度和沿街的長度過長的沿街建筑,特別是U形或L形的建筑,如果不對其長度進行限制,會給滅火救援和內部人員的疏散帶來不便,延誤滅火時機。為滿足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要求,本條對這些建筑的總長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筑物的兩翼長度。由于我國市政消火栓的保護半徑在 150m 左右,按規定一般設在城市道路兩旁,故將消防車道的間距定為 160m。本條規定對于區域規劃也具有一定指導作用。
在住宅小區的建設和管理中,存在小區內道路寬度、承載能力或凈空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的情況,給滅火救援帶來不便。為此,小區的道路設計要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需要。
計算建筑長度時,其內折線或內凹曲線,可按突出點間的直線距離確定;外折線或突出曲線,應按實際長度確定。
7.1.2 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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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沿建筑物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有利于在不同風向條件下快速調整滅火救援場地和實施滅火。對于大型建筑,更有利于眾多消防車輛到場后展開救援行動和調度。本條規定要求建筑物周圍具有能滿足基本滅火需要的消防車道。
對于一些超大體量或超長建筑物,一般均有較大的間距和開闊地帶。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證滅火救援需要,在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的確困難時,也可設置環行消防車道。但根據滅火救援實際,建筑物的進深最好控制在 50m 以內。少數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條件限制時,允許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需結合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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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工廠或倉庫區內不同功能的建筑通常采用道路連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滿足消防車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要求設置專門的消防車道以便滅火救援。這些消防車道可以結合廠區或庫區內的其他道路設置,或利用廠區、庫區內的機動車通行道路。
高層建筑、較大型的工廠和倉庫往往一次火災延續時間較長,在實際滅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車輛投入多,如果沒有環形車道或平坦空地等,會造成消防車輛堵塞,難以靠近滅火救援現場。因此,平面布局和消防車道設計要考慮保證消防車通行、滅火展開和調度的需要。
7.1.4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 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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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本條規定主要為滿足消防車在火災時方便進入內院展開救援操作及回車需要。
本條所指“街道”為城市中可通行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一般設置有路燈、供水和供氣、供電管網等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道路,在道路兩側一般建有建筑物。天井為由建筑或圍墻四面圍合的露天空地,與內院類似,只是面積大小有所區別。
7.1.5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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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本條規定旨在保證消防車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員的安全,防止建筑物在通道兩側的外墻上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設施或開設出口,導致人員在火災時大量進入該通道,影響消防車通行。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消防車通行的設施主要有:與車道連接的車輛進出口、柵欄、開向車道的窗扇、疏散門、貨物裝卸口等。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量大于表7.1.6 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表7.1.6 堆場或儲罐區的儲量

2 占地面積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可燃材料堆垛不應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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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在甲、乙、丙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設置的消防車道,如設置位置合理、道路寬闊、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夠的車輛轉彎或回轉場地,則可大大方便消防車的通行和滅火救援行動。
將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場通過設置道路進行分區并使車道與堆垛間保持一定距離,既可較好地防止火災燃燒蔓延,又可較好地減小火災的高強輻射熱對消防車和消防員的作用,便于車輛調度,有利于展開滅火行動。
7.1.7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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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由于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 6m,吸水管長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多數天然水源與市政道路的距離難以滿足消防快速就近取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設置有時也受地形限制難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設置或難以設置在可通行消防車的道路附近。因此,對于這些情況,均要設置可接近水源的專門消防車道,方便消防車應急取水供應火場。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 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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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本條第 1、2、3 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為保證消防車道能夠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撲救建筑火災的需要,根據目前國內在役各種消防車輛的外形尺寸,按照單車道并考慮消防車快速通行的需要,確定了消防車道的最小凈寬度、凈空高度,并對轉彎半徑提出了要求。對于需要通行特種消防車輛的建筑物、道路橋梁,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消防車道的凈寬度與凈空高度。由于當前在城市或某些區域內的消防車道,大多數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區內的公共道路,而消防車的轉彎半徑一般均較大,通常為 9m~12m。因此,無論是專用消防車道還是兼作消防車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滿足消防車的通行要求。該轉彎半徑可以結合當地消防車的配置情況和區域內的建筑物建設與規劃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本條確定的道路坡度為滿足消防車安全行駛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車停靠和展開滅火行動的場地坡度。
根據實際滅火情況,除高層建筑需要設置滅火救援操作場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車道展開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消防車道與建筑間要保持足夠的距離和凈空,避免高大樹木、架空高壓電力線、架空管廊等影響滅火救援作業。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廠區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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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目前,我國普通消防車的轉彎半徑為 9m,登高車的轉彎半徑為 12m,一些特種車輛的轉彎半徑為 16m~20m。本條規定回車場地不應小于 12m×12m,是根據一般消防車的最小轉彎半徑而確定的,對于重型消防車的回車場則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增大。如,有些重型消防車和特種消防車,由于車身長度和最小轉彎半徑已有 12m 左右,就需設置更大面積的回車場才能滿足使用要求;少數消防車的車身全長為 15.7m,而 15m×15m 的回車場可能也滿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設計時還需根據當地的具體建設情況確定回車場的大小,但最小不應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 18m×18m。
在設置消防車道和滅火救援操作場地時,如果考慮不周,也會發生路面或場地的設計承受荷載過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過淺,溝渠選用輕型蓋板等情況,從而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通行荷載。特別是,有些情況需要利用裙房屋頂或高架橋等作為滅火救援場地或消防車通行時,更要認真核算相應的設計承載力。表 17 為各種消防車的滿載(不包括消防員)總重,可供設計消防車道時參考。

7.1.10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確需平交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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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建筑滅火有效與否,與報警時間、專業消防隊的第一出動和到場時間關系較大。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延誤消防車奔赴火場的時間。據成都鐵路局提供的數據,目前一列火車的長度一般不大于 900m,新型 16 車編組的和諧號動車,長度不超過 402m。對于存在通行特殊超長火車的地方,需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 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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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滿足撲救建筑火災和救助高層建筑中遇困人員需要的基本要求。對于高層建筑,特別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層建筑,要認真考慮合理布置,確保登高消防車能夠靠近高層主體建筑,便于登高消防車開展滅火救援。
由于建筑場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設計要在本條確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盡量利用建筑周圍地面,使建筑周邊具有更多的救援場地,特別是在建筑物的長邊方向。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 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 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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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本條第 1、2、3 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總結和吸取了相關實戰的經驗、教訓,根據實戰需要規定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基本要求。實踐中,有的建筑沒有設計供消防車停靠、消防員登高操作和滅火救援的場地,從而延誤戰機。
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需考慮大型消防車輛滅火救援作業的需求。如對于舉升高度112m、車長19m、展開支腿跨度8m、車重75t的消防車,一般情況下,滅火救援場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場地的承載力不小于10kg/cm2,轉彎半徑不小于18m。
一般舉高消防車停留、展開操作的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坡地等特殊情況,允許采用 5%的坡度。當建筑屋頂或高架橋等兼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屋頂或高架橋等的承載能力要符合消防車滿載時的停靠要求。
7.2.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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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使消防員能盡快安全到達著火層,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別是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
滅火救援時,消防員一般要通過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出入口,從樓梯間進入著火層對該層及其上、下部樓層進行內攻滅火和搜索救人。對于埋深較深或地下面積大的地下建筑,還有必要結合消防電梯的設置,在設計中考慮設置供專業消防人員出入火場的專用出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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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根據近些年我國建筑發展的形態和實際滅火中總結的經驗教訓確定的。
過去,絕大部分建筑均開設有外窗。而現在,不僅倉庫、潔凈廠房無外窗或外窗開設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場、商業綜合體、設置玻璃幕墻或金屬幕墻的建筑等,在外墻上均很少設置可直接開向室外并可供人員進入的外窗。而在實際火災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災在消防隊到達時均已發展到比較大的規模,從樓梯間進入有時難以直接接近火源,但滅火時只有將滅火劑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燒的可燃物,才能有效滅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墻設置可供專業消防人員使用的入口,對于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設置既要結合樓層走道在外墻上的開口、還要結合避難層、避難間以及救援場地,在外墻上選擇合適的位置進行設置。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 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 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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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本條確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滿足一個消防員背負基本救援裝備進入建筑的基本尺寸。為方便實際使用,不僅該開口的大小要在本條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大,而且其位置、標識設置也要便于消防員快速識別和利用。
7.3 消防電梯
7.3 消防電梯
7.3.1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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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確定了應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范圍。
對于高層建筑,消防電梯能節省消防員的體力,使消防員能快速接近著火區域,提高戰斗力和滅火效果。根據在正常情況下對消防員的測試結果,消防員從樓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則,人體的體力消耗很大。對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煙、通風條件很差,受當前裝備的限制,消防員通過樓梯進入地下的困難較大,設置消防電梯,有利于滿足滅火作戰和火場救援的需要。
本條第3款中“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應設置消防電梯,主要指當建筑的上部設置了消防電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時,該消防電梯應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設置消防電梯應根據其埋深和總建筑面積來確定。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 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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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內的防火分區具有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災初期,較易將火災控制在著火的一個防火分區內,消防員利用著火區內的消防電梯就可以進入著火區直接接近火源實施滅火和搜索等其他行動。對于有多個防火分區的樓層,即使一個防火分區的消防電梯受阻難以安全使用時,還可利用相鄰防火分區的消防電梯。因此,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部消防電梯。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區內宜設置1臺消防電梯,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設置電梯,任一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 人的高層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 的丁、戊類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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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本條規定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應設消防電梯,且盡量每個防火分區均設置。對于高層塔架或局部區域較高的廠房,由于面積和火災危險性小,也可以考慮不設置消防電梯。
7.3.4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 ??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5.28 條和第6.4.3 條的規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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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本條第2~4款為強制性條文。在消防電梯間(井)前設置具有防煙性能的前室,對于保證消防電梯的安全運行和消防員的行動安全十分重要。
消防電梯為火災時相對安全的豎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墻設置既安全,又便于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煙,電梯出口在首層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電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護的通道,不經過任何其他房間通向室外。該通道要具有防煙性能。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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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為確保消防電梯的可靠運行和防火安全。
在實際工程中,為有效利用建筑面積,方便建筑布置及電梯的管理和維護,往往多臺電梯設置在同一部位,電梯梯井相互毗鄰。一旦其中某部電梯或電梯井出現火情,可能因相互間的分隔不充分而影響其他電梯特別是消防電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參照本規范對消防電梯井井壁的耐火性能要求,規定消防電梯的梯井、機房要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與其它電梯的梯井、機房進行分隔。在機房上必須開設的開口部位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7.3.7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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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火災時,應確保消防電梯能夠可靠、正常運行。建筑內發生火災后,一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動作或消防隊進入建筑展開滅火行動,均會有大量水在樓層上積聚、流散。因此,要確保消防電梯在滅火過程中能保持正常運行,消防電梯井內外就要考慮設置排水和擋水設施,并設置可靠的電源和供電線路。
7.3.8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
4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7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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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本條是為滿足一個消防戰斗班配備裝備后使用電梯的需要所作的規定。消防電梯每層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層,著火時,要首先停靠在首層,以便于展開消防救援。對于醫院建筑等類似功能的建筑,消防電梯轎廂內的凈面積尚需考慮病人、殘障人員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對外聯絡的需要。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 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 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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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對于高層建筑,特別是建筑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筑,人員疏散及消防救援難度大,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可為消防救援提供條件。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要盡量結合城市消防站建筑核規劃布局。當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確有困難時,可設置能保證直升機安全懸停與救援的設施。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 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并應設置應急照明;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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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為確保直升機安全起降,本條規定了設置屋頂停機坪時對屋頂的基本要求。有關直升機停機坪和屋頂承重等其他技術要求,見行業標準《民用直升機場飛行場地技術標準》MH5013-2008 和《軍用永備直升機機場場道工程建設標準》GJB 3502-1998。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
8.1 一般規定
8.1.1 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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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本條規定為建筑消防給水設計和消防設施配置設計的基本原則。
建筑的消防給水和其他主動消防設施設計,應充分考慮建筑的類型及火災危險性、建筑高度、使用人員的數量與特性、發生火災可能產生的危害和影響、建筑的周邊環境條件和需配置的消防設施的適用性,使之既能快速滅火,及時排煙,從而保障人員及建筑的消防安全。本規范對有些場所設置主動消防設施雖有規定,但并不限制應用更好、更有效或更經濟合理的其他消防設施。對于某些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使用前提出相應的使用和設計方案與報告、并進行必要的論證或試驗,以切實保證這些技術、方法、設備或材料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可行性與應用的可靠性。
8.1.2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 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 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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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統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網和相應的控制閥門等。室外消火栓是設置在建筑物外消防給水管網上的供水設施,也是消防隊到場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設施之一,主要供消防車從市政給水管網或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取水向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供水,也可以經加壓后直接連接水帶、水槍出水滅火。本條規定了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的建筑。當建筑物的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建筑體積較小,或建筑物內無可燃物或可燃物較少時,滅火用水量較小,可直接依靠消防車所帶水量實施滅火,而不需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為保證消防車在滅火時能便于從市政管網中取水,要沿城鎮中可供消防車通行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以保證市政基礎消防設施能滿足滅火需要。這里的街道是在城市或鎮范圍內,全路或大部分地段兩側建有或規劃有建筑物,一般設有人行道和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的道路,不包括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等。
8.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過5 層的公共建筑;
2 超過4 層的廠房或倉庫;
3 其他高層建筑;
4 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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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水泵接合器是建筑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組成部分,主要用于連接消防車,向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或自動噴水或水噴霧等水滅火系統或設施供水。在建筑外墻上或建筑外墻附近設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節省消防員登高撲救、鋪設水帶的時間。因此,原則上,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或設置自動噴水、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雨淋滅火系統等系統的建筑,都需要設置水泵接合器。但考慮到一些層數不多的建筑,如小型公共建筑和多層住宅建筑,也可在滅火時在建筑內鋪設水帶采用消防車直接供水,而不需設置水泵接合器。
8.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 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總容積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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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8.1.5 這兩條規定了可燃液體儲罐或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或罐區設置冷卻水系統的范圍,有關要求還要符合相應專項標準的規定。
8.1.6 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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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證泵房內部設備在火災情況下仍能正常工作,設備和需進入房間進行操作的人員不會受到火災的威脅。本條規定是為了便于操作人員在火災時進入泵房,且泵房的安全不會受到外部火災的影響。
本條規定中“疏散門應直通室外”,要求進出泵房不需要經過其他房間或使用空間而直接到達建筑外,開設在建筑首層門廳大門附近的疏散門可以視為直通室外;“疏散門應直通安全出口” ,要求泵房的門通過疏散走道直接連通到進入疏散樓梯(間)或直通室外的門,不需要經過其他空間。
有關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要求,見本規范第 6.2.7 條。
8.1.7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3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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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本條第 1、3、4 款為強制性條文。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制中心,必須確保控制室具有足夠的防火性能,設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進出。
對于自動消防設施設置較多的建筑,設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監視和控制建筑內自動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可靠運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門設置說明,見本規范第 8.1.6 條的條文說明。有關消防控制室內應具備的顯示、控制和遠程監控功能,在國家標準《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 中有詳細規定,有關消防控制室內相關消防控制設備的構成和功能、電源要求、聯動控制功能等的要求,在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中也有詳細規定,設計時應符合這些標準的相應要求。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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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根據近年來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教訓確定的。在實際火災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被淹或因進水而無法使用,嚴重影響自動消防設施的滅火、控火效果,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因此,既要通過合理確定這些房間的布置樓層和位置,也要采取門檻、排水措施等方法阻止滅火或自動噴水等滅火設施動作后的水積聚而致消防控制設備或消防水泵、消防電源與配電裝置等被淹。
8.1.9 設置在建筑內的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不同的專用機房內,有關防火分隔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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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設置在建筑內的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的機房要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風機的機房分別設置,且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的機房應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排煙風機可與其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風機的機房合用,但用于排煙補風的送風風機不應與排煙風機機房合用,并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防煙風機和排煙風機的機房均需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0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小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8.1.10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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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滅火器是撲救建筑初起火最方便、經濟、有效的器材。人員發現火情后,首先應考慮采用滅火器進行處置與撲救。滅火器的配置要根據建筑物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和火災危險性、不同場所中工作人員的特點、建筑的內外環境條件等因素,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 和其他有關專項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
8.1.11 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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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本條是根據近年來的一些火災事故,特別是高層建筑火災的教訓確定的。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建筑幕墻在火災時可能因墻體材料脫落而危及消防員和供水水帶的安全。
建筑幕墻常采用玻璃、石材和金屬等材料。當幕墻受到火燒或受熱時,易破碎或變形、爆裂,甚至造成大面積的破碎、脫落。供消防員使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的設置位置,要根據建筑幕墻的位置、高度確定。當需離開建筑外墻一定距離時,一般不小于 5m,當受平面布置條件限制時,可采取設置防護挑檐、防護棚等其他防墜落物砸傷的防護措施。
8.1.12 設置在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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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本條規定的消防設施包括室外消火栓、閥門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設施、室內消火栓箱、消防設施中的操作與控制閥門、滅火器配置箱、消防給水管道、自動滅火系統的手動按鈕、報警按鈕、排煙設施的手動按鈕、消防控制室等。
8.1.13 有關消防系統及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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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本章對于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防煙與排煙系統以及建筑滅火器等系統、設施的設置場所和部位作了規定,這些消防系統及設施的具體設計,還要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有關系統標準主要包括《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給水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細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89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等。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 的廠房和倉庫;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內消火栓。
3 體積大于5000m3 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體積大于10000m3 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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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室內消火栓是控制建筑內初期火災的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一般需要專業人員或受過訓練的人員才能較好地使用和發揮作用。
本條所規定的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置范圍,在實際設計中不應僅限于這些建筑或場所,還應按照有關專項標準的要求確定。對于在本條規定規模以下的建筑或場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設置與否。
對于 27m 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通過加強被動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撲救來防止火勢擴大和滅火。住宅建筑的室內消火栓可以根據地區氣候、水源等情況設置干式消防豎管或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干式消防豎管平時無水,著火后由消防車通過設置在首層外墻接口向室內干式消防豎管輸水,消防員自帶水龍帶駁接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消火栓口進行取水滅火。如能設置濕式室內消火栓系統,則要盡量采用濕式系統。當住宅建筑中的樓梯間位置不靠外墻時,應采用管道與干式消防豎管連接。干式豎管的管徑宜采用 80mm,消火栓口徑應采用65mm。
8.2.2 本規范第8.2.1 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 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2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 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 的戊類廠房(倉庫);
3 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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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內,可燃物較少,即使著火,發展蔓延較慢,不易造成較大面積的火災,一般可以依靠滅火器、消防軟管卷盤等滅火器材或外部消防救援進行滅火。但由于丁、戊類廠房的范圍較大,有些丁類廠房內也可能有較多可燃物,例如有淬火槽;丁、戊類倉庫內也可能有較多可燃物,例如有較多的可燃包裝材料,木箱包裝機器、紙箱包裝燈泡等,這些場所需要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對于糧食倉庫,庫房內通常被糧食充滿,將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在建筑內往往難以發揮作用,一般需設置在建筑外。因此,其室內消火栓系統可與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統合用,而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建筑物內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爆炸的物質,即與水能起強烈化學反應發生爆炸燃燒的物質(例如:電石、鉀、鈉等物質)時,不應在該部位設置消防給水設備,而應采取其它滅火設施或防火保護措施。但實驗樓、科研樓內存有少數該類物質時,仍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如衛星接收基站、變電站等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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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古建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盡量考慮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對于不能設置室內消火栓的,應采取如防火噴涂保護、嚴格控制用電、用火等其他防火措施。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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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也是控制建筑物內固體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備方便。本條結合建筑的規模和使用功能,確定了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和輕便消防水龍的范圍,以方便建筑內的人員撲滅初起火時使用。
輕便消防水龍為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有關性能要求見公共安全標準《輕便消防水龍》GA 180。
8.3 自動滅火系統
8.3 自動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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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噴水、水噴霧、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細水霧、固定水炮滅火系統等及其它自動滅火裝置,對于撲救和控制建筑物內的初起火,減少損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在各類建筑內應用廣泛。但由于建筑功能及其內部空間用途千差萬別,本規范難以對各類建筑及其內部的各類場所一一作出規定。設計時應按照有關專項標準的要求,或根據不同滅火系統的特點及其適用范圍、系統選型和設置場所的相關要求,經技術、經濟等多方面比較后確定。
本節中各條的規定均有三個層次,一是這些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二是推薦了一種較適合該類場所的滅火系統類型,正常情況下應采用該類系統,但并不排斥采用其它適用的系統類型或滅火裝置。如在有的場所空間很大,只有部分設備是主要的火災危險源并需要滅火保護,或建筑內只有少數面積較小的場所內的設備需要保護時, 可對該局部火災危險性大的設備采用火探管、 氣溶膠、超細干粉等小型自動滅火裝置進行局部保護,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動滅火系統保護整個空間的方法;三是在選用某一系統的何種滅火方式時,應根據該場所的特點和條件、系統的特性以及國家相關政策確定。在選擇滅火系統時,應考慮在一座建筑物內盡量采用同一種或同一類型的滅火系統,以便維護管理,簡化系統設計。
此外,本規范未規定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場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以及建筑的整體消防安全需要而設置相應的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施。
8.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木器廠房;
4 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 高層乙、丙類廠房;
6 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 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 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m2 的火柴倉庫;
3 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空郵袋庫;
4 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 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的非高架冷庫;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辦公建筑等;
4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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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8.3.4 這四條均為強制性條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絕大多數建筑內的初起火,應用廣泛。根據我國當前的條件,條文規定了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或場所,規定中有的明確了具體的設置部位,有的是規定了建筑。對于按建筑規定的,要求該建筑內凡具有可燃物且適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部位或場所,均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這四條所規定的這些建筑或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可能導致經濟損失大、社會影響大或人員傷亡大的特點。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原則是重點部位、重點場所,重點防護;不同分區,措施可以不同;總體上要能保證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別要考慮所設置的部位或場所在設置滅火系統后應能防止一個防火分區內的火災蔓延到另一個防火分區中去。
(1)郵政建筑既有辦公,也有郵件處理和郵袋存放功能,在設計中一般按丙類廠房考慮,并按照不同功能實行較嚴格的防火分區或分隔。對于郵件處理車間,可在處理好豎向連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條件下,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盡量采用其他對郵件及郵件處理設備無較大損害的滅火劑及其滅火系統保護。
(2)木器廠房主要指以木材為原料生產、加工各類木質板材、家具、構配件、工藝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車間。
(3)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較高、撲救難度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對于醫院內手術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可以根據國家標準《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筑技術規范》GB 50333 的規定,不在手術室內設置灑水噴頭。
(4)建筑內采用送回風管道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具有較大的火災蔓延傳播危險。旅館、商店、展覽建筑使用人員較多、有的室內裝修還采用了較多難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設置有集中空氣調節系統。這些場所人員的流動性大、對環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復雜,有的建筑內的使用人員還可能較長時間處于休息、睡眠狀態。可燃裝修材料的煙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較多、火源控制較復雜或易傳播火災及其煙氣。有固定座位的場所,人員疏散相對較困難,所需疏散時間可能較長。
(5)第 8.3.4 條第 7 款中的“建筑面積”是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任一層的建筑面積。每個廳、室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 5 章的有關規定。8.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對于以可燃固體燃燒物為主的高大空間,根據本規范第 8.3.1 條~ 8.3.4條需要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但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等都不合適,此類場所可以采用固定消防炮或自動跟蹤定位射流等類型的滅火系統進行保護。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可以遠程控制并自動搜索火源、對準著火點、自動噴灑水或其他滅火劑進行滅火,可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既可手動控制,也可實現自動操作,適用于撲救大空間內的早期火災。對于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有效發揮早期響應和滅火作用的場所,采用與火災探測器聯動的固定消防炮或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比快速響應噴頭更能及時撲救早期火災。
消防炮水量集中,流速快、沖量大,水流可以直接接觸燃燒物而作用到火焰根部,將火焰剝離燃燒物使燃燒中止,能有效撲救高大空間內蔓延較快或火災荷載大的火災。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 的有關規定。
8.3.5 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 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 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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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水幕系統是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規定的系統之一。根據水幕系統的工作特性,該系統可以用于防止火災通過建筑開口部位蔓延或輔助其它防火分隔物實施有效分隔。水幕系統的主要設置位置有因生產工藝需要或使用功能需要而無法設置防火墻等的開口部位,也可用于輔助防火卷簾和防火幕作防火分隔。
本條第 1、2 款規定的開口部位所設置的水幕系統主要用于防火分隔,第 3 款規定部位設置的水幕系統主要用于防護冷卻。水幕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需要根據不同部位設置防火隔墻或防火墻時所需耐火極限確定,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84 的規定。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 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 建筑面積大于60m2 或儲存量大于2t 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 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積不小于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m2 的電影攝影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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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雨淋系統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之一,主要用于撲救燃燒猛烈、蔓延快的大面積火災。雨淋系統應有足夠的供水速度,保證滅火效果,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的規定。
本條規定應設置雨淋系統的場所均為發生火災蔓延快,需盡快控制的高火災危險場所:
(1)火災危險性大、著火后燃燒速度快或可能發生爆炸性燃燒的廠房或部位。
(2)易燃物品倉庫,當面積較大或儲存量較大時,發生火災后影響面較大,如面積大于 60m2 硝化棉等倉庫。
(3)可燃物較多且空間較大、火災易迅速蔓延擴大的演播室、電影攝影棚等場所。
(4)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賽璐珞,在生產過程中還采用甲類液體溶劑,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具有火災危險性大且著火后燃燒強烈、蔓延快等特點。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臺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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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水噴霧滅火系統噴出的水滴粒徑一般在 1mm 以下,噴出的水霧能吸收大量的熱量,具有良好的降溫作用,同時水在熱作用下會迅速變成水蒸氣,并包裹保護對象,起到部分窒息滅火的作用。水噴霧滅火系統對于重質油品具有良好的滅火效果。
(1)變壓器油的閃點一般都在 120℃以上,適用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保護。對于缺水或嚴寒、寒冷地區、無法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的電力變壓器和設置在室內的電力變壓器,可以采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另外,對于變壓器,目前還有一些有效的其它滅火系統可以采用,如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等。
(2)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火災危險源為燃料油和潤滑油,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主要用于保護飛機發動機和試車臺架。該部位的滅火系統設計應全面考慮,一般可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也可以采用氣體滅火系統、細水霧滅火系統等。
8.3.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 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 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 A、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庫房;
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 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注:1 本條第1、4、5、8 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2 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 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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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氣體滅火系統主要包括高低壓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氮氣、IG541、IG55 等滅火系統。氣體滅火劑不導電、一般不造成二次污染,是撲救電子設備、 精密儀器設備、 貴重儀器和檔案圖書等紙質、絹質或磁介質材料信息載體的良好滅火劑。氣體滅火系統在密閉的空間里有良好的滅火效果,但系統投資較高,故本規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機房、貴重設備室、珍藏室、檔案庫內設置。
(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的規定確定。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2008 的規定,A、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分級為: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或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機房為 A 級機房,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或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機房為 B級機房。圖書館的特藏庫,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38 的規定確定。檔案館的珍藏庫,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25 的規定確定。大、中型博物館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博物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6 的規定確定。
(2)特殊重要設備,主要指設置在重要部位和場所中,發生火災后將嚴重影響生產和生活的關鍵設備。如化工廠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單臺容量 300MW 機組及以上容量的發電廠的電子設備間、控制室、計算機房及繼電器室等。高層民用建筑內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后對生產、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的配電室等,也屬于特殊重要設備室。
(3)從近幾年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使用情況看,該系統應設置在不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
8.3.10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罐容量大于1000m3 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 罐壁高度小于7m 或容量不大于200m3 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 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 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等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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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可燃液體儲罐火災事故較多,且一旦初起火未得到有效控制,往往后期滅火效果不佳。設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滅火系統,可對儲罐火災起到較好的控火和滅火作用。
低倍數泡沫主要通過泡沫的遮斷作用,將燃燒液體與空氣隔離實現滅火。中倍數泡沫滅火取決于泡沫的發泡倍數和使用方式,當以較低的倍數用于撲救甲、乙、丙類液體流淌時,滅火機理與低倍數泡沫相同;當以較高的倍數用于全淹沒方式滅火時,其滅火機理與高倍數泡沫相同。高倍數泡沫主要通過密集狀態的大量高倍數泡沫封閉區域,阻斷新空氣的流入實現窒息滅火。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被廣泛用于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和使用甲、乙、丙類液體的場所。甲、乙、丙類可燃液體儲罐主要采用泡沫滅火系統保護。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可用于保護小型油罐和其它一些類似場所。高倍數泡沫可用于大空間和人員進入有危險以及用水難以滅火或滅火后水漬損失大的場所,如大型易燃液體倉庫、橡膠輪胎庫、紙張和卷煙倉庫、電纜溝及地下建筑(汽車庫)等。有關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與選型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 等的有關規定。
8.3.11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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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 據統計,廚房火災是常見的建筑火災之一。廚房火災主要發生在灶臺操作部位及其排煙道。從試驗情況看,廚房的爐灶或排煙道部位一旦著火,發展迅速且常規滅火設施撲救易發生復燃;煙道內的火撲救又比較困難。根據國外近 40 年的應用歷史,在該部位采用自動滅火裝置滅火,效果理想。
目前,國內外相關產品在國內市場均有銷售,不同產品之間的性能差異較大。因此,設計時應注意選用能自動探測與自動滅火動作且滅火前能自動切斷燃料供應、具有防復燃功能且滅火效能(一般應以保護面積為參考指標)較高的產品,且必須在排煙管道內設置噴頭。有關裝置的設計、安裝可執行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標準《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技術規程》CECS:233 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餐館根據國家現行標準《飲食建筑設計規范》JGJ 64 的規定,餐廳為餐館、食堂中的就餐部分,“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為餐廳總的營業面積。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的卷煙倉庫;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 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9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營業廳;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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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應用廣泛。本條規定的設置范圍,主要為同一時間停留人數較多,發生火災容易造成人員傷亡需及時疏散的場所或建筑;可燃物較多,火災蔓延迅速,撲救困難的場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時發現火災且性質重要的場所或建筑。該規定是對國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程實踐經驗的總結,兵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條所規定的場所,如未明確具體部位的,除個別火災危險性小的部位,如衛生間、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該建筑內全部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火災危險性的廠房主要考慮了該類建筑面積大、同一時間內人員密度較大、可燃物多的。
3商店和展覽建筑中的營業、展覽廳和娛樂場所等場所,為人員較密集、可燃物較多、容易
發生火災,需要早報警、早疏散、早撲救的場所。
4 重要的檔案館,主要指國家現行標準《檔案館設計規范》JGJ 25 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其他專業檔案館,可視具體情況比照本規定確定。
5 對于地市級以下的電力、交通和防災調度指揮、廣播電視、電信和郵政建筑,可視建筑的規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體情況確定。
6 劇場和電影院的級別,按國家現行標準《劇場建筑設計規范》JGJ 57 和《電影院建筑設計規范》JGJ 58 確定。
10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 50174 的規定,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為主要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存儲機房等功能區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部位主要有:機械排煙系統、機械防煙系統、水幕系統、雨淋系統、預作用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常開防火門、自動排煙窗等。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54m 但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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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戶能夠盡早知曉火災發生情況,及時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本條對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作出了具體規定。
8.4.3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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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的場所, 包括工業生產、儲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發可燃蒸氣或氣體,并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與部位,也包括丙、丁類廠房、倉庫中存儲或使用燃氣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氣鍋爐房等場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內的廚房。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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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煙氣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氫、氯化氫等多種有毒成分以及高溫缺氧等都會對人體造成極大的危害。及時排除煙氣,對保證人員安全疏散,控制煙氣蔓延,便于撲救火災具有重要作用。對于一座建筑,當其中某部位著火時,應采取有效的排煙措施排除可燃物燃燒產生的煙氣和熱量,使該局部空間形成相對負壓區;對非著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等應采取防煙措施,以阻止煙氣侵入,以利人員的疏散和滅火救援。因此,在建筑內設置排煙設施十分必要。
8.5.1 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 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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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建筑物內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避難區域等,都是建筑物著火時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災時,可通過開啟外窗等自然排煙設施將煙氣排出,亦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使煙氣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區內。
對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由于這些建筑受風壓作用影響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風,基本起到防止煙氣進一步進入安全區域的作用。
當采用凹廊、陽臺作為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兩個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有滿足需要的可開啟窗面積時,可以認為該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風能及時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煙氣,并可防止煙氣進入防煙樓梯間。
8.5.2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 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 建筑面積大于5000m2 的丁類生產車間;
3 占地面積大于1000m2 的丙類倉庫;
4 高度大于32m 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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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事實證明,丙類倉庫和丙類廠房的火災往往會產生大量濃煙,不僅加速了火災的蔓延,而且增加了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的難度。在建筑內采取排煙措施,盡快排除火災過程中產生的煙氣和熱量,對于提高滅火救援的效果、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廠房和倉庫內的排煙設施可結合自然通風、天然采光等要求設置,并在車間內火災危險性相對較高部位局部考慮加強排煙措施。盡管丁類生產車間的火災危險性較小,但建筑面積較大的車間仍可能存在火災危險性大的局部區域,如空調生產與組裝車間、汽車部件加工和組裝車間等,且車間進深大、煙氣難以依靠外墻的開口進行排除,因此應考慮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或在廠房中間適當部位設置自然排煙口。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倉庫),主要考慮加強正常通風和事故通風等預防發生爆炸的技術措施。因此,本規范未明確要求該類建筑設置排煙設施。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 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 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 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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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吸取娛樂場所的火災教訓,為此,本條規定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當設置排煙設施。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貫通數層,在火災時會產生一定的煙囪效應,能使火勢和煙氣迅速蔓延,易在較短時間內使煙氣充填或彌散到整個中庭,并通過中庭擴散到相連通的鄰近空間。設計需結合中庭和相連通空間的特點、火災荷載的大小和火災的燃燒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煙、排煙措施。中庭煙控的基本方法包括減少煙氣產生和控制煙氣運動兩方面。設置機械排煙設施,能使煙氣有序運動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樓層的煙氣層維持在一定的高度以上,為人員贏得必要的逃生時間。
根據試驗觀測,人在濃煙中低頭掩鼻的最大行走距離為 20m~30m。為此,本條規定建筑內長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應設排煙設施。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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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地下空間的對流條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差,可燃物在燃燒過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氣補充,可燃物燃燒慢、產煙量大、溫升快、能見度降低很快,不僅增加人員的恐慌心理,而且對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間的防排煙設置要求比地上空間嚴格。
地上建筑中無窗房間的通風與自然排煙條件與地下建筑類似,因此其相關要求也與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1 一般規定
9.1 一般規定
9.1.1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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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本條規定為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考慮防火安全措施的原則要求,相關專項標準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更詳細的相應技術措施。
9.1.2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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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廠房,有的存在甲、乙類揮發性可燃蒸氣,有的在生產使用過程中會產生可燃氣體,在特定條件下易積聚而與空氣混合形成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氣體。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如循環使用,盡管可減少一定能耗,但火災危險性可能持續增大。因此,甲、乙類廠房要具備良好的通風條件,將室內空氣及時排出到室外,而不循環使用。同時,需向車間內送入新鮮空氣,但排風設備在通風機房內存在泄漏可燃氣體的可能,因此應符合本規范第9.1.3條的規定。
丙類廠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纖維(如紡織廠、亞麻廠)和粉塵,易造成火災的蔓延,除及時清掃外,若要循環使用空氣,要在通風機前設濾塵器對空氣進行凈化后才能循環使用。某些火災危險性相對較低的場所,正常條件下不具有火災與爆炸危險,但只要條件適宜仍可能發生火災。因此,規定空氣的含塵濃度要求低于含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爆炸下限的 25%。此規定參考了國內外有關標準對類似場所的要求。
9.1.3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布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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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再被送入甲、乙類廠房內或將可燃氣體送到其它生產類別的廠房內形成爆炸氣氛而導致爆炸事故。因此,為甲、乙類車間服務的排風設備,不能與送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也不能與為其他車間服務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4 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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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要求民用建筑內存放容易著火或爆炸物質(例如,容易放出氫氣的蓄電池、使用甲類液體的小型零配件等)的房間所設置的排風設備要采用獨立的排風系統,主要為避免將這些容易著火或爆炸的物質通過通風系統送入該建筑內的其它房間。因此,將這些房間的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直接排到室外安全地點,是經濟、有效的安全方法。
此外,在有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通風設備,要根據該場所的防爆等級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選用相應防爆性能的防爆設備。
9.1.5 當空氣中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時,水平排風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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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本條規定主要為排除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混合物。將水平排風管沿著排風氣流向上設置坡度,有利于比空氣輕的氣體混合物順氣流方向自然排出,特別是在通風機停機時,能更好地防止在管道內局部積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險的高濃度混合氣體。
9.1.6 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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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火災事故表明,通風系統中的通風管道可能成為建筑火災和煙氣蔓延的通道。本條規定主要為避免這兩類管道相互影響,防止火災和煙氣經由通風管道蔓延。
9.2 供 暖
9.2 供 暖
9.2.1 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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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本條規定主要為防止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和輸煤廊內的供暖散熱器表面溫度過高,導致可燃粉塵、纖維與采暖設備接觸引起自燃。
目前,我國供暖的熱媒溫度范圍一般為:130℃~70℃、110℃~70℃和 95℃~70℃,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分別為:100℃、90℃和 82.5℃。若熱媒溫度為 130℃或 110℃,對于有些易燃物質,例如賽璐珞(自燃點為 125℃)、三硫化二磷(自燃點為 100℃)、松香(自燃點為 130℃),有可能與采暖的設備和管道的熱表面接觸引起自燃,還有部分粉塵積聚厚度大于 5mm 時,也會因融化或焦化而引發火災,如樹脂、小麥、淀粉、糊精粉等。本條規定散熱器表面的平均溫度不應高于 82.5℃,相當于供水溫度 95℃、 回水溫度 70℃,這時散熱器入口處的最高溫度為 95℃,與自燃點最低的 100℃相差 5℃,具有一定的安全余量。
對于輸煤廊,如果熱煤溫度低,容易發生供暖系統凍結事故,考慮到輸煤廊內煤粉在稍高溫度時不易引起自燃,故將該場所內散熱器的表面溫度放寬到 130℃。
9.2.2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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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甲、乙類生產廠房內遇明火發生的火災,后果十分嚴重。為吸取教訓,規定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下列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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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熱風供暖的場所,均為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廠房,主要有:
(1)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與采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雖然供暖溫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燒的廠房,如二硫化碳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
(2)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廠房,如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的廠房。
(3)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如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放出的可燃氣體等。
9.2.4 供暖管道不應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確需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5 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大于100℃時,不應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2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大于100℃時,不應小于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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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9.2.5 供暖管道長期與可燃物體接觸,在特定條件下會引起可燃物體蓄熱、分解或炭化而著火,需采取必要的隔熱防火措施。一般,可將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離。
本條規定的距離,在有條件時應盡可能加大。若保持一定距離有困難時,可采用不燃材料對供暖管道進行隔熱處理,如外包覆絕熱性能好的不燃燒材料等。
9.2.6 建筑內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2 對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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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本條規定旨在防止火勢沿著管道的絕熱材料蔓延到相鄰房間或整個防火區域。在設計中,除首先考慮采用不燃材料外,當采用難燃材料時,還要注意選用熱分解毒性小的絕熱材料。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1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 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豎向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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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由于火災中的熱煙氣擴散速度較快,在布置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時,要采取措施阻止火災的橫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災的豎向蔓延,使建筑的防火體系完整。本條結合工程設計實際和建筑布置需要,規定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布置,橫向盡量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一般不大于5 層。通風管道在穿越防火分隔處設置防火閥,可以有效地控制火災蔓延,在此條件下,通風管道橫向或豎向均可以不分區或按樓層分段布置。在住宅建筑中的廚房、廁所的垂直排風管道上,多見用防止回流設施防止火勢蔓延,在公共建筑的衛生間和多個排風系統的排風機房里需同時設防火閥和防止回流設施。
本規范要求建筑內管道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墻,故穿過樓層的豎向風管也要求設在管井內或者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1.00h 的耐火管道。
住宅建筑中的排風管道內采取的防止回流方法,可參見圖 8 所示的做法。具體做法有:

(1)增加各層垂直排風支管的高度,使各層排風支管穿越 2 層樓板;
(2)把排風豎管分成大小兩個管道,豎向干管直通屋面,排風支管分層與豎向干管連通;
(3)將排風支管順氣流方向插入豎向風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于 600mm;
(4)在支管上安裝止回閥。
9.3.2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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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對于有爆炸危險的車間或廠房,容易通過通風管道蔓延到建筑的其它部分,本條對排風管道穿越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部位作了嚴格限制,以保證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的完整性,并防止通過排風管道將有爆炸危險場所的火災或爆炸波引入其他場所。
9.3.3 甲、乙、丙類廠房內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當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在進入生產車間處設置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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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在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甲、乙、丙類廠房內,送排風管要盡量考慮分層設置。當進入生產車間或廠房的水平或垂直風管設置了防火閥時,可以阻止火災從著火層向相鄰層蔓延,因而各層的水平或垂直送風管可以共用一個系統。
9.3.4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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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在風機停機時,一般會出現空氣從風管倒流到風機的現象。當空氣中含有易燃或易爆炸物質且風機未做防爆處理時,這些物質會隨之被帶到風機內,并因風機產生的火花而引起爆炸,故風機要采取防爆措施。一般,可采用有色金屬制造的風機葉片和防爆的電動機。
若通風機設置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在送風干管內設置止回閥,即順氣流方向開啟的單向閥,能防止危險物質倒流到風機內,且通風機房發生火災后也不致蔓延至其它房間,因此可采用普通的通風設備。
9.3.5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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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不能進入排風機或在進入排風機前對其進行凈化。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主要為防止除塵器工作過程中產生火花引起粉塵、碎屑燃燒或爆炸。
空氣中可燃粉塵的含量控制在爆炸下限的 25%以下,通常是可防止可燃粉塵形成局部高濃度、滿足安全要求的數值。美國消防協會(NFPA)《防火手冊》指出:可燃蒸氣和氣體的警告響應濃度為其爆炸下限的 20%;當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 50%時,要停止操作并進行惰化。國內大部分文獻和標準也均采用物質爆炸下限的 25%為警告值。
9.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并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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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根據火災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采取分區、分組布置是必要的。一個系統對應一種粉塵,便于粉塵回收;不同性質的粉塵在一個系統中,有引起化學反應的可能。如硫磺與過氧化鉛、氯酸鹽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劑自燃點會降低到 100℃。因此,本條強調在布置除塵器和排風機時,要盡量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9.3.7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內,建筑外墻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于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 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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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從國內一些用于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發生爆炸的危害情況看,這些設備如果條件允許布置在廠房之外的獨立建筑內,并與所屬廠房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對于防止發生爆炸和減少爆炸危害十分有利。
9.3.8 凈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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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試驗和爆炸案例分析均表明,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和管道,如果設置泄壓裝置,對于減輕爆炸的沖擊波破壞較為有效。泄壓面積大小則需根據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的危險程度,經計算確定。
要求除塵器和過濾器布置在負壓段上,主要為縮短含塵管道的長度,減少管道內的積塵,避免因干式除塵器布置在系統的正壓段上漏風而引起火災。
9.3.9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風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 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3 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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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含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場所的排風系統,通過設置導除靜電接地的裝置,可以減少因靜電引發爆炸的可能性。地下、半地下場所易積聚有爆炸危險的蒸氣和粉塵等物質,因此對上述場所進行排風的設備不能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第 3 款規定主要為便于檢查維修和排除危險,消除安全隱患。為安全考慮,排氣口要盡量遠離明火和人員通過或停留的地方。
9.3.10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 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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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 溫度超過 80℃的氣體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長期接觸,易引起火災;容易起火的碎屑也可能在管道內發生火災,并易引燃鄰近的可燃、難燃物體。因此,要求與可燃、難燃物體之間保持一定間隙或應用導熱性差的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隔熱。
9.3.1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 穿越防火分區處;
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3 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4 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 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注:當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 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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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是建筑內部火災蔓延的途徑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勢穿過防火墻和不燃性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上應設防火閥的部位主要有:
1 防火分區等防火分隔處,主要防止火災在防火分區或不同防火單元之間蔓延。在某些情況下,必須穿過防火墻或防火隔墻時,需在穿越處設置防火閥,此防火閥一般依靠感煙火災探測器控制動作,用電訊號通過電磁鐵等裝置關閉,同時它還具有溫度熔斷器自動關閉以及手動關閉的功能。
2、3 風管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或其它防火隔墻和樓板處。主要防止機房的火災通過風管蔓延到建筑內的其它房間,或者防止建筑內的火災通過風管蔓延到機房。此外,為防止火災蔓延至重要的會議室、貴賓休息室、多功能廳等性質重要的房間或有貴重物品、設備的房間以及易燃物品實驗室或易燃物品庫房等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規定風管穿越這些房間的隔墻和樓板處應設置防火閥。
4 在穿越變形縫的兩側風管上。在該部位兩側風管上各設一個防火閥,主要為使防火閥在一
定時間里達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穩定性要求,有效地起到隔煙阻火作用,參見圖9。

5 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主要為防止火勢豎向蔓延。
有關防火閥的分類,參見表18。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公共建筑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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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為防止火勢通過建筑內的浴室、衛生間、廚房的垂直排風管道(自然排風或機械排風)蔓延,要求這些部位的垂直排風管采取防回流措施并盡量在其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由于廚房中平時操作排出的廢氣溫度較高,若在垂直排風管上設置 70℃時動作的防火閥,將會影響平時廚房操作中的排風。根據廚房操作需要和廚房常見火災發生時的溫度,本條規定公共建筑廚房的排油煙管道的支管與垂直排風管連接處要設 150℃時動作的防火閥,同時,排油煙管道盡量按防火分區設置。
9.3.13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2 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
3 在防火閥兩側各2.0m 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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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 本條規定了防火閥的主要性能和具體設置要求。
(1)為使防火閥能自行嚴密關閉,防火閥關閉的方向應與通風和空調的管道內氣流方向相一致。采用感溫元件控制的防火閥, 其動作溫度高于通風系統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溫度 (45℃) 時, 宜取 70℃。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規定防火閥的公稱動作溫度應為 70℃。
(2)為使防火閥能及時關閉,控制防火閥關閉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溫元件應設在容易感溫的部位。設置防火閥的通風管要求具備一定強度,設置防火閥處要設置單獨的支吊架,以防止管段變形。在暗裝時,需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檢修的檢修口,參見圖 10。

(3)為保證防火閥能在火災條件下發揮預期作用,穿過防火墻兩側各 2m 范圍內的風管絕熱材料需采用不燃材料且具備足夠的剛性和抗變形能力,穿越處的空隙要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嚴密填實。
9.3.14 除下列情況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
2 體育館、展覽館、候機(車、船)建筑(廳)等大空間建筑,單、多層辦公建筑和丙、丁、戊類廠房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墻處設置防火閥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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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 國內外均有不少因通風、空調系統風管因可燃而致蔓延,造成重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的案例,故本條規定通風、空調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本條規定參考了國外有關標準,考慮了我國有關防火分隔的具體要求及應用實例,如一些大空間民用或工業生產場所。設計時要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燒性能及其發煙性能和熱解產物的毒性。
9.3.15 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 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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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 加濕器的加濕材料常為可燃材料,這給類似設備留下了一定火災隱患。因此,風管和設備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接劑,應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允許有條件地采用難燃材料。
為防止通風機已停而電加熱器繼續加熱引起過熱而著火,電加熱器的開關與風機的開關應進行聯鎖,風機停止運轉,電加熱器的電源亦應自動切斷。同時,電加熱器前后各 800mm 的風管采用不燃材料進行絕熱,穿過有火源及容易著火的房間的風管也應采用不燃絕熱材料。
目前,不燃絕熱材料、消聲材料有超細玻璃棉、玻璃纖維、巖棉、礦渣棉等。難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9.3.16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 次/h 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 次/h 確定;
2 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 次/h 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 次/h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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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所指鍋爐房包括燃油、燃氣的熱水、蒸汽鍋爐房和直燃型溴
化鋰冷(熱)水機組的機房。
燃油、燃氣鍋爐房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要在這些房間內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方式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使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濃度不能達到其爆炸下限值的 25%。
燃油鍋爐所用油的閃點溫度一般高于 60℃, 油泵房內的溫度不大會高于 60℃, 不存在爆炸危險。機房的通風量可按泄漏量計算或按換氣次數計算,具體設計要求參見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2008 第 15.3 節有關燃油、燃氣鍋爐房的通風要求。
10電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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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消防用電的可靠性是保證建筑消防設施可靠運行的基本保證。本條根據建筑撲救難度和建筑的功能及其重要性以及建筑發生火災后可能的危害與損失、消防設施的用電情況,確定了建筑中的消防用電設備要求按一級負荷進行供電的建筑范圍。
本規范中的“消防用電”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探測與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裝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設施、設備在正常和應急情況下的用電。
10.1.2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廠房(倉庫);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 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5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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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需按二級負荷要求對消防用電設備供電的建筑范圍,有關說明參見第 10.1.1 條的條文說明。
10.1.3 除本規范第10.1.1 和10.1.2 條外的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10.1.4 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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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消防用電設備的用電負荷分級可參見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的規定。此外,為盡快讓自備發電設備發揮作用,對備用電源的設置及其啟動作了要求。根據目前我國的供電技術條件,規定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啟動時間不應大于 30s。
(1)根據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要求,一級負荷供電應由兩個電源供電,且應滿足下述條件:
1)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破壞;
2)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除由兩個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它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應急電源可以是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供電網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的饋電線路、蓄電池或干電池。
(2)結合目前我國經濟和技術條件、不同地區的供電狀況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具體情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供電,可視為一級負荷:
1)電源來自兩個不同發電廠;
2)電源來自兩個區域變電站(電壓一般在 35kV 及以上);
3)電源來自一個區域變電站,另一個設置自備發電設備。
建筑的電源分正常電源和備用電源兩種。正常電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壓輸電網,電壓等級為 380V/220V。當城市有兩路高壓(10kV 級)供電時,其中一路可作為備用電源;當城市只有一路供電時,可采用自自備柴油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國外一般使用自備發電機設備和蓄電池作消防備用電源。
(3)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要盡可能采用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以采用一回 6kV 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 100%的二級負荷。
(4)三級負荷供電是建筑供電的最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建筑要盡量通過設置兩臺終端變壓器來保證建筑的消防用電。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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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保證建筑中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件,應急備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照明。在火災時,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保障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規范中的“消防應急照明”是指火災時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對于疏散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試驗和火災證明,單、多層建筑和部分高層建筑著火時,人員一般能在 10min 以內疏散完畢。本條規定的連續供電時間,考慮了一定安全系數以及實際人員疏散狀況和個別人員疏散困難等情況。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醫院等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員體質弱、人員較多或疏散距離較長等,會出現疏散時間較長的情況,故對這些場所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有所提高。
為保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用電的安全可靠,設計時要盡可能采用集中供電方式。應急備用電源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均需在主電源斷電后能立即自動投入,并保持持續供電,功率能滿足所有應急用電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在設計供電時間內連續供電的要求。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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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要求是保證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踐中,
盡管電源可靠,但如果消防設備的配電線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證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可靠性,因此要求消防用電設備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確保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仍能保證消防供電。
如果生產、生活用電與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采用同一回路,火災時,可能因電氣線路短路或切斷生產、生活用電,導致消防用電設備不能運行,因此,消防用電設備均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同時,消防電源宜直接取自建筑內設置的配電室的母線或低壓電纜進線,且低壓配電系統主接線方案應合理,以保證當切斷生產、生活電源時,消防電源不受影響。
對于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主接線方案,目前在國內建筑電氣工程中采用的設計方案有不分組設計和分組設計兩種。對于不分組方案,常見消防負荷采用專用母線段,但消防負荷與非消防負荷共用同一進線斷路器或消防負荷與非消防負荷共用同一進線斷路器和同一低壓母線段。這種方案具有主接線簡單、造價較低,但這種方案使消防負荷受非消防負荷故障的影響較大;對于分組設計方案,消防供電電源是從建筑的變電站低壓側封閉母線處將消防電源分出,形成各自獨立的系統,這種方案主接線相對復雜,造價較高,但這種方案使消防負荷受非消防負荷故障的影響較小。圖 11給出了幾種接線方案的示意做法。


圖 11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在變壓器低壓出線端設置單獨主斷路器示意
當采用柴油發電機作為消防設備的備用電源時,要盡量設計獨立的供電回路,使電源能直接與消防用電設備連接,參見圖 12。

本條規定的“供電回路”,是指從低壓總配電室或分配電室至消防設備或消防設備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機房等)最末級配電箱的配電線路。
對于消防設備的備用電源,通常有三種:①獨立于工作電源的市電回路,②柴油發電機,③應急供電電源(EPS)。這些備用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均要求滿足各消防用電設備設計持續運行時間最長者的要求。
10.1.7 消防配電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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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要求也是保證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
本條規定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對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為上述消防設備或消防設備室處的最末級配電箱;對于其他消防設備用電,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為這些用電設備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
10.1.9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按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宜獨立設置。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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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本條規定旨在保證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箱的防火安全和使用的可靠性。
火場的溫度往往很高,如果安裝在建筑中的消防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無防火保護措施,當箱體內溫度達到 200℃及以上時,箱內電器元件的外殼就會變形跳閘,不能保證消防供電。對消防設備的配電箱和控制箱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可以較好地確保火災時配電箱和控制箱不會因為自身防護不好而影響消防設備正常運行。
通常的防火保護措施有:將配電箱和控制箱安裝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電間或控制間內;采用內襯巖棉對箱體進行防火保護。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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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本條第 1、2 款為強制性條文。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是否安全,直接關系到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時能否正常運行,因此,本條對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工程中,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兩種方式。對于明敷方式,由于線路暴露在外,火災時容易受火災或高溫的作用而損毀,因此,規范要求線路明敷時要穿金屬導管或金屬線槽并采取保護措施。保護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材料。
對于阻燃或耐火電纜,由于其具有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阻燃電纜”和“耐火電纜”為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阻燃及耐火電纜:塑料絕緣阻燃及耐火電纜分級和要求》GA306.1~2 的電纜。
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由銅芯、礦物質絕緣材料、銅等金屬護套組成,除具有良好的導電性能、機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還具有良好的不燃性,這種電纜在火災條件下不僅能夠保證火災延續時間內的消防供電,還不會延燃、不產生煙霧,故規范允許這類電纜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設時,配電線路穿金屬導管并敷設在保護層厚度達到30mm以上的結構內,是考慮到這種敷設方式比較安全、經濟,且試驗表明,這種敷設能保證線路在火災中繼續供電,故規范對暗敷是的厚度做出相關規定。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 的規定。
35kV 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 或總容積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表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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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甲、乙類廠房、甲、乙類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和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均為容易引發火災且難以撲救的場所和建筑。本條確定的這些場所或建筑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主要考慮了架空電力線在倒桿斷線時的危害范圍。
據調查,架空電力線倒桿斷線現象多發生在刮大風特別是刮臺風時。據 21 起倒桿、斷線事故統計,倒桿后偏移距離在 1m 以內的 6 起,2m~4m 的 4 起,半桿高的 4 起,一桿高的 4 起,1.5 倍桿高的 2 起,2 倍桿高的 1 起。對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設電線時,由于頂部用于穩定部分較高,該桿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調設線路的吊桿距地高度計算。
儲存丙類液體的儲罐,液體的閃點不低于 60℃,在常溫下揮發可燃蒸氣少,蒸氣擴散達到燃燒爆炸范圍的可能性更小。對此,可按不少于 1.2 倍電桿(塔)高的距離確定。
對于容積大的液化石油氣單罐,實踐證明,保持與高壓架空電力線 1.5 倍桿(塔)高的水平距離,難以保障安全。因此,本條規定 35kV 以上的高壓電力架空線與單罐容積大于 200m3 液化石油氣儲罐或總容積大于 1000 m3 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小水平間距,當根據表 10.2.1 的規定按電桿或電塔高度的 1.5 倍計算后,距離小于 40m 時,仍需要按照 40m 確定。
對于地下直埋的儲罐,無論儲存的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物性如何,均因這種儲存方式有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積散發可燃蒸氣或氣體,該儲罐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可在相應規定距離的基礎上減小一半。
10.2.2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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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在廠礦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工廠中,將電力電纜與輸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乙炔氣、煤氣等各類可燃氣體、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的現象較常見。由于上述液體或氣體管道滲漏、電纜絕緣老化、線路出現破損、產生短路等原因,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
對于架空的開敞管廊,電力電纜的敷設應按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執行。一般可布置同一管廊中,但要根據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的性質,盡量與輸送管道分開布置在管廊的兩側或不同標高層中。
10.2.3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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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低壓配電線路因使用時間長絕緣老化,產生短路著火或因接觸電阻大而發熱不散。因此,規定了配電線路不應敷設在金屬風管內,但采用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以緊貼風管外壁敷設。過去發生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屋蓋或上部樓板之間的空間)或吊頂內的電氣火災,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屬導管保護,電線使用年限長、絕緣老化,產生漏電著火或電線過負荷運行發熱著火等情況而引起。
10.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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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主要為預防和減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溫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發的火災。鹵鎢燈(包括碘鎢燈和溴鎢燈)的石英玻璃表面溫度很高,如 1000W 的燈管溫度高達 500℃~800℃,很容易烤燃與其靠近的紙、布、木構件等可燃物。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等采用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熾燈泡的照明燈具和不小于 60W 的白熾燈、鹵鎢燈、熒光高壓汞燈、高壓鈉燈、金屬鹵燈光源等燈具,使用時間較長時,引入線及燈泡的溫度會上升,甚至到 100℃以上。本條規定旨在防止高溫燈泡引燃可燃物,而要求采用瓷管、石棉、玻璃絲等不燃燒材料將這些燈具的引入線與可燃物隔開。根據試驗,不同功率的白熾燈的表面溫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時間、溫度,見表 19。

10.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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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本條是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的需要而作的規定。
10.2.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的規定。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3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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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本條規定了有條件時需要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建筑范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電氣過載、短路等一直是我國建筑火災的主要原因。電氣火災隱患形成和存留時間長,且不易發現,一旦引發火災往往造成很大損失。根據有關統計資料,我國的電氣火災大部分是由電氣線路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類型較多,本條規定主要指剩余電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一般由電流互感器、漏電探測器、漏電報警器組成。該系統能監控電氣線路的故障和異常狀態,發現電氣火災隱患,及時報警以消除這些隱患。由于我國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統,在設置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時,應注意區別對待。如在接地型式為 TN-C 的系統中,就要將其改造為 TN-C-S、TN-S 或局部 TT 系統后,才可以安裝使用報警式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 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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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后,仍然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本條規定了建筑內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這些部位主要為人員安全疏散必須經過的重要節點部位和建筑內人員相對集中、人員疏散時易出現擁堵情況的場所。
對于本規范未明確規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需要出發考慮設置疏散照明,如生產車間、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 lx;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 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 lx;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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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的區域均為疏散過程中的重要過渡區或視作室內的安全區,適當提高疏散應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條件,有效減少人員傷亡。
本條規定設置消防疏散照明場所的照度值,考慮了我國各類建筑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影響人員疏散的問題,參考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但仍較這些國家的標準要求低。因此,有條件的,要盡量增加該照明的照度,從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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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是要在建筑發生火災時繼續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應急照明的照度值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這些場所一般照明標準值參見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的有關規定。
10.3.4 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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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10.3.5 應急照明的設置位置一般有:設在樓梯間的墻面或休息平臺板下,設在走道的墻面或頂棚的下面,設在廳、堂的頂棚或墻面上,設在樓梯口、太平門的門口上部。
對于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位置,是根據國內外的建筑實踐和火災中人的行為習慣提出的。具體設計還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規范規定的范圍內合理選定安裝位置,比如也可設置在地面上等。總之,所設置的標志要便于人們辨認,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時目視前方的習慣,能起誘導作用,但要防止被煙氣遮擋,如設在頂棚下的疏散標志應考慮距離頂棚一定高度。
目前,在一些場所設置的標志存在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規定的現象,如將“疏散門”標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標成“非常口”或“疏散口”等,還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亂等。因此,有必要明確建筑中這些標志的設置要求。
對于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設計時還要根據標志的大小和發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員在較低照度條件清楚識別的原則進一步縮小。
10.3.6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 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 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候車、侯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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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本條要求展覽建筑、商店、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電影院、劇場和體育館等大空間或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設計,應在這些場所內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疏散指示標志。該標志是輔助疏散指示標志,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志。
合理設置疏散指示標志,能更好地幫助人員快速、安全地進行疏散。對于空間較大的場所,人們在火災時依靠疏散照明的照度難以看清較大范圍的情況,依靠行走路線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可以及時識別疏散位置和方向,縮短到達安全出口的時間。
10.3.7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的規定。
11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1 的規定。
表11.0.1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3 當建筑的層數不超過2 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600m2 且防火墻間的建筑長度小于60m 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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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本條規定了木結構建筑可以按本章進行防火設計,其構件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層數和防火分區面積,以及防火間距等都要滿足要求,否則應按本規范相應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進行防火設計。
(1)表 11.0.1 中有關電梯井的墻、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承重柱、梁、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及吊頂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要求,主要依據我國對承重柱、梁、樓板等主要木結構構件的耐火試驗數據,并參考國外建筑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對材料燃燒性能和構件耐火極限的試驗要求而確定的。在確定木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時,考慮了現代木結構建筑的特點、我國建筑耐火等級分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及與現行國家相關標準的協調,力求做到科學、合理、可行。
(2)電梯井內一般敷設有電線電纜,同時也可能成為火災豎向蔓延的通道,具有較大的火災危險性,但木結構建筑的樓層通常較低,即使與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的木結構建筑,其建筑高度也不大于 24m。因此,在表 11.0.1 中,將電梯井的墻體確定為不燃性墻體,并比照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中承重墻的耐火極限要求確定了其耐火極限,即不應低于 1.00h。
(3)木結構建筑中的梁和柱,主要采用膠合木或重型木構件,屬于可燃材料。國內外進行的大量相關耐火試驗表明,膠合木或重型木構件受火作用時,會在木材表面形成一定厚度的炭化層,并可因此降低木材內部的燒蝕速度,且炭化速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基本保持不變。因此,設計時可以根據不同種木材的炭化速率、構件的設計耐火極限和設計荷載來確定梁和柱的設計截面尺寸,只要該截面尺寸預留了在實際火災時間內可能被燒蝕的部分,承載力就可滿足設計要求。此外,為便于在工程中能盡可能地體現膠合木或原木的美感,本條規定允許梁和柱采用不經防火處理的木構件。
(4)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由不同高度部分的結構組成時,考慮到較低部分的結構發生火災時,火焰會向較高部分的外墻蔓延;或者較高部分的結構發生火災時,飛火可能掉落到較低部分的屋頂,存在火災從外向內蔓延的可能,故要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能采用可燃材料。
(5)輕型木結構屋頂承重構件的截面尺寸一般較小,耐火時間較短。為了確保輕型木結構建筑屋頂承重構件的防火安全,本條要求將屋頂承重構件的燃燒性能提高到難燃。在工程中,一般采用在結構外包覆耐火石膏板等防火保護方法來實現。
(6)為便于設計,在本條文說明附錄中列出了木結構建筑主要構件達到規定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的構造方法,這些數據源自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對木結構墻體、樓板、吊頂和膠合木梁、柱的耐火試驗結果。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文說明附錄中所列樓板中的定向刨花板和外墻外側的定向刨花板(膠合板)的厚度,可根據實際結構受力經計算確定。設計時,對于與附錄中所列情況完全一樣的構件可以直接采用;如果存在較大變化,則需按照理論計算和試驗測試驗證相結合的方法確定所設計木構件的耐火極限。
(7)表注 3 的規定主要為與本規范第 5.1.2 和 5.3.1 條的要求協調一致。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2 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3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2 的規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 的規定。
表11.0.2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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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本條在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2005 第 4.5.3 條、第 5.6.1、5.6.2條規定的基礎上作了調整。木骨架組合墻體由木骨架外覆石膏板或其他耐火板材、內填充巖棉等隔音、絕熱材料構成。根據試驗結果,木骨架組合墻體只能滿足難燃性墻體的相關性能,所以本條限制了采用該類墻體的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
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非承重外墻可有效防止火災在建筑間的相互蔓延或通過外墻上、下蔓延。為防止火勢通過木骨架組合墻體內部進行蔓延,本條要求其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要不能低于 A級,即采用不燃性絕熱和隔音材料。
對于木骨架墻體應用中的更詳細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
11.0.3 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其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表11.0.3-1 的規定,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1.0.3-2 的規定。
表11.0.3-1 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

表11.0.3-2 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2 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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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控制木結構建筑的應用范圍、高度、層數和防火分區大小,是控制其火災危害的重要手段。本條參考國外相關標準規定,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規定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可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而甲、乙、丙類廠房(庫房)則不允許。
(1)從木結構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看,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介于三級和四級之間。本規范規定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只允許建造2層。在本章規定的木結構建筑中,構件的耐火性能優于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因此規定木結構建筑的最多允許層數為3層。此外,本規范第11.04條對商店、體育館以及丁、戊類廠房(庫房)還規定其層數只能為單層。表11.0.3-1、表11.0.3-2規定的數值是在消化吸收國外有關規范和協調我國相關標準規定的基礎上確定的。
表 11.0.3-2 中 “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指位于兩道防火墻之間的一個樓層的建筑面積。如果建筑只有1層,則該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可允許 1800m2 ;如果建筑需要建造3層,則兩道防火墻之間的每個樓層的建筑面積最大只允許 600m2 ,使3個樓層的建筑面積之和不能大于單層時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即 1800m 2 。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支撐樓板的柱、梁和豎向的分隔構件——樓板的燃燒性能較低,不能達到不燃的要求,因而,某一層著火后有可能導致位于兩座防火墻之間的這 3 層樓均被燒毀。
(2)由于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室內空間高度高、建筑面積大,一般難以全部采用木結構構件,主要為大跨度的梁和高大的柱可能采用膠合木結構,其他部分還需采用混凝土結構等具有較好耐火性能的傳統建筑結構,故對此類建筑做了調整。為確保建筑的防火安全,建筑的高度和面積的擴大的程度以及因擴大后需要采取的防火措施等,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程序進行論證和評審來確定。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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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比照本規范第 5.4.3條和第5.4.4 條有關三級和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的。
本條對于木結構的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倉庫),要求其只能采用單層的建筑,并宜采用膠合木結構,同時,建筑高度仍要符合第11.0.3條的要求。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庫)房等,因使用功能需要,往往要求較大的面積和較高的空間,膠合木具有較好的耐火承載力,用作柱和梁具有一定優勢,無論外觀與日常維護,還是實際防火性能均較鋼材要好。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內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的設置及其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4.12 條~第5.4.15 條和第6.2.3 條~第6.2.6 條的規定。
11.0.6 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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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11.0.6 規定了建筑內火災危險性較大部位的防火分隔要求,對因使用需要等而開設的門、窗或洞口,要求采取相應的防火保護措施,以限制火災在建筑內蔓延。
條文中規定的車庫,為小型住宅建筑中的自用車庫。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沒有限制停放機動車的數量,而是通過限制建筑面積來控制附屬車庫的大小和可能帶來的火災危險。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 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m2 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 人時,可設置1 部疏散樓梯;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
表11.0.7-1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 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 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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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本條第 2、3、4 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結合木結構建筑的整體耐火性能及其樓層的允許建筑面積,按照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設計的原則,比照本規范第 5 章的有關規定確定的。表11.0.7-1 中的數據取值略小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對應值。
11.0.8 丁、戊類木結構廠房內任意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50m 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3.7 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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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根據本規范第 11.0.4 條的規定,丁、戊類木結構廠房建筑只能建造一層,根據本規范第 3.7節的規定, 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層丁、戊類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50m和 60m。因此,盡管木結構建筑的耐火等級要稍高于四級耐火等級,但鑒于該距離較大,為保證人員安全,本條仍采用與本規范第 3.7.4 條規定相同的疏散距離。
11.0.9 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與墻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住宅建筑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采用防火隔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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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木結構建筑,特別是輕型木結構體系的建筑,其墻體、樓板和木骨架組合墻體內的龍骨均為木材。在其中敷設或穿過電線、電纜時,因電氣原因導致發熱或火災時不易被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因此規定相關電線、電纜均需采取如穿金屬導管保護。建筑內的明火部位或廚房內的灶臺、熱加工部位、煙道或排油煙管道等高溫作業或溫度較高的排氣管道、易著火的油煙管道,均需避免與這些墻體直接接觸,要在其周圍采用導熱性差的不燃材料隔熱等防火保護或隔熱措施,以降低其火災危險性。
有關防火封堵要求,見本規范第 6.3.4條和第6.3.5 條的條文說明。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定。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 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
表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注:1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 時,防火間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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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木結構建筑之間及木結構建筑與其它結構類型建筑的防火間距,是在分析了國內外相關建筑規范基礎上,根據木結構和其他結構類型建筑的耐火性能確定的。
試驗證明,發生火災的建筑對相鄰建筑的影響與該建筑物外墻的耐火極限和外墻上的門、窗或洞口的開口比例有直接關系。美國《國際建筑規范》(2012 年版)對建筑物類型及其耐火性能和防火間距的規定,見表 20,對外墻上不同開口比例的建筑間的防火間距的規定見表 21。


目前,木結構建筑的允許建造規模均較小。根據加拿大國家建筑研究院的相關試驗結果,如果相鄰兩建筑的外墻均無洞口,并且外墻的耐火極限均不低于 1.00h 時,防火間距減少至 4m 后仍能夠在足夠時間內有效阻止火災的相互蔓延。考慮到有些建筑完全不開門、窗比較困難,比照本規范第 5 章的規定,當每一面外墻開孔不大于 10%時,允許防火間距按照本條文中表 11.0.10 的規定減少 25%。
11.0.11 木結構墻體、樓板及封閉吊頂或屋頂下的密閉空間內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長度或寬度均不應大于20m,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墻體的豎向分隔高度不應大于3m。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每層樓梯梁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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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 木結構建筑,特別是輕型木結構建筑中的框架構件和面板之間存在許多空腔。對墻體、樓板及封閉吊頂或屋頂下的密閉空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阻止因構件內某處著火所產生的火焰、高溫氣體以及煙氣在這些空腔內蔓延。根據加拿大《國家建筑規范》(2010 年版),常采用厚度不小于38mm 的實木鋸材、厚度不小于 12mm 的石膏板或厚度不小于 0.38mm 的鋼擋板進行防火分隔。
在輕型木結構建筑中設置水平防火分隔,主要用于限制火焰和煙氣在水平構件內蔓延。水平防火構造的設置,一般要根據空間的長度、寬度和面積來確定。常見的做法是,將這些空間按照每一空間的面積不大于 300m2 ,長度或寬度不大于 20m 的要求劃分為較小的防火分隔空間。
當頂棚材料安裝在龍骨上時,一般需在雙向龍骨形成的空間內增加水平防火分隔構件。采用實木鋸材或工字擱柵的樓板和屋頂蓋,擱柵之間的支撐通常可用作水平防火分隔構件,但當空間的長度或寬度大于 20m 時,沿擱柵平行方向還需要增加防火分隔構件。
墻體豎向的防火分隔,主要用于阻擋火焰和煙氣通過構件上的開孔或墻體內的空腔在不同構件之間蔓延。多數輕型木結構墻體的防火分隔,主要采用墻體的頂梁板和底梁板來實現。
對于弧型轉角吊頂、下沉式吊頂和局部下沉式吊頂,在構件的豎向空腔與橫向空腔的交匯處,需要采取防火分隔構造措施。在其他大多數情況下,這種防火分隔可采用墻體的頂梁板、樓板中的端部桁架以及端部支撐來實現。
水平密閉空腔與豎向密閉空腔的連接交匯處、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梁與樓板交接的最后一級踏步處,一般也需要采取類似的防火分隔措施。
11.0.12 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3 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
2 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按上款規定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行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定;
3 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和用途按本規范第8 章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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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 本條規定了木結構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的防火設計要求。
對于豎向組合建造的形式,火災通常都是從下往上蔓延,當建筑物下部著火時,火焰會蔓延到上層的木結構部分;但有時火災也能從上部蔓延到下部,故有必要在木結構與其他結構之間采取豎向防火分隔措施。本條規定要求:當下部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其他不燃性結構時,建筑的總樓層數可大于 3 層,但無論與哪種不燃性結構豎向組合建造,木結構部分的層數均不能多于 3 層。
對于水平組合建造的形式,采用防火墻將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分隔開,能更好地防止火勢從建筑物的一側蔓延至另一側。如果未做分隔,就要將組合建筑整體按照木結構建筑的要求確定相關防火要求。
11.0.1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的木結構公共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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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3 木結構建筑內可燃材料較多,且空間一般較小,火災發展相對較快。為能及早報警,通知人員盡早疏散和采取滅火行動,特別是有人住宿的場所和用于兒童或老年人活動的場所,要求一定規模的此類建筑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木結構住宅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般采用家用火災報警裝置。
11.0.14 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防火構造要求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 等標準的規定。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規定
12.1 一般規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防火設計應綜合考慮隧道內的交通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條件、長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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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隧道的用途及交通組成、通風情況決定了隧道可燃物數量與種類、火災的可能規模及其增長過程和火災延續時間,影響隧道發生火災時可能逃生的人員數量及其疏散設施的布置;隧道的環境條件和隧道長度等決定了消防救援和人員的逃生難易程度及隧道的防煙、排煙和通風方案;隧道的通風與排煙等因素又對隧道中的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影響很大。因此,隧道設計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條件后,合理確定防火要求。
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應按其封閉段長度和交通情況分為一、二、三、四類,并應符合表12.1.2 的規定。
表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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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交通隧道的火災危險性主要在于:①現代隧道的長度日益增加,導致排煙和逃生、救援困難;②不僅車載量更大,而且需通行運輸危險材料的車輛,有時受條件限制還需采用單孔雙向行車道,導致火災規模增大,對隧道結構的破壞作用大;③車流量日益增長,導致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增加。本規范在進行隧道分類時,參考了日本《道路隧道緊急情況用設施設置基準及說明》和我國《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設計規范》JTG/T D71等標準,并適當做了簡化,考慮的主要因素為隧道長度和通行車輛類型。
12.1.3 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 的規定;對于一、二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 第C.0.1 條規定的RABT 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 和1.50h;對于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 第C.0.1 條規定的HC 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2 其他類別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 的規定;對于三類隧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對于四類隧道,耐火極限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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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隧道結構一旦受到破壞,特別是發生坍塌時,其修復難度非常大,花費也大。同時,火災條件下的隧道結構安全,是保證火災時滅火救援和火災后隧道盡快修復使用的重要條件。不同隧道可能的火災規模與持續時間有所差異。目前,各國以建筑構件為對象的標準耐火試驗,均以《建筑構件耐火試驗》 ISO 834 的標準升溫曲線(纖維質類)為基礎,如《建筑材料及構件耐火試驗 第20部分 建筑構件耐火性能試驗方法一般規定》 BS 476:Part 20、《建筑材料及構件耐火性能》DIN 4102、《建筑材料及構件耐火試驗方法》AS 1530 和《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 9978 等。該標準升溫曲線以常規工業與民用建筑物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為基礎,模擬了地面開放空間火災的發展狀況,但這一模型不適用于石油化工工程中的有些火災,也不適用于常見的隧道火災。
隧道火災是以碳氫火災為主的混合火災。碳氫(HC)標準升溫曲線的特點是所模擬的火災在發展初期帶有爆燃——熱沖擊現象,溫度在最初 5min 之內可達到 930℃左右,20min 后穩定在 1080℃左右。這種升溫曲線模擬了火災在特定環境或高潛熱值燃料燃燒的發展過程,在國際石化工業領域和隧道工程防火中得到了普遍應用。過去,國內外開展了大量研究來確定可能發生在隧道以及其它地下建筑中的火災類型,特別是 1990 年前后歐洲開展的 Eureka 研究計劃。根據這些研究的成果,發展了一系列不同火災類型的升溫曲線。其中,法國提出了改進的碳氫標準升溫曲線、德國提出了RABT 曲線、荷蘭交通部與 TNO 實驗室提出了 RWS 標準升溫曲線,我國則以碳氫升溫曲線為主。在 RABT 曲線中, 溫度在 5min 之內就能快速升高到 1200℃, 在 1200℃處持續 90min, 隨后的 30min內溫度快速下降。這種升溫曲線能比較真實地模擬隧道內大型車輛火災的發展過程:在相對封閉的
隧道空間內因熱量難以擴散而導致火災初期升溫快、有較強的熱沖擊,隨后由于缺氧狀態和滅火作用而快速降溫。
此外,試驗研究表明,混凝土結構受熱后會由于內部產生高壓水蒸氣而導致表層受壓,使混凝土發生爆裂。結構荷載壓力和混凝土含水率越高,發生爆裂的可能性也越大。當混凝土的質量含水率大于 3%時,受高溫作用后肯定會發生爆裂現象。當充分干燥的混凝土長時間暴露在高溫下時,混凝土內各種材料的結合水將會蒸發,從而使混凝土失去結合力而發生爆裂,最終會一層一層地穿透整個隧道的混凝土拱頂結構。這種爆裂破壞會影響人員逃生,使增強鋼筋因暴露于高溫中失去強度而致結構破壞,甚至導致結構垮塌。
為滿足隧道防火設計需要,在本規范附錄 C 中增加了有關隧道結構耐火試驗方法的有關要求。
12.1.4 隧道內的地下設備用房、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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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服務于隧道的重要設備用房,主要包括隧道的通風與排煙機房、變電站、消防設備房。其他地面附屬用房,主要包括收費站、道口檢查亭、管理用房等。隧道內及地面保障隧道日常運行的各類設備用房、管理用房等基礎設施以及消防救援專用口、臨時避難間,在火災情況下擔負著滅火救援的重要作用,需確保這些用房的防火安全。
12.1.5 除嵌縫材料外,隧道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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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隧道內發生火災時的煙氣控制和減小火災煙氣對人的毒性作用也是隧道防火面臨的主要問題,要嚴格控制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及其發煙量,特別是可能產生大量毒性氣體的材料。
12.1.6 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1000m~1500m;
2 非水底隧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不宜大于1000m;
3 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4 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5 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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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本條主要規定了不同隧道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要求。
(1)當隧道發生火災時,下風向的車輛可繼續向前方出口行駛,上風向的車輛則需要利用隧道輔助設施進行疏散。隧道內的車輛疏散一般可采用兩種方式,一是在雙孔隧道之間設置車行橫通道,另一種是在雙孔中間設置專用車行疏散通道。前者工程量小、造價較低,在工程中得到普遍應用;后者可靠性更好、安全性高,但因造價高,在工程中應用不多。雙孔隧道之間的車行橫通道、專用車行疏散通道不僅可用于隧道內車輛疏散,還可用于巡查、維修、救援及車輛轉換行駛方向。
車行橫通道間隔及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間隔,在本次修訂時進行了適當調整,水底隧道由原規定的 500m~1500m 調整為 1000m~1500m,非水底隧道由原規定的 200m~500m 調整為不宜大于 1000m。主要考慮到兩方面因素:一方面,受地質條件多樣性的影響,城市隧道的施工方法較多,而穿越江、河、湖泊等水底隧道常采用盾構法、沉管法施工,在隧道兩管間設置車行橫通道的工程風險非常大,可實施性不強;另一方面,城市隧道滅火救援響應快、隧道內消防設施齊全,而且越來越多的城市隧道設計有多處進、出口匝道,事故時,車輛可利用匝道進行疏散。
此外, 本條規定還參考了國內、 外相關規范, 如國家行業標準 《公路隧道設計規范》 JTG D70-2004和《歐洲道路隧道安全》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 General for Energy and Transport)等標準或技術文件。《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規定,山嶺公路隧道的車行橫通道間隔:車行橫通道的設置間距可取 750m,并不得大于 1000m;長 1000m~1500m 的隧道宜設置 1 處,中、短隧道可不設; 《歐洲道路隧道安全》規定,雙管隧道之間車行橫通道的間距為 1500m;奧地利 RVS9.281/9.282 規定,車行橫向連接通道的間距為 1000m。綜上所述,本次修訂適當加大了車行橫通道的間隔。
(2)《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對山嶺公路隧道車行橫通道的斷面建筑限界規定,如圖 13 所示。城市交通隧道對通行車輛種類有嚴格的規定,如有些隧道只允許通行小型機動車、有些隧道禁止通行大、中型貨車、有些是客貨混用隧道。橫通道的斷面建筑限界應與隧道通行車輛種類相適應,僅通行小型機動車或禁止通行大型貨車的隧道橫通道的斷面建筑限界可適當降低。

(3)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是為防止火災向相鄰隧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蔓延。防火分隔措施可采用耐火極限與相應結構耐火極限一致的防火門,防火門還要具有良好的密閉防煙性能。
12.1.7 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m~300m;
2 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3 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4 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凈高度不應小于2.1m;
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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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本條規定了雙孔隧道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要求。
在隧道設計中,可以采用多種逃生避難形式,如橫通道、地下管廊、疏散專用道等。采用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進行疏散與逃生,是目前隧道中應用較為普遍的形式。人行橫通道是垂直于兩孔隧道長度方向設置、連接相鄰兩孔隧道的通道,當兩孔隧道中某一條隧道發生火災時,該隧道內的人員可以通過人行橫通道疏散至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是設在兩孔隧道中間或隧道路面下方、直通隧道外的通道,當隧道發生火災時,隧道內的人員進入該通道進行逃生。人行橫通道與人行疏散通道相比,造價相對較低,且可以利用隧道內車行橫通道。設置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時,需符合以下原則:
(1)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的入口間隔,要能有效保證隧道內的人員在較短時間內進入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根據荷蘭及歐洲的一系列模擬實驗,250m 為隧道內的人員在初期火災煙霧濃度未造成更大影響情況下的最大逃生距離。《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規定了山嶺公路隧道的人行橫通道間隔:人行橫通道的設置間距可取 250m,并不大于 500m。美國消防協會《公路隧道、橋梁及其他限行公路標準》NFPA 502(2011 年版)規定:隧道應有應急出口,且間距不應大于 300m;當隧道采用耐火極限為 2.00h 以上的結構分隔,或隧道為雙孔時,兩孔間的橫通道可以替代應急出口,且間距不應大于 200m。其他一些國家對人行橫通道的規定如表 22。

(2)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尺寸要能保證人員的應急通行。
本次修訂對人行橫通道的凈尺寸進行了適當調整,由原來的凈寬度不應小于 2.0m、凈高度不應小于 2.2m 分別調整為凈寬度不應小于 1.2m、凈高度不應小于 2.1m。原規定主要參照行業標準《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對山嶺公路人行隧道橫通道的斷面建筑限界規定。城市隧道由于地質條件的復雜性和施工方法的多樣性,相當多的城市隧道采用盾構法施工,設置寬度不小于 2.0m 的人行橫通道難度很大、工程風險高。本次修訂的人行橫通道寬度,參考了美國消防協會《公路隧道、橋梁及其他限行公路標準》NFPA 502(2011 年版)的相關規定(人行橫通道的凈寬不小于 1.12m),同時,結合我國人體特征,考慮了滿足 2 股人流通行及消防員帶裝備通行的需求。
另外,人行橫通道的寬度加大后也不利于對疏散通道實施正壓送風。
綜合以上因素,本次修訂時適當調整了人行橫通道的尺寸,使之既滿足人員疏散和消防員通行的要求,又能降低施工風險。
(3)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所進行的防火分隔,應能防止火災和煙氣影響人員安全疏散。
目前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在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設置防火門。美國消防協會《公路隧道、橋梁及其他限行公路標準》NFPA 502(2011 年版)規定,人行橫通道與隧道連通處門的耐火極限應達到 1.5h。
12.1.8 單孔隧道宜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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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避難設施不僅可為逃生人員提供保護,還可用作消防員暫時躲避煙霧和熱氣的場所。在中、長隧道設計中,設置人員的安全避難場所是一項重要內容。避難場所的設置要充分考慮通道的設置、隔間及空間的分配以及相應的輔助設施的要求。對于較長的單孔隧道和水底隧道,采用人行疏散通道或人行橫通道存在一定難度時,可以考慮其他形式的人員疏散或避難,如設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獨立的避難場所、路面下的專用疏散通道等。
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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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等是保障隧道日常運行和應急救援的重要設施,有的本身還具有一定的火災危險性。因此,在設計中要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其分隔要求可參照本規范第 6 章有關建筑物內重要房間的分隔要求確定。
12.1.10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 個,與車道或其它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 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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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 本條規定了地下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劃分和安全出口設置要求。考慮到隧道的一些專用設備,如風機房、風道等占地面積較大、安全出口難以開設,且機房無人值守,只有少數人員巡檢的實際情況,規定了單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大于 1500m2 ,以及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1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2.1 在進行城市交通的規劃和設計時,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12.2.2 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消防用水量應按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和隧道全線同一時間發生一次火災計算確定。一、二類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2.0h;
3 隧道內的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所有滅火設施的用水量之和計算;
4 隧道內宜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當采用干式給水系統時,應在管網的最高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管道的充水時間不宜大于90s;
5 隧道內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對于長度小于1000m 的三類隧道,隧道內、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別為10L/s和20L/s;
6 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處的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 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7 在隧道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 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
9 設置消防水泵供水設施的隧道,應在消火栓箱內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10 應在隧道單側設置室內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內應配置1 支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1 盤長25m、直徑65mm 的水帶,并宜配置消防軟管卷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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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12.2.2 這兩條條文參照國內外相關標準的要求,規定了隧道的消防給水及其管道、設備等的一般設計要求。四類隧道和通行人員或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通常隧道長度較短或火災危險性較小,可以利用城市公共消防系統或者滅火器進行滅火、控火,而不需單獨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與隧道內的通風情況和實際的交通狀況關系密切,有時延續較長時間。本條盡管規定了一個基本的火災延續時間,但有條件的,還是要根據隧道通行車輛及其長度,特別是一類隧道,盡量采用更長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以保證有較充分的滅火用水儲備量。
在洞口附近設置的水泵接合器,對于城市隧道的滅火救援而言,十分重要。水泵接合器的設置位置,既要便于消防車向隧道內的管網供水,還要不影響附近的其他救援行動。
12.2.3 隧道內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考慮排除滲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滅火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采取防止事故時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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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本條規定的隧道排水,其目的在于排除滅火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積水,避免隧道內因積聚雨水、滲水、滅火產生的廢水而導致可燃液體流散、增加疏散與救援的困難,防止運輸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車輛逸漏但未燃燒的液體,因缺乏有組織的排水措施而漫流進入其它設備溝、疏散通道、重要設備房等區域內而引發火災事故。
12.2.4 隧道內應設置ABC 類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隧道和通行機動車并設置3 條及以上車道的三類隧道,在隧道兩側均應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4 具;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側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 具;
3 滅火器設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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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引發隧道內火災的主要部位有:行駛車輛的油箱、駕駛室、行李或貨物和客車的旅客座位等,火災類型一般為 A、B 類混合,部分火災可能因隧道內的電器設備、配電線路引起。因此,在隧道內要合理配置能撲滅 ABC 類火災的滅火器。
本條有關數值的確定,參考了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美國消防協會、日本建設省的有關標準和國外有關隧道的研究報告。對于交通量大或者車道較多的隧道,為保證人身安全和快速處置初起火,有必要在隧道兩側設置滅火器。四類隧道一般為火災危險性較小或長度較短的隧道,即使發生火災,人員疏散和撲救也較容易。因此,消防設施的設置以配備適用的滅火器為主。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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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對隧道的火災事故分析,由一氧化碳導致的人員死亡和因直接燒傷、爆炸及其它有毒氣體引起的人員死亡約各占一半。通常,采用通風、防排煙措施控制煙氣產物及煙氣運動可以改善火災環境,并降低火場溫度以及熱煙氣和熱分解產物的濃度,改善視線。但是,機械通風會通過不同途徑對不同類型和規模的火災產生影響,在某些情況下反而會加劇火勢發展和蔓延。實驗表明:在低速通風時,對小轎車的火災影響不大;可以降低小型油池(約 10m2 )火的熱釋放速率,但會加強通風控制的大型油池(約 100m2 )火的熱釋放速率;在縱向機械通風條件下,載重貨車火的熱釋放速率可以達到自然通風條件下的數倍。因此,隧道內的通風排煙系統設計,要針對不同隧道環境確定合適的通風排煙方式和排煙量。
12.3.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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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隧道的空間特性,導致其一旦發生火災,熱煙排除非常困難,往往會因高溫而使結構發生破壞,煙氣積聚而導致滅火、疏散困難且火災延續時間很長。因此,隧道內發生火災時的排煙是隧道防火設計的重要內容。本條規定了需設置排煙設施的隧道,四類隧道因長度較短、發生火災的概率較低或火災危險性較小,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長度大于3000m 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2 長度不大于3000m 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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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2.3.5 隧道排煙方式分為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自然排煙,是利用短隧道的洞口或在隧道沿途頂部開設的通風口 (例如,隧道敷設在路中綠化帶下的情形) 以及煙氣自身浮力進行排煙的方式。采用自然排煙時,應注意錯位布置上、下行隧道開設的自然排煙口或上、下行隧道的洞口,防止非著火隧道汽車行駛形成的活塞風將鄰近隧道排出的煙氣“倒吸”入非著火隧道,造成煙氣蔓延。
(1)隧道的機械排煙模式分為縱向排煙和橫向排煙方式以及由這兩種基本排煙模式派生的各種組合排煙模式。排煙模式應根據隧道種類、疏散方式,并結合隧道正常工況的通風方式確定,并將煙氣控制在較小范圍之內,以保證人員疏散路徑滿足逃生環境要求,同時為滅火救援創造條件。
(2)火災時,迫使隧道內的煙氣沿隧道縱向流動的排煙形式為縱向排煙模式,是適用于單向交通隧道的一種最常用煙氣控制方式。該模式可通過懸掛在隧道內的射流風機或其他射流裝置、風井送排風設施等及其組合方式實現。縱向通風排煙時,氣流方向與車行方向一致,以火源點為界,火源點下游為煙氣區、上游為非煙氣區,司乘人員往氣流上游方向疏散。由于高溫煙氣沿坡度向上擴散速度很快,當在坡道上發生火災,并采用縱向排煙控制煙流,排煙氣流逆坡向時,必須使縱向氣流的流速高于臨界風速。試驗證明,縱向排煙控制煙氣的效果較好。國際道路協會(PIARC)的相關報告以及美國紀念隧道試驗(1993 年~1995 年)均表明,對于火災功率低于 100MW 的火災、隧道坡度不高于 4%時,3m/s 的氣流速度可以控制煙氣回流。
近年來,大于 3km 的長大城市隧道越來越多,若整個隧道長度不進行分段通風,會造成火災及煙氣在隧道中的影響范圍非常大,不利于消防救援以及災后的修復。因此,本規范規定大于 3km 的長大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或重點排煙方式,以控制煙氣的影響范圍。
縱向排煙方式不適用于雙向交通的隧道,因在此情況下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會使火源一側、不能駛離隧道的車輛處于煙氣中。
(3)重點排煙是橫向排煙方式的一種特殊情況,即在隧道縱向設置專用排煙風道,并設置一定數量的排煙口,火災時只開啟火源附近或火源所在設計排煙區的排煙口,直接從火源附近將煙氣快速有效地排出行車道空間,并從兩端洞口自然補風,隧道內可形成一定的縱向風速。該排煙方式適用于雙向交通隧道或經常發生交通阻塞的隧道。
隧道試驗表明,全橫向或半橫向排煙系統對發生火災的位置比較敏感,控煙效果不很理想。因此,對于雙向通行的隧道,盡量采用重點排煙方式。重點排煙的排煙量應根據火災規模、隧道空間形狀等確定,排煙量不應小于火災的產煙量。隧道中重點排煙的排煙量目前還沒有公認的數值,表23是國際道路協會(PIARC)推薦的排煙量。

(4)流經風機的煙氣溫度與隧道的火災規模和風機距火源點的距離有關,火源小、距離遠,隧道結構的冷卻作用大,煙氣溫度也相應較低。通常位于排風道末端的排煙風機,排出的氣體為位于火源附近的高溫煙氣與周圍冷空氣的混合氣體,該氣體在沿隧道和土建風道流動過程中得到了進一步冷卻。澳大利亞某隧道、美國紀念隧道以及我國在上海進行的隧道試驗均表明:即使火源距排煙風機較近,由于隧道的冷卻作用,在排煙風機位置的煙氣溫度仍然低于 250℃。因此,規定排煙風機要能耐受 250℃的高溫基本可以滿足隧道排煙的要求。當設計火災規模很大、風機離火源點很近時,排煙風機的耐高溫設計要求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本條的相關溫度規定值為最低要求。
(5)排煙設備的有效工作時間,是保證隧道內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環境的基本時間。人員撤離時間與隧道內的實際人數、逃生路徑及環境有關。目前,已經有多種計算機模擬軟件可以對建筑物中的人員疏散時間進行預測,設備的耐高溫時間可在此基礎上確定。本規范規定的排煙風機的耐高溫時間還參考了歐洲有關隧道的設計要求和試驗研究成果。
(6)第12.3.6條中避難場所內有關防煙的要求,參照了建筑內防煙樓梯間和避難走道的有關規定。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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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隧道內用于通風和排煙的射流風機懸掛于隧道車行道的上部,火災時可能直接暴露于高溫下。此外,隧道內的排煙風機設置是要根據其有效作用范圍來確定,風機間有一定的間隔。采用射流風機進行排煙的隧道,設計需考慮到正好在火源附近的射流風機由于溫度過高而導致失效的情況,保證有一定的冗余配置。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 處,應設置隧道內發生火災時能提示車輛禁入隧道的警報信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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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隧道內發生火災時,隧道外行駛的車輛往往還按正常速度駛入隧道,對隧道內的情況多處于不知情的狀態,故規定本條要求,以警示并阻止后續車輛進入隧道。
12.4.2 一、二類隧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裝置;
2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內每隔100m~150m 處,應設置報警電話和報警按鈕;
3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或應每隔100m~150m 處設置發光警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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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為早期發現、及早通知隧道內的人員與車輛進行疏散和避讓,向相關管理人員報警以采取救援行動,盡可能在初期將火撲滅,要求在隧道內設置合適的火災報警系統。火災報警裝置的設置需根據隧道類別分別考慮,并至少要具備手動或自動報警功能。對于長大隧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要求具備報警聯絡電話、聲光顯示報警功能。由于隧道內的環境差異較大,較工業與民用建筑物內的條件惡劣,如風速大、空氣污染程度高等,因此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的選擇要充分考慮這些不利因素。
12.4.3 隧道用電纜通道和主要設備用房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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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隧道內的主要設備用房和電纜通道,因平時無人值守,著火后人員很難及時發現,因此也需設置必要的探測與報警系統,并使其火警信號能傳送到監控室。
12.4.4 對于可能產生屏蔽的隧道,應設置無線通信等保證滅火時通信聯絡暢通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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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隧道內一般均具有一定的電磁屏蔽效應,可能導致通信中斷或無法進行無線聯絡。為保障滅火救援的通信聯絡暢通,在可能出現屏蔽的隧道內需采取措施使無線通信訊號,特別是要保證城市公安消防機構的無線通信網絡信號能進入隧道。
12.4.5 封閉段長度超過1000m 的隧道宜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8.1.7 條和第8.1.8 條的規定。
隧道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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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為保證能及時處理火警,要求長大隧道均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可以與其他監控室合用,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 8 章及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有關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隧道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控制設備組成、功能、設備布置以及火災探測器、應急廣播、消防專用電話等的設計要求,均需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
12.5 供電及其他
12.5 供電及其他
12.5.1 一、二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三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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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消防用電的可靠性是保證消防設施可靠運行的基本保證。本條根據不同隧道火災的撲救難度和發生火災后可能的危害與損失、消防設施的用電情況,確定了隧道中消防用電的供電負荷要求。
12.5.2 隧道的消防電源及其供電、配電線路等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0.1 節的規定。
12.5.3 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一、二類隧道內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其他隧道,不應小于1.0 h。其他要求可按本規范第10 章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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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12.5.3 隧道火災的延續時間一般較長,火場環境條件惡劣、溫度高,對消防用電設備、電源、供電、配電及其配電線路等的設計,要求較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高。本條所規定的消防應急照明的延續供電時間,較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的要求長,設計時要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確保消防配電線路不受高溫作用而中斷供電。
一、二類隧道和三類隧道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由原來的 3.0h和 1.5h 分別調整為 1.5h 和 1.0 h。這主要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根據隧道建設和運營經驗,火災時隧道內司乘人員的疏散時間多為 15min~60min,如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時間過長,會造成 UPS 電源設備數量龐大、維護成本高;另一方面,歐州一些國家對隧道防火的研究時間長,經驗豐富,這些國家的隧道規范和地鐵隧道技術文件對應急照明時間的相關要求多數在 1.0h 之內。因此,本次修訂縮短了隧道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
12.5.4 隧道內嚴禁設置可燃氣體管道;電纜線槽應與其他管道分開敷設。當設置10kV 及以上的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分隔體與其他區域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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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目的在于控制隧道內的災害源,降低火災危險,防止隧道著火時因高壓線路、燃氣管線等加劇火勢的發展而影響安全疏散與搶險救援等行動。考慮到城市空間資源緊張,少數情況下不可避免存在高壓電纜敷設需搭載隧道穿越江、河、湖泊等的情況,要求采取一定防火措施后允許借道敷設,以保障輸電線路和隧道的安全。
12.5.5 隧道內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均應采取與隧道內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明顯的發光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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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 隧道內的環境較惡劣,風速高、空氣污染程度高,隧道內所設置的相關消防設施要能耐受隧道內的惡劣環境影響,防止發生霉變、腐蝕、短路、變質等情況,確保設施有效。此外,也要在消防設施上或旁邊設置可發光的標志,便于人員在火災條件下快速識別和尋找。
附錄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建筑高度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該建筑的建筑高度;
5 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 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 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A.0.2 建筑層數應按建筑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筑層數:
1 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 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 建筑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
附錄B 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
B.0.1 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水平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
建筑物與儲罐、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建筑外墻至儲罐外壁或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2 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兩儲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離。
儲罐與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儲罐外壁至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3 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兩堆場中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4 變壓器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為相鄰變壓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離。
變壓器與建筑物、儲罐或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為變壓器外壁至建筑外墻、儲罐外壁或相鄰堆垛外緣的最近水平距離。
B.0.5 建筑物、儲罐或堆場與道路、鐵路的防火間距,應為建筑外墻、儲罐外壁或相鄰堆垛外緣距道路最近一側路邊或鐵路中心線的最小水平距離。
附錄C 隧道內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試驗升溫曲線和相應的判定標準
C.0.1 RABT 和HC 標準升溫曲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可供選擇和附加的試驗程序》GB/T 26784 的規定。
C.0.2 耐火極限判定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HC 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 處鋼筋的溫度超過25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2 當采用RABT 標準升溫曲線測試時,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為:受火后,當距離混凝土底表面25mm 處鋼筋的溫度超過300℃,或者混凝土表面的溫度超過380℃時,則判定為達到耐火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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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各類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替換條文文字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鍋爐房設計規范》GB 50041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冷庫設計規范》GB 50072
《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糧食鋼板筒倉設計規范》GB 50322
《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
《住宅建筑規范》GB 50368
《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范》GB 50751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
《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T 7633
《建筑構件耐火實驗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
《防火門》GB 12955
《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防火卷簾》GB 14102
《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
《防火窗》GB 168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可供選擇和附加的試驗程序》GB/T 26784
《電梯層門耐火試驗 完整性、隔熱性和熱通量測定法》GB/T 27903